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2016-11-24 19:07:44涂小雨熊欣叶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涂小雨+熊欣叶

摘 要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能有效的遏制以及解决交易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在国际私法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比较研究了中外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情况,并提出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建议,以期促进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得到更好的适用。

关键词 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合同领域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涂小雨,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讲师;熊欣叶,中南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22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渊源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其中,《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则在其第6条,第7条和第8条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这就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适用的全部框架。总体而言,涉外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适用如下:第一,承认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包括书面与口头方式)选择法律;第二,当事人自涉外合同订立时起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选择或变更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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