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过错行为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2016-11-24 18:59陈登辉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责任行为人

摘 要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一般都存在被害人,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并不是完全积极主动的,而是由于在被害人的行为诱发、加剧、促成和同意下,行为人才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才导致发生危害结果。这一类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我们统称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现代各国刑法在注重对被害人保护的同时也注重被告人的保护,裁判者应当立于中立位置,不仅要对犯罪人进行否定评价,也要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进行评价,并反映到对犯罪人理性的评价之中。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 被害人 过错行为 行为人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陈登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12

一、 被害人过错行为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成为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理由,已普遍被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何种程度的过错责任可以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以及能达到何种从宽幅度,各国立法存在不一致。

(一)大陆法系立法状况

现行《德国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并非由于杀人者的责任,而是由于被害人对杀人者或者家属进行虐待或者重大侮辱,致使杀人者当场义愤激情杀人,或者具有其他可以减轻的情节,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将因为被害人的过错作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法典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为被害人的身体暴力、嘲笑、严重人格侮辱,或者被害人的不法、不作为或不道德行为导致犯罪人产生了强烈的心理激情状态,或者因为被害人一贯或长期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使犯罪人精神状态长期处于强烈刺激的情境中而导致犯罪人杀人的,判处三年以下限制人身自由刑,或者三年以下剥夺人身自由刑。”由此可见,其量刑是很轻的。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当场义愤杀人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第二百七十一条(一般杀人罪)“一般杀人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相比,台湾地区的刑罚相比也是较轻的。

(二)英美法系立法状况

英国作为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该国刑法也认为由于被害人激怒而导致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以适当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等等。与英国刑法相似,加拿大的法律也有规定被告人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因为被害人的挑衅才实施犯罪的抗辩理由,如《加拿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杀人者犯罪时因为被害人突然的挑衅导致杀人者情绪激愤而杀人者,可以减轻为非故意杀人。

(三)我国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特别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进行明文规定,关于量刑的时候是否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我国持肯定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文规定: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除此之外,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行为均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前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后者行为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的国家、地区在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加害人的定罪与量刑上具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在:1.在认定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导致影响量刑的界定较为笼统,未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较难以掌握。2.除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仅将被害人过错当做酌定处罚情节,未上升到法定处罚情节。3.一般案件中,即便被害人有过错,也只能对行为人从轻处罚,无法减轻处罚,对行为人从宽处理的幅度较小。

二、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影响刑事责任之实证分析

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被害人存在过错,就可以对犯罪人从宽处罚,被害人过错责任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会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接下来讨论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的影响。

(一)被害人轻微过错责任

被害人轻微过错责任指的是被害人行为上虽然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从一般人的正常标准看,对于诱发犯罪人的犯意只是起到较为轻微作用的行为,即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虽负有一定责任,但责任比较轻微,比如:

1.盗窃: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由于被害人疏忽而未关门或者把现金放在裤子背后的口袋并露出来。被害人的疏忽行为让盗窃者更容易起犯意,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被害人酗酒的行为:酗酒是一种典型的对犯罪有促进作用的行为。饮酒过量会造成饮酒者自我抑制力减弱,使被害人反应迟钝、感觉麻木,相反,增加了被害的风险,容易引起犯罪人的犯意。

上述行为常见于日常行为中,被害人的行为对只具有轻微的促进而非决定性作用,被害人自身并不希望犯罪的发生,根本上说苛责性较小。因此,对于这类行为一般情况不应该降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予从轻处罚。但当被害人故意造成此类危险状态引诱行为人犯罪时,被害人轻微责任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害人的明显过错责任

被害人明显过错责任是指被害人实施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对案件过程的发生发展产生了极大或者决定性作用,行为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被害人诱发的。因为此类过错行为程度较重,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责任程度。

以被害人挑衅引起的激情犯罪为例,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激怒对方犯罪并实施该行为,被害人主动或积极地诱发了犯罪人的犯意,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应负有较大的责任,造成的伤害结果不能完全归咎于犯罪人,因而在量刑上应当对犯罪人从宽处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此类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对犯罪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重大责任

