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现状及其完善

2016-11-30 12:11苏婷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完善现状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自2013年正式运行,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冷,实行一审终审救济途径不完善、强制适用无程序选择权、适用范围较单一、规定不够完整与简易程序易模糊等原因,使小额诉讼程序缓解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实现繁简分流的功能无法突显,由此,在提高审判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如何利用好小额诉讼程序,是当前缓解诉讼压力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小额诉讼;现状;完善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降低了诉讼门槛,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数量显著提高,新收、审执结案件的同比增幅均是2014年的3倍多,也是近10年来的最高水平。其中,民商事案件数量再创新高,总计为10097804件,占全部新收一审案件数量的88.23%①。法院审判压力倍增,北京全市法院收案601849件,同比上升29.4%,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近两成,同样,上海全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达187件,同比上升20.13%。在此困境之下,小额诉讼程序“快收、快审、快结”的优势凸显出来,可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轻审判人员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但是,小额诉讼程序自2013年正式运行以来,在多个基层法院遇冷,适用率偏低,在审判人员、当事人、律师等层面不受欢迎,应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以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为目标,发挥其应有之义。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运行表征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法院及审级、当事人认为适用该程序不当可提出异议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从该程序的现实运行来看,可总结出以下特征:

1.结案率高

根据多地基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结案率高达90%以上,远高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结案率。明显可以看出,标的额较小,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自动履行率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2.调撤率高

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结案类型,多地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高达85%以上,不到15%的案件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的。高调撤率,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3.审理期限短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受理、举证期限、答辩期、开庭审理等程序均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简化,结合司法实践,最短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当天立案,当天结案。据调研统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低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

4.受理案件类型化,分布较广

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案件的范围除了标的额这一硬性条件外,还必须属于金钱给付的纠纷,且在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九款纠纷范围内,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等。从纠纷类型上来看,绝大多数标的额在一万以下的此类纠纷,均属于争议不大的案件,比如物业纠纷,多是由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的误会引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通过调解便可结案。

二、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之原因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遇冷,适用率低,究其原因,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强制适用,无适当的程序选择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小额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是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告无法选择适用其他程序,当事人之间也无法合意排除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时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此看出,当前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是强制的,当事人并无选择权利,这对于一审终审制下缺乏更多救济途径的小额诉讼程序来说,无疑会因此受到当事人、审判人员、律师的冷落。

(二)救济方式单一且难度过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这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两审终审制截然不同。在此规定下,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救济途径单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几率提高,再审案件相应增加。从司法实践出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难度是有目共睹的,更何况仅是争议标的额几百、几千块的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并不是明显因为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原因,这就会使当事人在申请再审难度过高或者遇挫的情况下,选择信访等其他方式进行主张,如此一来,势必影响社会稳定。

(三)宣传力度不够,适用遇冷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众不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原本意欲使民众进一步“接近司法”、“接近正义”,而今却因不熟悉、不了解而受到冷落。法院及相关司法部门的宣传力度应当加强,告知当事人及民众有关小额诉讼程序快速、灵活、省时、省力的特点,鼓励小额纠纷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更要鼓励那些认为标的额小与耗费精力不成正比而放弃主张的权利人。

(四)不符合“费用相当原则”

根据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小额诉讼的收费标准与简易程序相同即按照普通程序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具体来看,2015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据此,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标的额11877元以下,诉讼费用相应为48.5元。对于争议标的额为几百、几千的民事纠纷来说,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的高调撤率,耗费的司法资源是少于简易程序的。所以,为了促使当事人更多的选择适宜的程序解决纠纷,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应当实施适当减免。

(五)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适用中易被模糊化

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在有的基层法院由专门的速裁庭、速裁组进行审理,未设速裁庭、速裁组的,由民庭审判人员进行审理,由此就会引发一个问题:民庭中的同一审判人员有可能同时承担着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任务,这三种程序的区分本身就不明显,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较模糊,比如,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庭审阶段,可不严格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这些规定,在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中也找得到。并且,审判人员易按照习惯进行审理,对于因自身原因不能在较短审理期限内审结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有可能不服一审判决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避免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其他行为影响法院对自身的考核。可以看出,与简易程序近似相同的规定和程序转换中的人为因素,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操作增添了随意性。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构建小额诉讼二审快审机制

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完善救济途径。借鉴域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在试点和正式运行中的司法经验,建立小额诉讼二审快审机制,也就是说,是小额诉讼程序在两审终审的框架内,有条件的开展第二审程序。结合小额简单案件的特点,在其提起上诉、审理前的准备、审理阶段都进行相应简化,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建立强制+合意的程序选择模式

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模式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笔者认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额下的小额纠纷,符合受案范围规定的,应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应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方式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小额诉讼程序内容,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这符合程序相称原理的基本要求。

对于诉讼标的额在小额诉讼标准标的额三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如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且符合小额诉讼受案类型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予准许。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缓解审判压力,积极构建分层次的诉讼体系,是实现以较小诉讼成本获取最大法律效果的有效途径。

(三)强化小额诉讼程序宣传

各地基层法院应加强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通过LED显示屏、法制栏目、法制宣传活动、微博、微信公众号、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该制度,凸显其“快速、灵活、省时、省力”的优势,并可深入辖区街道、社区,进行普及宣传。

(四)诉讼费用实施适当减免

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对于案件繁简分流的功能导向是相对独立的,并且根据“费用相当原则”,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理应区别于简易程序。所以,为了促使当事人更多的选择适宜的程序解决纠纷,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应当实施适当减免:

1.按件收取诉讼费用

多地试点法院在小额诉讼程序试点运行过程中,对于诉讼费用,规定为按10元每件收取。

2.免收诉讼费用

对于争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笔者建议免收诉讼费用,促使小额纠纷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增强当事人使用法律手段解决小额纠纷的积极性。

3.简化诉讼文书,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发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从该文书样式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来看,分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两部分进行制定。

从具体内容来看,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意见,在小额诉讼判决书中可以非常简略;对于表格式判决书,因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上述内容可直接省略,如此一来,大大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其次,以劳动争议为例的劳动者要素表、用人单位要素表,基本穷尽普通劳动争议案件项目,以此为前提通过审理制作要素式判决书,言简意赅,一目了然。此外,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详细告知当事人相关注意事项,便于当事人全面了解小额诉讼程序与自身诉讼权利与义务,便于该程序的有序开展与适用。

四、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应始终保持为民众服务,使民众有机会“接近司法”、“接近正义”。当下,应积极借鉴域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着力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使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尽快发挥其应有之义。

注释:

①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6-03-18,第一版。

参考文献:

[1]廖忠洪主编.民事速裁程序比较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2]沈德咏主编.民事诉讼文书样式[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340-357.

[3]刘学在,欧阳俊.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之评述[J].湖北社会科学,2013(05).151-155.

[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额诉讼调研课题组.小额诉讼的运行现状及其完善—基于绵阳市小额诉讼的调研[J].西部法学评论,2015(04).68-79.

[5]李宏伟.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J].河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06).62.

[6]朱金高.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之机理[J].法学,2014(06).153.

作者简介:

苏婷婷(1986~ ),女,甘肃平凉人,硕士研究生,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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