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2016-11-24 18:02蔡德军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

摘 要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系统,进一步强化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最近,全国大检察官研讨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也提出了必须高度重视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本文作者基于现阶段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现象,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提出了几点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 监督权

作者简介:蔡德军,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40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发,常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避免司法不公,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明确规定,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诉讼监督全面体现了权力制约理论,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性途径。《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要求其全程监督各种刑事诉讼活动,并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确保刑事司法公正。

一、公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权概述

作为检察机关对三大诉讼活动(即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权能,诉讼监督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最集中、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诉环节的刑事诉讼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针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裁判及合法性的监督、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从整体上来看,检察机关采取的监督方式主要有:第一,在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人身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并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方法来实现对遗漏犯罪嫌疑人、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以及因侦查程序违法,对证据需完善、补强的监督。第二,通过适时介入侦查,在第一时间发现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实施监督。第三,通过对案件存疑的不起诉,来对客观上存在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或取证不力而造成缺乏证据的案件实施监督。第四,通过对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发送或以口头纠正违法等形式,来对审判活动中所存在的不当行为以及违法侦查行为实施监督与纠正。

二、目前刑事诉讼监督权运行的现状

近几年刑事诉讼监督进展很快,不过只要刑检部门人员讨论案件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力不从心之感。其实,对于刑事诉讼监督而言,监督不到位的地方还很多,这是因为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权配置还有很多问题。

(一)刑事法律监督法律规范规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要立案监督,但是通过分析规定可知,很多规定非常简单,不完善,导致最终立案监督效果不好。以《刑事诉讼法》 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为例:“人民检察院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可立案侦查的案件,然而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这时人民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解释。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解释不合理的,应立即要求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配合。”这在立案监督规定中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若是无法将以下4个问题解决好,则无法真正落实。第一,监察机关应建立立案审查机构,制定可行制度,与立案监督形成配套。第二,检察机关应将立案监督程序明确下来,如立案监督提起方式、方法、程序及效率。第三,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协调原则。第四,对于公安机关拒不立案,也不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时候,要将检察机关采用的处理措施明确下来。将以上4个问题解决妥当之后,才能真正发挥出这条规定的作用,不过《刑事诉讼法》中缺少对以上问题的规定。可见,司法实践过程中要想严格落实这条规定还存在很大的阻碍。

(二)以事后性监督为主的制度设计,很难解决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

《刑事诉讼法》在被修改以后,从第一百六十七条 规定可以看出,这条规定中对于人民法院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出庭的检察人员并不是在休庭后才能监督。而在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之中,把这个规定解释如下:“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从现实情况来看,该“庭后监督”缺少科学性。庭审程序监督对象并不是固定的,若是没有在最好时机进行监督,监督在造成庭审错误后才进行,这样的监督则没有意义,不利于体现出监督的作用。

(三)未能独立刑事诉讼监督职,作用发挥刚性不足

分析我国法律体系得知,检察机关同时具有控诉和诉讼监督的双重职能;侦查部门不仅要做好批捕审查工作,而且还要对侦查、立案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公诉机构不仅要履行好公诉的职能,而且还要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等进行监督。因为目前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并没有区分开来,同时在“重办案、轻监督”等影响之下,导致至今还未成立相应诉讼监督机构,最终造成监督作用发挥刚性不足的问题。

(四)缺乏有效的程序性违法监督措施

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在人民检察院开展监督侦查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审判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理应通过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并且将实际的纠正情况上报到人民检察院。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针对违法行为的程序性监督,检察机关通常都是通过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来进行的,这样的监督手段在设计上明显缺乏法律规定的效力以及强制的执行力,往往都只能够依靠被监督对象的自觉性来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当遇上被监督对象表面上接受纠正而实际上不接受纠正的情况时通常就会变得束手无策,促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受监督者面前形同虚设,最终导致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对策

(一)完善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立法

关于刑事诉讼监督权立法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现对法律监督规定的“细化”。基于目前的现状,虽然宪法、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法律监督权,但是在监督的定位上却显得较为模糊,例如在那些方面可以监督,可以采取那些手段来进行监督等。毫无疑问,模糊的定位必定会提高实际工作的操作难度。比如,相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3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从整体上来看,上述这些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停留在程序层面,仅仅规定了互相通报、通知、建议、送达以及报请等。对于被监督对象拒不执行或拖延不执行的行为而言,这种软性监督方式的实际操作性明显较差,并严重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第二,应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就现行的民诉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在监督的手段上明显过于单一,除抗诉之外,基本上都是以检察建议或书面通知等方式为主,一旦面临被监督个人或单位拖延不办甚至不予执行的情况时,严重缺乏后续的措施,最终导致监督不力的情况出现。比如在立案监督方面,检察机关仅有调查权,不具备侦查权。也正因为调查手段有限以及强制保障措施的缺乏,加之被监督机关在立案监督的过程中在案情认识上以及证据收集上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最终的立案监督效果也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程序

1.充分调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积极性: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权力能否正当行使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其具有监督的强大动力。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并进一步减少这些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确保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自由、人身等权利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被损害,可提请采用听证会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自我辩解的机会,并不是检察机关根据卷宗材料便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2.使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更加充实:

相比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犯罪嫌疑人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其证明权利行使中是否具有违法行为的难度较大,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具有更加全面、有效的调查取证权利。例如,检察机关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酷友摘抄、复制、查阅相关材料的权利,并且其调查取证行为是独立的。另外,调查取证权力并不局限于刑事调查,还应该调查行政和民事方面,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可能还未到达刑事犯罪的程度,若只是一味地开展刑事调查,那么便会难以调查处那些没有达到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

3.相关权力行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接受、配合检察机关监督的义务: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有效实施还离不开权利行使机关之间是否能够积极配合。所以,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并制度相对应的制度。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效力

相比于其形式监督,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监督效果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但是,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效力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原因在于强制力缺乏,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和纠正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怎样提高刑事诉讼监督效力值得我们重点思考。本文作者建议,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赋予同公诉权、侦查权相同的权力,由于监督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只有其成为同侦查权、公诉权同样重要的程序性权力时,其效力才能够真正得以发挥。例如,如果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案件提出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时,相关权力机关明确拒绝的,如果拒绝行为严重程度符合刑事犯罪标准,可对其追求相关刑事责任;如果其拒绝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可采用行政处罚方法对其进行制裁;如果权力机关依然不理睬行政处罚,这时检察机关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行政、民事责任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现阶段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行使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程序规定、效力规定来确定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注释:

肖新奇、周尚红.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51-53.

徐光岩.从两大诉讼法修改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立法完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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