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2016-11-30 11:54肖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成因分析对策

肖瑶

摘 要:在网络日益普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正在不断叠加形成“双层社会”的大背景下,网络犯罪也正愈发猖獗。通过研究网络犯罪的特点,分析其成因并探寻防控对策以有效遏制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成因分析;对策

社会法学家马克思·韦伯曾经说过:“人就是一种生活在自己所编制的网上的动物”。现代社会,这句话已应验成真,QQ、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和社交网站再一次编织成了承载我们生活的虚拟网络。随着网络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犯罪率也呈直线上升,这不仅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研究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探究有效的防控对策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关于网络犯罪的定义一直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从广义上看,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可定义为:包括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其他以网络为工具危害社会安全秩序、侵犯法益而达到刑事处罚的一类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跨地域性犯罪,范围广,社会危害重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通过互联网进行活动的人越多,范围就越广泛,犯罪的危害性可能就越大,且危害性远非传统犯罪可比。涉网犯罪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是很严重的。

2.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虚拟性和瞬时性

网络上,数字化的信息可被无限制地复制、删除,没有质量上的消减,不易被觉察,这决定了涉网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行为人匿名和化名的大量存在,在接受网络信息过程中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的办法直奔犯罪目标,这决定了犯罪的虚拟性;在设计好入侵计算机的程序后,行为人通过轻触键盘,即可瞬间在任意一台计算机上实施犯罪行为,这决定了犯罪的瞬时性。

3.犯罪智能化且手法升级更新迅速

随着网民防范网络犯罪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官方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行为人犯罪日趋智能化,且涉网犯罪的新手法在不断涌现。

三、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

研究分析网络犯罪的成因是设计防控对策的先决条件。

1.网络自身的脆弱性和局限性

网络为网络犯罪提供了虚拟的空间。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现阶段,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不少的安全漏洞当然地存在于计算机网络系统中,黑客与病毒也极易以此为突破口发起攻击,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

2.犯罪人心存侥幸心理

在虚拟空间内,与被害人毫无直接接触,只需要借助计算机网络,网络犯罪的全部行为即可完成,且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也通常不一致。这种间接性的特点导致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客观上极难被查获。行为人也一般认为被害人不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和准确位置,很难将他们抓获。这样的侥幸心理被不断强化,于是行为人能够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3.法律不健全

纵观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7年刑法典中关于网络犯罪的三条规定,以及相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同时还有一些行政法规,总体上看我国是采用一种“渐进式的立法模式,即通过修订现有的法律来涵盖更多的计算机犯罪”。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第2款增加了三类犯罪行为,立法虽然在打击网络犯罪上更进了一步,但是对于新型网络涉罪行为尚未作出规定。

然而关于网络犯罪的外延极其丰富,单凭刑法上的三条法条规制显得太力不从心,而其他规范因为其独立的适用环境又很难形成一定的网络犯罪体系,从而致使有些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

四、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

1.升级网络技术,加强网络监管

使用者对网络的终端进行保护是网络技术的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实质就是信息的传播,而“终端—网络—终端”是信息传播赖以存在的结构,由此来看,目前通用的防火墙技术、购物保镖等软件就是安装在终端上,对不安全的行为进行干预并及时做出提醒,通过这样的网络技术手段来防止网络犯罪的发生。另外,网络犯罪又具有跨地域、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网络警察队伍,并联合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中的技术专家,参与协助网络犯罪的技术监管工作,当然,可以开发出其他网络监管产品,来实现网络犯罪的技术预防。

2.加强法律宣传

加强宣传法律知识,通过多种方式介绍网络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可以帮助网民及时了解最新的网络犯罪,提高他们的判断辨别能力,也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鼓励他们积极检举揭发,帮助打击犯罪分子以遏制网络犯罪。

3.加强法制建设

当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逐步地交叠时,现实的“双层社会”正在逐步形成。这需要法律人积极地转变刑法理念,形成网络化的思维。面对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变异,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创建新的刑事规则,完善立法,但是更为可行的途径是扩张司法解释,因为它更具有时效性和经济性。比如对刑法特定罪名中的“公共秩序”、“财物”等概念,可以结合网络空间进行扩张解释;可以将严重的网络涉罪行为入罪化,以解决现行刑法不健全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间的矛盾。为了避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等疲于应对的状况,应该保持刑法的适应性,探寻“一揽子”解决类似问题的对策。只有这样才能更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给犯罪分子以有力的打击,更为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

[1]季境,张志超.新型网络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柴艳茹.网络犯罪的打击困境与对策.人民论坛,2013(30).

[3]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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