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工犯罪的成因及应对策略

2016-11-29 04:02郭帅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人间 2016年16期
关键词:控制对策

郭帅(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论我国农民工犯罪的成因及应对策略

郭帅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寻找工作,给城市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农民工犯罪频发,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城市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城乡二元体制;控制对策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1]伴随着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呈多发态势,引来社会多方关注,本文将就农民工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应对策略加以论述。

一、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他们犯罪也必然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原因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贫困。

在我国,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但与此相反,农民工获得的报酬却是极低的,在经济上贫富差距导致农民工导致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是导致犯罪的诱因。[2]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平导致了农民工心理的不平衡,造就了他们“边缘人”的地位,为犯罪埋下了种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财富的分配不均。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希望在城市发财致富而荣归故里。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受中国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限制,他们不能与一般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次上竞争,从而使其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相当稀缺。一方面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相当稀缺,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

(二)文化上被排斥。

由于农民工被排挤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形成了他们自己的亚文化。通俗的说,就是城市农民工总是被排斥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他们的心理已经异化或不堪忍受压力,他们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于是便采取最直接的方法,那就是犯罪。

(三)社会地位低下。

由于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且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他们的人格受到了伤害,以至于价值标准发生了分歧,最终采取报复。农民工内心积聚了太多的苦和怨,农民工之所以走向犯罪,社会环境起了决定性作用。

(四)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城市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也是引发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大多数农民工在多数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的方法委曲求全,少数农民工可能会依法抗争和求助于合适的法律手段,但总有极少一部分人,并不知道怎样运用和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能会铤而走险,用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农民工已成为公认的犯罪高发群体,犯罪数量日趋增多,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具体而言,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者的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 。

从犯罪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上看,农民工犯罪呈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趋势。近年来,农民工犯罪的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向,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打工者队伍[3]。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尽管文化程度对社会个体是否犯罪的意义不具有绝对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体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别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的遵从深度。

(二)侵财型犯罪居多,犯罪标的额较小。

从犯罪类型上看,高度集中在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上。这是农民工和非农民工犯罪的显著区别。据调查,在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有78.4%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占62.6%,抢劫占13.3%,诈骗占2.5%。[4]这一犯罪特点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有很大关系。同时,案件的标的数额较少,多以满足自身或家人生活需要为主。[5]

(三)犯罪具有明显的“自救”性。

从犯罪形式上看,农民工犯罪具有明显的“自救”性特征。[6]农民工的“自我救济”式犯罪大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纠集一帮同乡兄弟去老板那里讨工钱,遭拒绝时可能发生砸东西和打架斗殴的行为,严重者将构成侵害公私财产罪、或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二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将工作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自我兑现工资”[7],构成盗窃罪。

三、农民工犯罪的应对策略

(一)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应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8]。

(二)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明确和加强各级政府的服务和监管责任。

政府作为推动社会良性运作与协调发展的核心主体,对城市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着核心作用。[9]各级政府和公职部门应当首先转变观念,正视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将农民进城务工和相关事宜,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冯刚. 农民工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J].农村·农业·农民,2000-5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农民工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J].法律适用月刊,2004-12

[3]徐刚,赵俊.对城市农民工犯罪的透视和反思[J].湖北警官学院,2004,(9)

[4]刘思专,张春明.试论暂住人口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N].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8 (4).

[5]李文安.城市民工犯罪的社会因素和控制对策[J].社会科学辑刊,2004-1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66-01

作者简介:郭帅(1990.3-)男,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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