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基于31个省市区面板数据

2016-11-26 06:12刘凤梅
新疆社会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财产性农民农业

刘凤梅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基于31个省市区面板数据

刘凤梅

文章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2002~2013年我国31个省(市、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参数回归结果表明,教育程度、人均纯收入、人均耕地面积、人均农业机械马力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呈正相关关系,而财政农业支出与农民财政性收入呈负相关关系。

农民财产性收入 影响因素 面板数据

2014年末,我国农村常住人口6.19亿,占总人口的45.32%,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 892元,比上年增加996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2%,农村居民的收入长期以来都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富裕农民,必须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加大相关政策帮助农民增收,拓宽农村居民外部增收渠道,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资源,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4年农民收入大约人均增加900元,其中一半来自工资性收入增长,家庭性经营收入增加300元,各种转移性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增加150元。虽然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但是其占农民总收入比重较小,仅有3.28%,在很多发达国家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约为40%左右。可见,农民财产性收入较低,在农民增收格局中的地位依然薄弱。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有形的非生产性资产提供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使用或者支配从而获得回报,农民财产性收入一般包括存款利息收入、投资股票收入、土地和房产的租金等。*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国际上将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农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国内学者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土地制度,而其他因素研究的相对较少。

本研究基于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数据,通过构建模型定量分析影响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1.变量解释及数据选取

根据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以及收入结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外对财产性收入决定的研究启示,选取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pi)为因变量,人均耕地面积(pcs)、人均农林牧业产值(pfa)、人均纯收入(ppi)、财政农业支出(fac)、人均农业机械马力(pam)以及教育程度(edu)为自变量。按财产性收入的学术界定,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有资产性非生产收入,如农民持有的银行存款、股票等,以及租赁等其他增值收入等,如生产工具租赁、农地补贴等。因此,在变量选择上,重点选取农民纯收入作为资产性非生产收入的替代变量,选择人均农业机械马力、人均耕地面积以及人均农林牧业产值反映农民不动产增值收入,而考虑到农民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知识、经验积累的约束,对农民固有资产的经营所得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引用上述变量,通过计量分析,探析其中的影响关系。各变量内涵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影响各变量内涵

在计量分析中,对样本数据的要求较为苛刻,选取我国31个省、自治区2002~2013年的面板数据。各变量所需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并整理后获得。

2.计量模型的构建

财产性收入的多少决定于资本的数量、质量以及资产组合结构等,从宏观上,资产的趋利性决定了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受资产预期增值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实证研究中,对各自变量而言,应选取滞后一期后的数值,反映一期后各变量产出效应对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累积贡献度。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反映的是知识外溢的收入效应,因而,滞后期数对实际的收入影响甚微,故可扬弃滞后期的选择问题。此外,模型的选择上,由于研究对象为投入—产出问题,故采用添加滞后期修正后的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建模型如下:

Pint=c+α1pcsnt-1+α2pfant-1+α3ppint-1+α4facnt-1+α5pamnt-1+α6edunt+εnt

模型中,c为常数项,α1、α2…α6为变量参数,n为样本编号,1、2、3……372,t为时间,ε为随机干扰项。

3.实证结果分析

(1)Huasman检验。面板数据的参数回归存在随机效应、固定效应以及混合的OLS回归三种方法。为选择最优的模型估计,通常用Hausman检验,作为判断模型截距项选择的标准。其原理在于原假设与检验结果的分布作比较,若拒绝基本假设,则固定效应是较优的模型选择;相反,则选用随机效应。对模型进行Huasman检验,结果表明,显然检验结果拒绝原假设,因此,固定效应更适于该模型。

表2 基于面板数据的Huasman检验结果

(2)回归结果分析。根据EViews6.0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回归结果如下:

Pint=17.6241+0.0014pcsnt-1+0.0001pfant-1+0.0126ppint-1-0.0057facnt-1+0.0014pamnt-1+92.7081edunt-1

(10.5560)(0.00171) (0.00170)(0.00992)(0.003091)(3.84836)

