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在保护农民自主权

2016-11-23 19:29
中国新闻周刊 2016年42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旨在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即“三权分置”,这是继“包产到户”后,中国农村又一次迎来的重大改革。

“三权分置”一方面是适应农村新型生产方式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农民融入城市化分享发展红利的需要,对于在现阶段打破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城镇化的困境具有里程碑意义。

众所周知,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实际上已经分离。可以说“三权分置”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

另一方面,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同时,让部分农民融入城市,促进新型城镇化。

“三权分置”是涉及全国9亿农村人口的一盘大棋,在实施中需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农民流转土地,不能强行城镇化。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把选择权交给农民”。文件强调“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等,这对于地方政府是必要的提醒,在对待“三农问题”上多年习惯的粗暴、强制做法再也行不通了。

二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户加强联合与合作,提升农业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大力培育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从事专业化、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引导农户通过承包地入股等方式开展专业合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权分置”呼唤制度创新。应积极探索“三权分置”的多种实践形式,如珠三角地区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上海松江探索引导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统一整理后再发包给有经营能力农户的家庭农场制;湖北沙洋探索农户承包权不变、协商交换经营权,小块并大块,实行“按户连片”耕种制;四川崇州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农户、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服务组织共同经营的“农业共营制”;河南商水、山东济宁探索土地经营权主体不变,农户通过市场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服务组织、合作社全托管、半托管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等,都是“三权分置”因地制宜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是让农民真正共享城镇化发展红利,不能再以牺牲农民利益进行“粗暴”城市化了。

“三权分置”有利于农民融入城镇化。从长远来看,中国农村人口大幅减少是必然趋势。就当前而言,通过“三权分置”可有效解决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问题,通过土地托管半托管、联耕联种等形式,使经营权向农业专业主体集中,为其他农民自由迁徙提供可能。

另一方面城市应该接纳这些迁徙来的农民家庭,在就业、教育、医疗和户籍等方面给予制度安排。要有效解决农民大城市进不去、中小城市不愿意去的问题。而居住证制度改革是其中重要一环,要体现公平与公正。

应该看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与新时期城镇化是同步展开的。“三权分置”可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同时还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动农业领域创新创业,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户籍、社保等激励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等人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以说,部分农民进城与以上“新村民”进村是个双向互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当前的乡村凋敝趋势。

文件还特别强调了土地制度改革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在所有制这个根本红线不能动的前提下,又要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新乡村建设和部分农业人口城镇化。须知,在“三权分置”问题上,土地流转不是目的,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也只是手段,而让农民真正分享到现代化红利才是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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