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连良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实践中,买卖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FOB贸易术语。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 2000)对FOB贸易术语风险划分的规定, 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是以发货港船舷为界,这就使得卖方面临比CFR 和CIF 贸易术语下更多的风险,诸如使用货代收据(FCR)导致无单放货和货物保险利益的缺失等风险。这就会导致了卖方遭受较大的损失。应该引起业界的警示,并采取一些规避的手段。
一、 在国际贸易中FOB术语被广泛采用
20世纪90年代后,在各种贸易术语(Trade Terms)的使用中,我国出口贸易以FOB(Free on Board)术语成交为最多,到目前为止,我国外贸企业采用FOB贸易术语已达80%。对卖方而言,出口以FOB价格成交卖方在贸易程序上比较简便,首先报FOB价比较简单,只报成本价(Cost),无需加运费(Freight)和保费(Premium);其次卖方无需办理租船订舱(Chartering ship or Booking space)的手续。
对于买方来说,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航运市场对外开放政策, 国外船公司普遍到我国的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或分公司,随着外国船公司的进入, 国外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ing Agent)也大量涌入中国。这使得中国船公司的运费不再有价格竞争优势,国外买方自己办理运输,比较方便,且费用更加便宜。所以多数情况下买方更乐意以FOB价成交。相比CFR和CIF贸易术语项下成交的业务来看,卖方面临的风险比较高,受损的案例不断增多,应引起我国出口商的更多注意和警示。
二、 FOB术语项下卖方的风险
(一)FOB术语下使用FCR(货代收据)的风险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出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