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实行注册制的法律风险

2016-11-30 12:31李雪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摘 要:IPO审核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股票发行要实行注册制,标志着已经实施15年的核准制将退出历史的舞台,IPO注册制被看作是“市场治市”的开端。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的IPO审核制度现状,对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环境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基本现状,指出当下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IPO;注册制改革;法律风险

2013年我国正式确定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新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上市发行股票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将引起原有的相关监管机构职能的重大调整及上市利益链条的彻底改变,带来更积极影响的同时也面临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IPO审核制度

IPO指首次公开募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IPO审核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审批制、核准制以及注册制。审批制是采用行政与计划的手段,根据“额度”推荐发行上市,并由证券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一种制度。核准制是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证券发行者不仅需要公开披露信息,而且还必须符合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性条件。注册制是目前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发行审核制度。主管当局在审查注册申请书时,只需要核实发行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发行基本条件及主要看其报送的资料文件等是否真实、全面,但并不对发行人及所发行的证券有无价值作出评审。

二、实行IPO注册制的必要性

在IPO注册制下证券监管机构只负责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价值和风险的判断。投资者根据企业披露的信息,判断其盈利能力,进而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注册制与其余两种审核制度相比有明显的优势,那就是发行风险由主承销商承担,合规要求的实现由中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由发行人负责,投资者自负盈亏。

从我国IPO审核制度20年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股票市场也确实逐步朝着强调信息公开、放松行政管制、增强市场化因素的方向发展。这是因为:一方面,注册制是适合于市场机制的一种发行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市场的理念,即谁发行股票、为谁发行、发行什么、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发行等问题均是市场主体自由意志所决定的,因而也最适合市场运行规律;另一方面,我国整体经济和股票市场卷入到国际化的大潮中,在股票的发行制度上与国际接轨也是必然的。注册制相对于核准制,具有审核程序简化,进入证券市场门槛低等优势。

三,相关的法律风险分析

(1)针对市场而言。众所周知,股票市场化改革,必将减少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环节,从而使上市门槛大幅降低,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企业的快速上市。长期以来,上市以圈钱为直接目的已成为股票市场一种惯性思维模式。在监管部门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拟上市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放权过程,很可能就是大量释放IPO 的结果。2012年排队待审的拟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就是最好的证明。突然大规模上市势必造成股票供给严重过剩并导致资金短缺,股市大幅下跌,严重时会导致股市崩盘。从而,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随之提升。当前,我国涉及发行审核的法律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一些准则和指导意见等构成,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对于一些情形仍然存在着法律上的漏洞,且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也多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而缺乏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2)针对投资者而言。企业为保持上市资格或出于其他目的的需要,在形式上满足注册制度的硬性条件,对外虚报财务信息,未准确地披露自身真实的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讲将无法准确评估投资风险,无法对投资者的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本身具有的流动性特点,加之企业上市交易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市场融资,如果一个企业的公司规模较小、股权集中度过高,势必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缺乏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也会影响股票的流动性。

(3)针对企业自身而言。企业为增加市场透明度,在向市场传递信息的同时,将自身的经营状况暴露于竞争对手面前,会使企业受到市场竞争的威胁,增加企业的经营性风险。先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整体上与哪些法律规定相关联。一般而言,与企业相关联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物权法、金融法、证券法、税收、国际贸易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和会计法、刑法等,与此相对应的企业在实施这些法律的过程中就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就上市企业来说,则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如若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充分,不能对法律风险程度进行区分,将给企业经营活动带来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IPO注册制在我国推行的适用性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热议,相较于审批制和核准制却并不意味着实质审核的摒弃。相反,将引起资本市场各利益主体更为全面和严苛的审核。注册制的推行可以将我国资本市场IPO 制度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对比各大资本市场注册制的推行过程可知,虽然我国存在诸多不足且许多问题亟待完善,但却已经具备了适用IPO 注册制的基本条件。今后,需要相关立法部门对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成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审核制度,同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多层次审核体系,协力加强我国IPO审核制度的改革完善。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国IPO注册制改革[J].法律适用,2014.

[2]汤斐.推进新型 IPO 注册制的策略研究[J].管理探索,2013.

[3]姜博强.我国IPO 注册制改革分析[J].投资理财,2014.

[4]齐俏俏.对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5]刘俊海.建立新型IPO注册制势在必行[R].中国证券报,2013.

[6]何礼礼,王尧.IPO注册制可行性分析[J].金融资本,2014.

[7]宋玉臣,李楠博.股票市场IPO市场化演进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对策[J].社会科学战线,2013.

作者简介:

李雪茹(1991~),河南安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法、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