该模型回归的各项检验表明,R2值为0.837631,说明样本数据有较好的拟合效果;就F统计量而言,F统计值为162.1257,说明模型总体稳定性较好。参数回归结果表明,除财政农业支出(fac)系数为负之外,其余均为正值;比较各系数相对大小发现系数最大,其次分别为人均纯收入(ppi)、人均耕地面积(pcs)、人均农业机械马力(pam)。总体而言,模型计量结果表明,教育程度(edu)、人均纯收入(ppi)、人均耕地面积(pcs)、人均农业机械马力(pam)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呈正相关关系,而财政农业支出与农民财政性收入呈负相关关系,且各自贡献度分布为0.0014、0001、0.0126、0.0014、92.7081、-0.0057。

表3 模型参数回归结果

模型中各参数回归结果适时地反映了各变量对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具体而言:

首先,土地是农民最为依赖的生产要素,而人均耕地面积反映区域范围内农民所掌握耕地面积的多少,对财产性收入有着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并要求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耕地红线不变、农民收益不受损的要求下推进改革。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形式均由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

其次,人均农林牧业产值是农业发展的新收入来源,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农林牧业生产是农民从自然农业转向生物农业的重要标志。生物性农业要求农民具备更高的经营水平,对经营商品的市场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以及市场交易能力,具备了资产经营能力,从而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正向作用。

第三,农民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农民纯收入增加时,带动着农民拥有的总资产顺势增加,在时间的累积效应下,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将不断增加。当然,从另一角度看,农民纯收入增加时,农民所拥有的工资性收入增加,传统型农民将剩余的资金存入银行,从而带动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第四,农业财政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前文所指的财政农业支出主要是投向农村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显然,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投入的挤出效应,限制了农民在基础设施上的财产性收入。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挤出效应,决定于财政农业支出的周期、领域等。若财政农业支出应用于大型、普惠的基础设施上,则对农户财产性收入影响较小,若用于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存在竞争的投资领域,则明显减低了农民的参与度,减少其财产性收入。

第五,人均农业机械马力反映的是农民机械设备拥有量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在农民财产性收入构成中,农具租赁等收入是农民财产性收入中最普遍、重要途径之一。农具等生产用具和生活用具租赁在农村租赁活动中有着较为漫长的历史,是农村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具租赁业务的增加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有直接影响。

第六,农民教育程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较大。相较于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要求农民具备一定的生产、交易、加工、物流、销售等能力。唯有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市场能力、创新能力,才能保障财产性收入的提高。而农民对生产能力、市场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经验的传递与分享,还需要一定的学习积累。按照内生增长理论的观点,知识外溢具有边际报酬递增的特性,知识积累有利于提高知识资产的专有性,进而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因此,农民教育程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与否关系重大。

(3)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区域差异分析。由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呈现东强西弱的特征,因此在分析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后,分别对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从而探析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异。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样本进行Huasman检验,结果如下:

表4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面板数据模型的Huasman检验

经Huasman检验可知,除东部地区放弃原假设,选择固定效应外,中西部地区均接受原假设,应以随机效应为宜。其具体系数回归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5 我国东、中、西部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模型回归结果

注:( )为t统计量。

模型回归结果表明:第一,从横向对比上,农民教育程度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均较为显著,东部地区农民教育程度对财产性收入的贡献度最高,反映了东部地区较快的经济发展给当地农民带来的文化、教育等软实力的提升作用较强。在人均耕地面积以及人均农牧业产值方面,相比于中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单位贡献度较小,仅为0.0028和0.0046,原因在于东部地区农业产业结构以及农民收入来源中,该部分所占比重较小。在农业财政支出方面,东、中、西部地区均表现出一致性的结果,反映了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挤压作用。

从各地区反映的实际情况而言,首先,东部地区,农民教育程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促进作用最强,单位贡献度经量化后,达113.4899。此外,除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呈负相关作用外,其他均为正相关关系。该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东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受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促进,说明我国东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较大,同时,从东部地区农民收入结构可知该地区农业结构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度较高,从而,避免了不合理的农民收入结构制约农村发展以及农民增收。

