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的原因分析

2016-11-30 11:54陆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陆妍

摘 要: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多,加之破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耗时较长,审判效率显得尤为重要。虽然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但仍有不少因素制约着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的满意度。本文试图通过对审判实践中相关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挖掘制约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的各项因素。

关键词: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原因分析

一、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现状

自最高人民法院在世纪之初提出“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以来,效率观念日渐深入法官之心,基层法院案件审限监管得到有效加强,审判效率明显提高。诚然这些年基层法院在提高审判效率上做了不少工作,但从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上看,司法效率仍有待提高。

同样在企业破产案件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各级法院共计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573件,2011年和2013年分别为2531件和1998件。①三年共计审结8102件,平均每年审结2700件,而全国共有三千多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以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见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不到一件。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1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分别为257件、181件、174件、216件,四年共审结828件,平均每年审结207件,而全省共有一百多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以受理破产案件,可见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不到两件。

据统计,我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都要两、三年,有的长达十几年。破产程序冗长会加重破产财产损耗和流失风险,过高的时间成本无论对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对法院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因而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亟待提高。

二、影响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的因素

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主要原因是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大,案件干扰因素较多,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近年来,“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以宜兴法院为例,据统计,2013年至2016年间,宜兴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持续大幅度上升。其中,2013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件,2014年受理14件,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366.7%;2015年受理30件,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14.3%,2016年至今(计算至2016年6月)收案8件。

(二)部分企业主、高管人员逃匿或者拒不配合影响审理进程

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部分企业主、高管人员逃匿的情况。在这类案件中,逃匿人员多携账册、现金出走,致使在立案审查阶段,因被申请人企业主无法到场、账目核对困难而使对该企业是否构成破产的审查难度加大。法院受理后,又因无法送达受理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客观上影响了办案进程。除此之外,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愿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因而不配合提供财务账册,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等资料,不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影响企业破产进程的推进。

(三)部分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导致刑民交叉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由于部分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而银行经营性贷款审核严格且程序复杂,一些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只能依靠民间融资,甚至依靠高利贷维持企业经营。相当部分债务人企业在经营中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存在“企业构成破产原因,企业或企业业主、高管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双构成”情形。在债务危机爆发后,犯罪行为一并被揭露,与经济纠纷案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同时,企业破产案件中遵循“先民后刑”的做法势必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周期被多次延长,不确定因素也随之增加。目前我院在审的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民间融资情况,公安局在法院审理期间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导致案件审理暂时中止。

(四)破产财产变现难、债权催收难度大

第一,债权人会议处置财产的决议无法通过影响破产财产变现进程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往往由于未得到授权或害怕承担责任等原因,对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拒不表态,甚至干脆不同意,致使债权人会议处置财产的决议延期通过甚至无法获得通过。

第二,破产财产变现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评估机构的评估费与评估价挂钩,导致评估机构评估价偏高,与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不相匹配,拍卖困难;有些破产财产评估价值高,但市场需求非常低,往往拍卖后都处于流拍状态。另一方面,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比如,有的破产企业地理位置偏僻;厂房、设备陈旧老化,价值低廉;专用设备的变现又不易找到对口的买主。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相当部分破产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挂拍后被流拍,难以及时变现。财产无法变现就无法进行分配,债权人、职工的合法利益也就无法得到及时保障,下一阶段的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案件往往在变现阶段就处于滞留状态。

第三,破产企业的债权催收存在诸多障碍

管理人在债权催收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债权催收工作面临诸多障碍,主要包括:①债权形成时间较久,而企业追收债权的意识不强,导致一些应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②企业管理上存在疏漏,有些债权仅仅在账面上反映,并无书面证据,无法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③破产企业的一些债务人下落不明、无力清偿甚至已经破产,导致破产企业应收款难以催收。上述情形导致虽经管理人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债权进行催收,但效果甚微,催收前景不容乐观。

注释:

①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11年、2013年、2015年、2016年统计时是以审结企业兼并、改制、破产、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一并统计的,并没有单列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故仅列举2010年、2012年、2014年三年的工作报告中审结的破产案件数据以供参考。而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反映的是上年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