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本质新探Ⅱ

2016-11-23 22:13李毅林芫丞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8期
关键词:道义程序法治

李毅 林芫丞

摘 要:管理的本质基于理。任何管理活动都具备一定的义理基础,只有合乎道义的管理才会得到支持。管理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效果是秩序得到维持,只有那些有理有据、讲究程序的管理活动才能维持秩序并实现管理目标。

关键词:管理;道义;程序;法治

所有的管理工作都要有理有据。只有那些有理有据、讲究程序的管理活动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管理目标。这就要求管理者在具体工作中,高度重视管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通过归纳分析,我们认为这种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管理应讲道义

论及管理的本质基于理,首先表现为管理者在实施管理时的道义要求,管理者的行为应该具备一定义理。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这是古之先贤对个人的义利取舍作出的重要价值评判,并借此要求后人对利要取之有道、取之以义、见利思义。做人尚有如此崇高的道义要求,更何况在利字当头的管理中呢?

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道义体现于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题中之义,应当把公平正义作为创新政府管理理念的价值取向、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价值追求和创新政府管理制度的价值日标”。从管理中的利益来看,管理对公平正义有必然要求,细究中华上下五千年朝代更替,无不与社会利益分配不公有关。每当社会财富向部分人集中,起义便会如期而至,社会秩序随之动荡甚至出现改朝换代。从管理的过程来看,“激励”是管理中常见的动员手段,其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天然的。激励的过程“不患寡而患不均”,只有公正才能实现激励。此外,现实管理中的矛盾,诸如强拆引发的居民自焚、红十字会公款被污、城管商贩问题、欧美国家出现的示威游行等,都可以归源于管理者忽视管理中所应持的义理引发的。

当然,除了公平正义,管理中还有诸如民主互助、平等团结等元素存在,这些元素都是现代管理中的价值内涵,更是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题中之意,对于这些价值的考量,我们将在更多的管理实践中有所感知。

二、管理应守程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理的本质基于理,其次表现为管理者在进行具体管理时要讲究一定的原则、遵循基本的规则和条例等,即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有自己的运行轨道,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在程序的逻辑中,有序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程序的有序性引导权力的行使趋于有序”。管理者只有根据既定的各种程序来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才能顺利实现管理目标。

我们认为,程序正义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始末,不仅执法要讲程序性正义,各式各样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样要讲程序正义。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人治状态、执行程序不仅过程繁复且机会成本较高、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权力、我们的社会在一定意义上仍是一个人情社会,我们的管理工作中时常出现一些超越程序甚至是破坏程序的行为,并给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恶劣影响。从轻而言,不讲究程序性正义造成了部门间的不满甚至是隔阂。从重而言,诸如文革组织、游行活动中的打砸抢烧等,均在不同程度上给社会造成巨大灾难。管理者们不得不对此予以深思。

管理的直接作用是秩序得到维持,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组织团结、家庭和睦,都是各种管理带来的直接效果。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实现国家治理有效、社会秩序井然的关键就在于坚持程序正义。从当今国情来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执政理念,如何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法就是坚持程序正义,让各级领导干部按程序办事,根据规则实施管理,减少个人意志的干涉,从而避免不正当的权力运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顺利实现管理目标。

三、管理要依法律

管理的本质基于理,还表现在管理活动的法治性,即一切管理活动都应在法律限制下进行、依法完成。“社会法治是指法律实现了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基本领域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社会的管理和运行依法进行”。关于这个问题,变法先贤商鞅在《商君书·画策》中明确指出“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意思是说圣明的帝王不重视道义而重视法度,而且法度一定要执行就可以了,其后他进一步在《商君书·慎法》中指出“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意指英明的君主和忠诚的臣子在管理国家的时候不能片刻忘记法律。这对我们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大启示。

从国家层面来看,管理本身与立法、执法、司法紧密相连。为了加强和完善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立法机构积极创立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为管理工作限制框架,提供依据。为了保证国家意志的实现,各级政府加大对法律的执行,开展各类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为了维持管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司法机关展开司法工作。于是,一个以法律为主轴,以立法、执法、司法为护翼的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就得以建立起来,并能有效实现其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在我们大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法治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管理工作已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主持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建设工作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论证研究,并完善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会提出要坚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为国家描绘了一幅理性的管理蓝图。

就社会组织、企业、家庭等一般性群体而言,他们首先要遵循国家既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做一个法律遵守者,同时还要根据与各自相关的法律条令进行活动。不仅组织、企业、家庭受法律约束,个人更是法律实践的主体。人作为管理的主体也是被管理的对象,实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作为管理者的个人秉公执法、依法用权,要求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人积极寻求法律庇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管理活动的理性进行。

参考文献:

[1]颜广明. 公平正义:政府管理创新的根本价值标准[J].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01:111-115.

[2]张敬博. 程序正义应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目标[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4:93-96.

[3]刘旺洪. 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J]. 法学,2011,10:42-46.

作者简介:李毅(1992—),男,土家族,籍贯:四川西昌,2016年6毕业于湘潭大学。

林芫丞(1996—),男,汉族,籍贯:湖南永州,湘潭大学2014级经济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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