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梦蝶
摘 要:农村土地属于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一种,其登记存在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两种模式。但随着农村土地交易特点的改变,现存登记制度出现了不完善的地方,如登记性质不明确、登记查询制度不完善、缺乏登记错误纠纷赔偿机制、登记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也影响了登记的公示公信作用。应当明确登记性质,并完善配套制度,以配合农村土地流转新形势,保护农民利益。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作用;公信力
长期以来,农民对农村土地缺乏交易自由,法律禁止农民进行土地的各项交易,这对土地资源效能的发挥是有害无益的,也无法让农民从土地得到更丰厚的收入。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变了这种局面。《决定》赋予了农民自主进行土地流转交易的权利,事实上将农民带入市场经济之中,让农民体会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灵活,打开了农村土地市场。农民因此有了更多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必因为土地无人耕种而被困在农村,可以去城市谋取另一种人生。
要达到激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扩大流转规模,提高流转频率的目的,需要重视土地登记的地位。在我国,农村土地依据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及通过拍卖等方式获得的四荒承包地,前者采用对抗主义登记方式,后者采用生效主义登记方式。虽然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采取两种登记方式并存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