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和教会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

2016-11-29 04:02刘新鹏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人间 2016年16期
关键词:罗马法罗马财产

刘新鹏(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论罗马法和教会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

刘新鹏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00)

摘要:日耳曼法作为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基础,与罗马法、教会法一起构成了中世纪西欧大陆的三大法律支柱,三者在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了近代的西方法律体系。

作为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日耳曼法,主要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世纪至9世纪)在诸日耳曼王国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大陆建国的日耳曼人的法律,也包括斯堪的那维亚人的法律和在不列颠岛上建国的盎格鲁撒克逊等人的法律。”①

关键词:罗马法;中世纪西欧大陆

一、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优士丁尼(公元527—565年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②日耳曼法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与罗马法并存、融合的诸多阶段。在此过程中,不仅为西欧封建法律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为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条件。

(一)罗马法学家参与法典的编纂。在中世纪的西欧大陆,日耳曼各部族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相继建立起许多日耳曼王国,其社会制度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原本的氏族制度逐渐瓦解,西欧大陆步入了封建制时代。

最初的日耳曼人法律仍表现为习惯法,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只能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流传,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只能由熟悉掌握部族习俗的贵族向法庭提供法律咨询。但随着日耳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征服,其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部族在原有部族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成文法典的编纂,历史上将这类法典称之为“蛮族法典”。

而这些“蛮族法典”正是在罗马法学家和教会神职人员的帮助下完成的。原因在于,早期日耳曼民族过着畜牧、狩猎的生活,政治文明并不发达,只能依赖于罗马法学家和教会神职人员,所以大多数“蛮族法典”都是用拉丁文写成的。例如,最为著名的加洛林王朝时期的《撒利克法典》,在序言中就提到“智者”即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通过和部族长老进行商讨,依据习惯法规则,搜集处理各类案件的经过。

(二)罗马法对日耳曼夫妻财产制度的影响。作为私法体系核心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期日耳曼法有着其鲜明的特点:女儿出嫁时,由男方而不是娘家提供嫁资给女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不采取分别财产制,妻子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也没有支配使用权,而是由丈夫管理和处分,这都表明日耳曼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共体”的特点。

然而伴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评论法学家们第一次将古老的罗马法原则引入到日耳曼法和封建法习惯中,深刻影响着日耳曼人的婚姻财产制度。在这一时期,重视陪嫁的习俗在西欧社会中已经流行开,古罗马式的陪嫁—新娘在结婚时将财物、金钱或地产带到丈夫那里,逐渐取代了日耳曼人习俗中的聘礼与晨礼—丈夫在婚前送聘金给女方,在圆房之后送礼物给新娘。这种习俗的变化,表明日耳曼的买卖婚姻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嫁妆取代聘礼成为反映新娘身份的标志。罗马法的嫁资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直到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大约有300万人采用该制度。16世纪以后,德国继受了罗马法,有些地方并未采用罗马法上的嫁资制,仍然沿用日耳曼法的固有制度,但多多少少也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观念;而有些地方虽采用罗马法上的嫁资制,但依然保有日耳曼共有制的色彩,因此而产生“罗马、日耳曼混合制”的夫妻财产制。

日耳曼人夫妻财产制的上述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民族性和保守性。因此,在中国未来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要尊重民族文化传统,避免盲目地照抄照搬。

(三)罗马法学教育对日耳曼法的影响。在中世纪的日耳曼地区,由于没有任何能够负担法学教育的法科大学或大学法律系的存在,以供学生攻读法律课程,因此当时日耳曼地区的学生若想要学习法律,必须前往意大利北部学习,也就是学习以《查士丁尼法典》为核心的罗马法。“而根据统计于14世纪时期在意大利北部Bologna大学的外国留学生中,以德国留学生组织人数最多,势力最大。在该大学学习的德国学生于13世纪约有489人,14世纪约1650人,15世纪约1038人。而在15世纪时,在意大利Siena、Padua等大学攻读的德国法律学生,也已经超出Bologna大学的人数。尤其Padua大学在中世界末期,成为影响德国留学生最深刻的法科大学。”③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相互融合不仅仅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更是社会制度中罗马因素与日耳曼因素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在法律层面上的反映,是两个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相互融合的过程。它既是封建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形成和确立时期的过渡性的客观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封建社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结语

在日耳曼法发展的进程中,我们都能或多或少地看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子,也正是在不断碰撞和融合过程,日耳曼法推进了近代西欧法律的发展,并为取代它的新的法律传统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尽管日耳曼法在很多方面还是比较粗糙和简单的,但是日耳曼法中的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也为近代的法制文明贡献了重要的力量。

日耳曼法在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地位,促使我们认真思考在现代如何对待传统的问题。当代中国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对传统的认知产生了一些偏差。因此,如何培养人们内心的正确的行为认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重视传统法律理念对人们行为选择的所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也要承认,某些传统法律基本理念在当代正以不同的形式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法律对传统的继承是无可非议的,法律的发展也决不能完全脱离自己的文化土壤。

社会的现代化并不是要完全抛弃传统,而是要正视传统。而这种正视的前提,必须以对传统形成合理的认识为前提。因此,我们要从本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挖掘优秀的成果,按照符合当代社会发展规律的标准来消化、吸收,从中汲取传统法律精华。这也是我在学习日耳曼法的过程中所得到的启示。

注解:

①夏新华主编:《外国法制史》,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4页。

②同上

③戴东雄著:《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参考文献

[1]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CNKI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陈惠馨.德国法制史:从日耳曼到近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6]龚曙东.日耳曼法的启示-从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谈起[期刊论文]-比较法研究,2004(1).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57-01

作者简介:刘新鹏(1992-),男,汉族,河南许昌,法律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

猜你喜欢
罗马法罗马财产
现代法的基石——罗马法
漫画婚姻
罗马法与权利论题
小罗马
神奇的帽子
欧洲法律多元格局:国别法、欧洲法以及民间法典编纂
阳光房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