被害人重大过错责任指的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有关行政、民事法律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严重侵害到加害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被害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重大的责任。以下以实施加害行为、承诺他人犯罪两种情况探讨。

1.被害人加害行为。很多家庭暴力即属于此类情况。它和挑衅却存在不同之处。挑衅行为人虽有过错,但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而加害是指被害人具有使行为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故意,并使用了暴力手段或者实施了诈骗等行为,后导致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是被害人先实施被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并因这些行为直接导致自身被害的结果,对此被害人对其被害行为负有很大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则加害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他的情况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在涉及家庭暴力方面,其他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更加注重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的法律评价,将之规定为合法辩护理由。

2.被害人承诺行为。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并不是只要有被害人的承诺犯罪人就可以免责。当被害人承诺的法益与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法益以及其他人的法益相冲突或者交织时,被害人只能承诺那部分属于自己的法益。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即使是个人的法益也不能一味的全部承诺,应当仅仅限于名誉、秘密、财产、自由等方面的法益,对生命的法益一般认为是不能承诺的,因为生命法益是兼具有公法性质的,因此不能随个人意愿放弃。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合理的。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本身具有社会适应性。本文从以下方面论述被害人承诺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1)被害人的承诺是犯罪人刑事责任减轻事由。即被害人的承诺不否定犯罪的成立,虽然我国未将此类情况上升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帮助自杀就是一种典型的被害人承诺放弃生命权的行为。例如: 相约自杀和“安乐死”,在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被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有被害人的先前承诺,量刑的时候对比一般故意杀人都会减轻处罚。

(2)同意让他人造成危险与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关系。同意让他人造成危险是指被害人不是故意给自己实施了危害结果,而是明知特定危害结果即将发生的情况下,仍然让他人给自己造成了该危险结果。例如:交通肇事类案件中,司机欲酒后驾车,同行朋友知情而上车,结果出了车祸,这名同伴在事故中丧生。又如一个性病患者对自己的性伙伴已经说明了性病传染的危险,同伴在明知情形下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结果造成伤害结果。再如,行为人要倒车,明确告知被害人不要继续站在车后,但被害人仍故意站在车后,后被行为人撞死。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应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以及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笔者认为,此类行为的被害人即使认识到将遭到伤害的风险,并且默认了这种风险,也不能降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原因在于,被害人所放弃的是关乎生命和健康这样的重大法益,这些法益是一个公民成员为人根本,涉及公法之义,有的受到侵犯的不只是被害人的个人权益,更有社会公共法意,不存在放弃一说,承诺无效,故而应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其一;其二,这些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两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已经意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仍然需要对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风险负全责。

(3)赌博、聚众淫乱等案件中的刑事责任问题。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均对案件持同意态度。但是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可以说是无被害人,也可以说全部参与者都是该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鉴于此类案件有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处罚,不存在责任折减问题,如《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被害人完全责任

这种情形中,被害人过错责任达到了极限,对所谓的“犯罪人”来讲,就根本不存在刑事责任,下面从三个方面论述:

1.正当防卫中的被害人。一般法制国家刑法都规定正当防卫为合法行为,将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救济途径的补充,但法律也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2.被害人故意自危因素。故意自危是指自己通过自己的行为致使发生某种危险,并且由于自己的原因使自己处于该危险之中,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例一:甲教唆乙从悬崖掉下去,乙明知跳下去有危险仍然跳下去?这种情况实质上被害人已变相地处置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结果是其个人自愿并符合其利益的,应当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五)犯罪学上的被害人责任

研究犯罪学被害人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分析被害人的责任与犯罪发生率的相互关系,这与刑法学的研究目的不同,前者较后者宽泛,其中还包括一些对定罪量刑无影响的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例如,被害人因贪小便宜被骗,这在被害人学上称之为诱发因素。此类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并不影响犯罪人的罪过程度,所以对这类过错行为一般不减轻刑事责任。

三、结语

研究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目的是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给予犯罪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让被害人更加认识到自身过错行为,从而能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或减轻自己被害的程度。把犯罪人和被害人看成是一个犯罪事件的整体,做到公平合理、罚当其罪,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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