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及侵权责任

2016-11-24 20:21杨青
2016年34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环境污染

杨青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封闭性公共场所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装修污染、生产设备污染、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进而使广大群众人身健康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全面的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质量标准和具体的有关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导致有些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事实难以认定,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封闭性公共空间污染的概念出发,结合我国有关封闭性公共空间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深入分析封闭性公共空间污染损害的责任性质,对建立和完善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一、封闭性公共空间污染概述

(一)封闭性公共空间的界定

封闭性公共空间,一般是指较为封闭的供公众使用的空间。

从空间的自然属性来划分,可将空间分为开放性空间和封闭性空间。开放性空间,是指四周无墙,上方无顶的空间。从空间与建筑实体的关系来看,是指由建筑物的外壳和自然环境所构成的空间,通常指室外空间。封闭性空间,是相对于开放性空间而言,是指四周有围墙,上方有顶的空间,是一种建筑物或构筑物内部的空间,通常指室内空间。

从空间的社会属性来划分,可将空间分为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经济学认为,私人空间是一种个人可以从中受益,并且这种受益具有排他性的空间。相对于私人空间来讲,公共空间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对排他性有所限制,一般认为,个人从公共空间受益并不能排除他人受益,比如城市的某个广场,附近的居民对广场的使用并不能排除其他居民对该广场的使用。但应当注意的是,排他性也是有层级之分的,不同层次的公共空间也具有不同层次的排他性,比如,某公司的办公室就属于一种只允许该公司员工使用的公共空间。

笔者认为封闭性公共空间是指四周有墙,上方有顶,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使用的,并且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个人从中受益的同时并不排除他人受益的空间。例如:火车站、食堂、办公室等。

(二)封闭性公共空间污染的类别

1、噪声污染。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达到一定的强度,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较为明显的影响时,就形成了噪声污染。噪声污染不仅会对人的听力造成损伤,还可能诱发高血压、冠心病和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目前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城市交通和工业生产以及建筑建造。

2、空气污染。空气中污染物种类繁多,在封闭的公共空间中,对人危害较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装修材料所致污染:装修材料中含有很多有毒有害物质,如甲醛,苯,氡,氨等。这些物质往往具有挥发性,很容易从装修材料中散发出来。如果装修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室内通风不畅,极易导致这些污染物大量聚集,从而诱发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甚至白血病等。

油烟污染:在一些通风不畅的饭店或者食堂经常会有呛人的油烟味,这些油烟里含有大量的丙烯醛、苯、甲醛、巴豆醛等有害物质,会刺激眼睛和咽喉,能损伤呼吸系统,从而诱发肺癌。油烟污染与工业污染、汽车尾气并称为现代大气污染的三大“杀手”。

二、封闭性公共空间污染损害的类别

(一)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的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因污染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伤残或死亡的后果,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身体伤残从轻到重分为多个等级,相应的赔偿金额也有不同,损害程度越重,赔偿越多,损害越轻,赔偿越少。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具体受伤情况加以确定,如致人伤残就医而需要赔偿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如果致人死亡则需承担丧葬费、需死亡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等。

(二)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的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因污染使受害人的财产遭到的损失,一般可用金钱来衡量。财产损害应以侵权行为完成时出现的财产损失为限,己有财产权益的损失和可得财产权益的丧失均应囊括在其中,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二者都应得到赔偿。

(三)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因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并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直接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的伤害,实践中大多是指伴随着生理上的损害而生的,由于身体上承受的巨大痛苦而导致精神上遭受的损害,这时候受害人情绪易波动,严重者甚至陷入悲观绝望的境地,导致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如果这样还不承认精神损害显然说不过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损害当然应受到赔偿。

三、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的责任分析

(一)封闭性公共空间污染损害的违约责任性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中涉及到的违约行为主要是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包工包料的室内装修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使用的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一旦出现了室内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情形,合同的相对方就可以以承揽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其主张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承揽人所用的装修材料是事先经过合同相对人同意的,此时如果出现了室内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情形,那么承揽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在一般的情况下,人们缺乏关于室内环境污染的专业知识,导致人们认识的程度有限,所以此时承揽人要承担告知相对人关于装修所致污染的附随义务。如果承揽人已经履行了该义务,则被视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揽人没有履行该附随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封闭性公共空间污染损害的环境侵权性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的环境权益损害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对财产权的侵害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如受害人医疗费用支出。对人身权的侵害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给他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害,例如致人患病,伤残和死亡等。对环境权的侵害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周围的环境质量和环境舒适度下降,对他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噪音污染会影响他人的睡眠质量,妨碍正常的休息、学习和工作。

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对封闭的公共区域的内部环境造成污染,进而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侵害的范围比一般的环境侵权要小。因此许多学着不认为此种类型的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环境侵权,他们认为《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属于范围很大的“大环境”,而封闭性公共空间的环境范围相对较小,属于“小环境”,它虽然也是一种环境,但不属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范畴。

笔者认为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环境侵权。

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环境”的范围。《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首先,该条款虽然没有列举到封闭性公共空间,但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本就是城市和乡村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该条款用一个“等”字结尾,表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该法第2条所列举到的环境,即其他未被列举到的环境亦有可能属于《环境保护法》意义上的环境。

其次,根据上述条款可知,《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经过人工改造的,不论环境的型态如何,但其必须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封闭性公共空间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现代社会有一半以上的人们在室内工作和生活,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工作效率以及生活质量的联系更加紧密;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日益密切。

再次,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列举到的环境皆为“大环境”,而封闭性公共空间属于“小环境”,就算该条款并未穷尽列举到所有的环境,但如果将“小环境”置于和“大环境”同等的地位,会不符合立法者的原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首先,《环境保护法》并未对环境的范围做出明确具体的限定,其第2条所列举到的虽然均为“大环境”,但仅凭这一点就认为“小环境”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的观点是片面的。其次,《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由该条款可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提高环境的质量,保障公众的健康,进而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的质量水平,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工作效率的高低和生活质量的好坏,对社会的发展联系密切。因此,将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符合《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也更加符合立法者的原意。

综上,笔者认为将封闭性公共空间环境污染侵权视为一种环境侵权是十分合理的。

参考文献:

[1] 董岚.室内装修污染损害赔偿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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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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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宋治礼.室内环境污染是产品侵权责任[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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