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研究

2016-11-30 13:46董潇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建设

摘 要:我国的志愿服务问题颇多,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缺乏问题是志愿服务当中的重要问题,主要体现在应急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管理以及应急志愿服务法律制度上。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保护应急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从制度上给应急志愿服务提供充分的条件支持。包括:制定志愿服务的专项立法,建立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志愿者保障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项法律保障制度,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应急志愿者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机制;建设

一、应急志愿者服务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应急志愿者服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志愿者服务。应急志愿服务理念与志愿服务理念不分离。一般来说,志愿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自愿在没有任何物质报答的情况下,为社会服务的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应急志愿者服务的概念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一个界定,但是近年来我国应对的多起突发事件中多次使用。汶川地震以后应急志愿者服务的管理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自己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起草应急志愿者服务的专门地方性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应急志愿者服务活动及保障应急志愿者的权益。

二、我国的应急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现状及不足

我国志愿服务还存在很多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志愿服务活动;有些单位、组织出现将志愿者等同于廉价劳动力的现象和利用志愿者名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情况;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组织,随意进行志愿活动,侵犯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致力于推动相关国家立法的发展,每年的两会也有更多的议案,提案呼吁为志愿服务立法因此多年来,应急志愿者在灾难发生时将本着高效、迅速地防止灾害继续扩大,最可能多地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生态的破坏,进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本着预防伤亡和灾害的扩大化原则,依据事件本质问题的差别,建立事件处理前期、中期、后期的处理法子和途径,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

(一)立法方面的滞后性

现阶段关于我国应急志愿者的专项立法现在没有,虽然自从5.12汶川大地震之后掀起了全国各地地方性立法的浪潮,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应急志愿者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是很多地方的出台的法律规范明显层次太低,这些法律规范普遍存在规范不全面、适用性不强等特征。学术界对于是否应该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立法来规范志愿服务、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应遵循何种依据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民间对于这一领域立法现状并没有太多的了解与关注,所以对立法现状也不清楚,呼吁立法的民间声音也比较少。这种立法现状和这样的研究现状与志愿者日益增多的参与突发事件服务的发展趋势与社会对于应急志愿者服务的迫切需求是不相符合的。

危机频发的当今时代,不论是防患于未然还是实际应对,应急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刻不容缓,对于应急志愿者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要求都在逐渐提高,社会各界对于应急志愿者队伍的关注度和期待值持续上升,然而在立法方面的现状确实不容乐观确实空白,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事业的发展,应急志愿者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工作常常出现一些盲目与混乱。

(二)组织管理方面的混乱性

我国的应急志愿者服务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指挥领导中心,在服务中缺乏统一指挥势必会降低志愿者服务的效率,对各项工作的开展产生阻碍,造成各种资源的浪费,甚至因为管理混乱使灾区的情况雪上加霜。没有统一组织的志愿者们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分配不平衡以及志愿者们没有明确的目标,在以往的经历中很多志愿者在中心区域扎堆,不但无用武之地还占用灾区物资。而其他一些有切实需要的地方却没有人去服务。并且各个不同组织的志愿者以及自发参与的志愿者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而容易在工作中产生分歧,对志愿服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很多自发参与的志愿者专业技能比较低,目标不明确,没有发挥出实际的作用。

三、应急志愿者服务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法律保障的完善

1.法律的救济机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统一完善的法规,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志愿者的权利。只是一些法律中零散的规定了几条针对应急救援措施和中央的一些政策提倡志愿者活动。随着志愿事业的发展和志愿服务理念的普及,各级政府意识到实现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在全国各地的立法过程并不统一,同时全国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规定出现了各地分头立法的情况,但是依然没有一个科学和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当志愿者的合法权利收到损害时应当如何去进行权利的救济需要明确规定。

2.法律实施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

法律实施机制是指法律实施体系中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对法律实施系统所起的作用,尤其是指法律实施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法律实施是实行法律,建立和完善应急志愿者服务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法律实施机制的实现的充分条件是建立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的法律强制执行机制是实现法律激励功能的必要条件。应急志愿者专项立法,明确应急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库将志愿者纳入统一的管理机制中。突发事件中需要服务的对象一般都是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志愿者利用志愿者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为自己大开方便之门,甚至出现过志愿者以个人荣誉影响力到处耀武扬威,进行诈骗敛财的行为。志愿者是人们的救星,是生命的希望,所以志愿者队伍的工作态度、优良作风关系重大,为了保障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增强志愿者服务的时效性需要通过对志愿者的义务作出规定,明确作出志愿服务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志愿者们不但要遵守一定的志愿服务原则还要接受全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有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主要强调法律监督方式。法律在保障志愿者服务权利的同时也明确志愿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组织管理保障的完善

政府强大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资源调配能力以及号召力影响力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可比拟的,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唯有政府的主导参与才能高效的完成职责。

1.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导力量与法定主体地位的明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这一“统一领导”的应急体制明确了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导力量与法定主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9 条规定:“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应急行政领导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代表公共利益,为人民消灾谋福,维护公共安全、进行治安管理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当突发事件来临时,政府具备领导全社会力量应对危机的最强能力,和最先进、最强大的资源。所以政府理所应当的成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导力量与总指挥。政府机关理应要积极履行职责,号召和指挥所有可能的力量去参与和完成这一工作。成为应急救援工作的核心力量,使应急救援力量能发挥最大的实效。

2.行政应急性与突发事件的特点赋予了行政应急权的巨大优先性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必要的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带来限制和影响的措施来应对紧急情况 ”应急性原则改变了日常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赋予了行政权力在应急法制中的巨大的优先性与权威性,这使应急权力的优先性与紧急处置性是公共应急法制的重要特征。英国思想家洛克曾经把行政紧急权力称为“行政特权”。

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保障:因为应急响应组织的有序需求,应急组织的应急响应意义极其重大。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应急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因为专业的组织和管理,这样更有利于有序的救援工作。使志愿服务与实际更切合。受过专业培训的志愿者具有专业应急知识,强大的心理素质、更强的基本技能和应对能力,所以比自发的个人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更加受欢迎。出于这些问题的考虑,组织化保障是加强应急志愿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从立法的功能与政府的职能出发,可就政策引导度保障两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1)政策引导:国家通过宣传、激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组织化的志愿者服务。公民自由决定参与志愿服务,但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应急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国家政策的引导,以实现有组织的应急志愿服务和有序的保障。

(2)制度保障: 建立组织和志愿服务接待服务,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管理,属于紧急志愿服务的非常紧急状态,由于巨大的破坏性,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比较大,需要投入除专业应急志愿者服务队伍以外的民间自发志愿者的加入来保障救援力量的充足。由于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在空间上具有高危险性,以及后续事件的不可预测性,要求救援志愿者服务工作一定要快速有效的展开,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最好的效果。不可否认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的能力以及组织号召力是最为强大的。所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时,应当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综上所述,应急志愿者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应急志愿者服务的发展进步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都意义重大,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将推动整个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壮大,使我国处理突发时间的能力得到大力的提高,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分。也能提高我国公民对于志愿者服务的关注度与认可度,有利于公众的参与和志愿者服务队伍的建设。弘扬我国和谐文明、有爱心、无私奉献的传统精神。

参考文献:

[1]高艳荣.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管理机制研究[J].社会民生,2015(07)

[2]吴靓宇.论志愿服务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6)

[3]丁丽红.论应急志愿服务法律制度的建立[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

[4]莫于川,梁爽. 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J].北京:2011(3)

作者简介:

董潇丽(1979.2~),女,河南许昌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知识产权法。

注:本文是2016年许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20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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