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只有劳动责任

2016-11-30 20:50
当代工人 2016年19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王强书面

有人说,王强让领导出具的那个书面东西,对王强很有利。其实,就诉讼而言,如果具备了一定条件,就是没这个东西,对王强也没什么。

就这个案子来说,法庭所要面对的有两点,到底是应当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判定,还是按照民事法律来判决。我们不妨先来分析一下。

王强能开上这辆厢货车是有前提的,即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故事中说了,王强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王强的相关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了。就这辆厢货车而言,单位是作为用人一方为员工提供的,是为了保证生产,王强是作为单位雇员使用这辆车的。

明确了这一点,事情就容易弄明白了。这辆厢货车的性质是王强使用的劳动工具。用人单位和雇员因劳动工具在劳动者使用时发生了纠纷,显然是劳动纠纷。说得具体一些,如果劳动者使用工具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那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我们要清楚,这个应该承担的责任只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责任,不应转化为民事法律责任。

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是什么行为?是劳动行为。王强开这辆车就如同车工使用车床,都是为履行《劳动合同》而实施的劳动行为。因劳动行为引发的争议,肯定是劳动争议;因劳动者使用劳动工具产生的争议,也是劳动争议。劳动行为只能导致劳动法律后果,不应引发出民事法律后果。

由于单位提供给王强使用的车辆是他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工具,王强使用这辆车的行为就是劳动行为,所以,他的行为和目的,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在这一目的前提下,对劳动者使用生产工具造成的损失,就应当按照劳动纠纷来处理,而不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来审理。如果单位以民事赔偿起诉王强,法院不会受理。单位应当以劳动法律,具体而言,要以单位和王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处理这件事。

王强确实挺会保护自己,让单位出具了那个书面的东西。过后单位若以《劳动合同》和这个书面的东西来处理这件事,那对他是有一定好处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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