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2016-11-29 07:39:26颜梅生
乡村科技 2016年28期

虽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难道员工没有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没有收回应收的货款等,公司也必须照常发放工资?”在由于工资引发的诉讼中,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释法,往往仍难以置信。事实上,许多员工也不知道,在诸多情况下,即使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也不得克扣工资。

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不得扣工资

【案例】2016年3月,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其未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有权按照相应比例扣除李某的工资。李某通过1个月夜以继日地苦苦奔波,最终所达到的销售额仍与任务目标相距甚远。公司实际发给李某的月工资只有300余元,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论员工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无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未曾收回销售货款,不得扣工资

【案例】作为销售员的柳某经手一笔货款,经过半年催款,仍未能收回,公司于2016年4月底做出决定:自当月起,每月扣除柳某50%的工资用于清偿,直至款清时止。尽管柳某百般辩解,公司就是我行我素。无奈之下,柳某只好提起了诉讼。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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