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基层民事检察之进路

2016-11-30 13:47陈昊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检察机关

摘 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之后对司法领域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提升司法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也是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需要。民事检察的实践中,案件主要集中于省市两级检察院,基层民事检察面临着案源枯竭的尴尬窘境,这凸显出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司法供给效率不高的矛盾。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层检察院应当重新划定办案范围,并积极寻求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双重统一,这样司法供给效率才能够有所提升。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检察机关;民事检察

一、支撑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设定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行之年,社会中各行各业都在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此项改革的总目标是提升社会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并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五大核心任务。现实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仅局限于生产领域,在流通、服务等领域之内同样适用,当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触角也延伸到了法律领域,时下进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从内容上看是对司法领域内的实体或者程序性事项进行的改革,而从本质上看依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体现,因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也是为了提高司法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更好地位社会提供司法服务,这一点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没有本质区别。具体而言,“去产能”要求司法机关重新配置司法资源,将“好钢”用到“刀刃”上,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去库存”要求减少积案现象,提高有效司法供给的数量。“去杠杆”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投入要扎实,要避免盲目浮夸。“降成本”要求司法机关节省办案时间、节约司法成本。“补短板”要求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补充自身在专业或者能力上的不足,以提升司法供给的能力。从上述方面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司法改革起到了结构支撑的作用。

二、落脚点:基层开展民事检察的范围划定

以往抗诉是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基层检察院几乎无法再办理抗诉案件,在办案数量上就形成了一个“橄榄形”,办案数量绝大多数集中于省市两级检察院,基层院民事检察面临“无事可干”的尴尬。为了解决这种尴尬现象,找准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的落脚点而后积极开展工作是国内基层民事检察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是消减无效供给、提升供给的质量和效率,相应地基层检察机关也需要依据这样的思想来重新规划自身的工作任务。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基层检察院不能办理抗诉案件之后,市级检察院堆积了大量案件,办案人员短缺是基本事实,“忙的忙死、闲的闲死”是基本现状,因而在办案人员的安排之上就没有形成效率化的配置。因此,基层检察院可以将以下两方面作为自己工作的落脚点:一是“去库存”。向上级院输送、借调办案人员,按实际需求配置办案资源。二是“补短板”。以往支持起诉、执行监督、公益诉讼这些案件类型都是基层院的“短板”,在新形势之下重新界定民事检察的办案范围、开辟新领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供给的效率。

三、平衡点:基层开展民事检察的数量限定

对于办案数量尤其是提请抗诉案件数量一直以来是市院考核基层院的核心指标,虽然办案指标在实践中起到了督促基层检察院办案的积极作用,但是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基层检察院无法继续办理提请抗诉案件,如何设定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数量指标就成为一项难题。例如:支持起诉与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不同,如果要是按照数量来简单对比的话,这两类案件所付出的努力程度是大不相同的,因而不能简单用案件数量做对比。相应地,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对每类案件的难度进行综合性测评,并计算出难度系数作为加权系数,然后与案件数量相乘最后算出总成绩的分数,作为核定基层检察院办案的考核依据。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而言,应当克服以往以数量取胜的心态,因为在实际办案效果不提升的情况下,如:提抗案件改判率不增加、支持起诉案件不胜诉、公益诉讼被驳回等等,办理这样的案件数量越多,司法供给的效率就越低,因此基层检察院要积极办理难度较大的案件,要在难度和数量上寻得平衡点,这样才能够提升司法供给的效率。

四、突破点:基层开展民事检察的质量确定

基层检察院要提升司法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就应当从办案质量上寻求突破,每办理一件案件就要取得一定的效果。实践中可以在公益诉讼、执行监督、支持起诉这样的案件类型之上寻求质量的突破,因为这些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取证优势,只要证据扎实过硬,最终很有可能取得满意的结果。因此,在新形势之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将办案质量作为自身发展的首要目标,而不应当将完成上级院的任务作为自我满足的目标。与之相互呼应的是,省市两级检察院也要改变以往以办案数量为主的考核目标体系,从重数量向重结果和重效率转变,尤其是要鼓励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创新型民事案件,从这一角度来看,所谓的案件不应当仅指诉讼类案件,那些非诉类案件,如:为农村提供法律支持使农村集体免受损失,或者没有进入诉讼过程的案件,如:息诉案件稳定了社会局面,上述这些案件在以往是不计入考核范围的,但是这些案件的办理无疑是有效果的。因此,在新形势下,上级院对基层检察院的考核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做指导,只要基层院的办案具有效果,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可以提升司法供给效率,就应当被计入考核范围之内。

五、结语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之后,司法领域也开展了以提升司法供给效率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而近年来,基层民事检察到底该办什么样的案件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层民事检察指引了方向,即要以提升司法效率为主线,以“补短板”为内容,以寻求突破点来保证办案质量,这将是基层民事检察的一个出路。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民商法硕士,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猜你喜欢
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检察机关
辽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法律研究
学习习近平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 扎实推进淮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创新创业为“供给侧”蓄能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