其次,就中部地区而言,总体反映问题较多。中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之中,人均纯收入以及财政农业支出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为负,意味着中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受到财政农业支出挤压和农民纯收入的双重制约。究其原因,中部地区多为农业大省,种粮大县或种粮大户等居多,粮食产地集中,导致农民收入多以经营性收入或生产性收入为主,有着较多的地缘因素,从而导致中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长期处于弱势,并制约其增长。在人均耕地面积方面可知,中部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少,在土地流转后,大量的闲置劳动力向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转移,从而对其财产性收入增长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农民工流动潮。在农民受教育程度以及人均机械马力方面,对该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起到支持作用,尽管与东、西部地区相比,农民受教育程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贡献度相对较低,原因在于中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决策中,受过去经验主义的影响较大;在人均机械马力方面,农具投入以及租赁是农户增加收入来源、提高财产性收入的方式之一。

第三,就西部地区而言,较为显著的是人均耕地面积与人均农林牧业产值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西部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大,在大规模土地流转后,农民能利用土地的规模优势,实现规模化经营,通过提高土地资产等方式,增加财产性收入。此外,西部地区农民在土地经营上,有着一定的先进性,从而对农民财产性收入有较显著的积极作用。在农林牧业上,西部地区拥有我国天然的林场和草场,是我国发展林业、牧业的主要地区,因而,该地区农林牧业的发展,对带动西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着必然的直接贡献。在人均纯收入方面,对西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积极作用较明显,原因在于西部地区作为我国农民工潮的主要集中地,因地处偏塞,受交通等条件的制约,造成一定的市场不对称,从而为该地区农民创造较好的增收空间,丰富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

三、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对策与建议

1.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权属,强化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

我国传统体系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得农民土地财产权缺失,赋予农民具有真正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所有制度,包括土地经营、流转、抵押、借贷、租赁等权利,是保护农民土地财产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最为基础条件,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首先尽快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出台农村土地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维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利益;其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允许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体现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享有的权利;最后加大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完善保障机制,确保与农户紧密联系,加强市场对土地转入主体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降低流转土地存在的经营风险,保证参与流转的农户在生产经营土地的过程中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2.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夯实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通过收入的增加将资金的积累转化成为财产,如存款、农机具、投资和住房等,以此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以及增加财产积累,因此,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证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形成与积聚的基础条件。首先,政府要继续加大“三农”发展的投资与政策支持力度,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和粮食价格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注重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生产经营性收入的持续增加。其次,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农民工工资,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加强农村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障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最后,增加农民收入渠道,引导农民以特色农业种植、农业生态养殖为基础,开发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农村旅游,开展农业旅游、农家乐等服务项目。

3.发展农村金融市场,重视完善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健全,交易方式落后、发展水平较低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邮政储蓄与改制后的农商行是农村金融的核心,也是农民储蓄存款的唯一选择,由于信息的闭塞及金融渠道狭窄,农民没有办法接触到各种证券交易系统和资本债券市场,能够参与交易的金融产品非常有限。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积极鼓励各地区成立专门支持“三农”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积极推进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创新和设计适合农民的新型理财产品,扩展农民参与证券、基金、保险等业务的渠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业务,解决农民抵押贷款过程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推动土地从原来的保障属性向资产属性转化。

4.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投资理财意识

加大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农村教育质量,将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提升成为收入增长最为重要的内部驱动力。鼓励农村的教育工作者通过进修等方式不断学习提升教育水平,制定农村教育发展政策,引导教学经验丰富、高素质、高学历的教师在农村支教,保质保量地让农村学生完成基础义务教育。同时紧跟时代步伐,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聘请银行工作人员在农村开展金融与经济类的课程讲座和金融产品介绍,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农民宣传金融、保险、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本知识,开阔农村当地居民的视野和文化水平,熟悉与了解金融和理财产品,努力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知识、有能力、懂金融和理财的高素质新型农民。

张合林:《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城市开发研究》2008年第5期。

刘巧绒:《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土地产权障碍》,《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1期。

肖红华、刘吉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王文烂:《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障碍及其化解》,《技术经济》2010年第12期。

何绍周、彭博等:《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的制度性约束——基于市场和法制的视角》,《农业技术经济》2012年第6期。

徐汉明、刘春伟:《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商业研究》2012年第3期。

刘淑清:《关于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思考》,《经济问题》2014年第7期。

责任编辑:王慧君

*本文系广东省社科规划课题“新城镇化进程中的广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路径依赖与制度构建”(GD13XYJ08)和课题“低碳经济视阈下的广东新农村建设研究”(11KH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F323.8

A

1009-5330(2016)03-0030-06

刘凤梅,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广东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石河子 8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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