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的著作权侵权分析

2016-11-30 11:57李远航胡雪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网络视频侵权著作权

李远航+胡雪华

摘 要:因为互联网技术的提高,通过网络传播视频快速便捷,也更容易复制传播,网络视频作为最重要的数字化的作品,使得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更易受到侵害。该文基于独翼神龙“最炫民族style”这一网络视频,从著作权权利内涵及权利保护的角度,对其所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权法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

一、著作权权利内涵角度

1.著作权的客体

这一网络视频属于作品。视频来源于“独翼神龙”,其在剪辑视频、制作“空耳”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的智力判断与选择,产生了智力成果,并且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可以为人所感知、并通过下载等方式形成相对固定的复制品,并且属于文学、艺术范围内的创作,符合作品的特征,故其为作品。

另外,该视频字幕的“空耳”部分也属于作品。因为“空耳”的内容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

2.著作权客体的分类

(1)“影视作品”、汇编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所规定的作品种类的分类下,这一作品最接近的分类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尽管在“摄制”上值得推敲,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影视作品,但该作品将歌曲《最炫民族风》演唱会视频节选、歌曲《江南style》MV节选等多个作品的片段进行了选择及编排,通过反复等效果体现出其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特征,用于汇编的原作品无疑是“影视作品”。

(2)演绎作品。随着各类视频网站的兴起以及弹幕文化的发展,“空耳”现象逐渐地由一种无意识的感知向着“有意识的创造”转变。简单来说,之所以会出现“空耳”的现象,是因为在言语感知的过程中,大脑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或“脑补”。由此可见,“空耳”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基于音素感知这个过程。

笔者对于“空耳是否属于翻译”的异议主要表现在:①音译的过程中依赖生理性本能的程度大小;②“脑补”的过程中创造性程度的大小;③创作者“翻译”意图的体现程度大小。而在“最炫民族style”这一视频的“空耳”中,笔者认为创作者的“翻译”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音译的,且其“脑补”的过程体现了极大的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者创造的意图十分明显、而翻译的程度就大大降低,因此对于这一作品中的“空耳”是否属于翻译本人持保留意见。

3.著作权的主体

对于视频字幕的“空耳”,这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空耳”创作者,即独翼神龙。对于该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作为影视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即独翼神龙)享有;用于汇编的各个作品片段由作品制片者享有。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独翼神龙;但独翼神龙在行使其著作权时,可能会侵犯到原作品的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邻接权:①表演者权。凤凰传奇、鸟叔作为各自作品的表演者,享有上述所列的表演者权,故独翼神龙在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过程,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②录制者权。《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权利保护角度

1.视频制作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十七项著作权利内容,独翼神龙在制作、上传等过程中涉嫌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下面讨论几种。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若擅自歪曲、篡改、割裂他人作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即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关于这一权利是否受侵犯的界定比较复杂,主要取决于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是否认为其感情受到了伤害。创作者并非出于恶意诋毁或者篡改原作品的目的,只是一种对作品的“割裂再粘合制作”,那么就要看割裂是否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了。这个问题主观性很强,尽管其“空耳”部分可能对于作者声誉有一定损害,但只要相关权利人没有提出,则不认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最炫民族style”这一作品少量复制部分作品再制作成作品并在网上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严格意义上来说构成对制片者复制权的侵犯。

改编权和汇编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最炫江南style”依靠拼接重复所选取的画面或情节并加字幕制作完成的,没有达到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程度,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是法定许可的条件时,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汇编权的侵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俗来讲,上传该视频后,公众可以在任意时间地点下载获得该作品,同样地,因为这是一个汇编作品,公众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获得原作品的相关内容,所以在侵犯复制权的同时也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所述,“最炫民族style”这一作品及其字幕作品在著作权领域基本可以肯定构成对原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汇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权利的限制

创作者独翼神龙可能涉及的合理使用,最接近的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但由于他在使用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故其合理利用的程度很低,一般不认为是合理使用。

三、结语

在这场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博弈中,类似独翼神龙这样的up主还有很多,他们所创作的恶搞、鬼畜视频等为我们带来了许多欢乐,但从法律的角度深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侵权了。但即便如此,在现实中相关权利人也很少走上诉讼的道路。相信作者在创作这个视频的时候,其本意是出于娱乐,不存在对原作者形象的刻意抹黑;希望相关权益人也会像葛平先生那样大度,公众也对“素材”抱以感激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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