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

2016-11-29 09:31姜慧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7
人间 2016年1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舆论监督

姜慧(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37)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

姜慧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7)

当前,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曝光司法腐败和纠正司法不公方面更是发挥了有目共睹的作用。然而在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很多值得注意的现象及其有诸多争议的看法也随之产生。

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制度构建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含义

(一)舆论监督的含义。目前关于舆论监督的含义,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论述,从新闻界角度分析,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来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众人物以及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从法学界角度分析,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主要指以新闻记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载体对司法运行过程中进行间接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与公民的直接监督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由此可见,法学界视角下的舆论监督指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务。还有学者结合新闻界和法学界认为舆论监督指公民通过大众传媒对社会各种热点话题以及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抨击和提出建议。[1]

(二)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在裁判活动中准确地加以贯彻和体现,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时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是司法机关对纷争解决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价值。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作为民主与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二者一个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二者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力或权利。但是二者实现这个共同价值目标的过程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传媒的“感性”和司法的“理性”使得其间的冲突不可避免。[2]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理性审视。

舆论与司法,前者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后者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尽管二者追求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但网络舆论的“感性”与司法的“理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因此,要理性审视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尽量发挥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克服网络舆论的缺陷性,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

1.网络舆论是人民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司法活动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这就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受外界干扰,否则裁判过程以及结果就会失去正当性。但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与其他领域同样存在腐败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工作中还存在司法不公、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2.中国司法国情下司法行为不能排除网络舆论的影响。在我国当前司法国情下,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司法机关尚无法排除网络舆论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一方面,从司法制度设计方面来说,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网络舆论能够影响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评价,这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关注网络舆论并尽量顺应网络舆论。

另一方面,从社会主义司法属性方面来说,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属性,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机关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网络舆论往往影响甚至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

3.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互动。网络舆论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体现民意,但是,网络舆论产生的基础事实、网民的心态和素质、网络舆论的管理等方面的缺陷,也可能使民意失真、网络舆论监督发生异化,从而使网络舆论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目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已经引起司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为更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更好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3]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其信息量巨大,及时从海量信息中掌握涉法网络舆论,有助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从而对司法形成压力。因此,司法机关要主动建立舆论收集研判机制。

2.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网络舆论是对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1)坚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网民公开。(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客观事实回应网络舆论的异化。(3)要坚持及时回应原则,尽量在最快时间内,在还没有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之前作出回应,以快速回应防止网络舆论的异化。

3.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引导机制。1、建立网络舆论引导阵地,设立权威的官方网络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络渠道反映问题。2、要坚持以引导为主,一旦网络就个案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就应当通过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3、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4]

4.建立健全网络舆论依法“吸纳”机制。司法“吸纳”网络舆论,首先要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底线,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去顺从“网络民意”。其次,建立网络舆论法律评价制度。司法机关通过参考网络舆论的法律评价意见将网络舆论“吸纳”到司法裁判中。

[1]毛祥成.浅谈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2010

[2]尹振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2011

[3]刘智丹.浅析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2010

[4]谭学.浅析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2011

个人简介:姜慧,(1992—),女,汉族,河北廊坊市人,法学学士,毕业于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法学专业。

D926.1

A

1671-864X(2016)05-00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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