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运动员领域的工会组织

2016-11-30 13:49徐鸿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工会运动员

摘 要:在我国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职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已成为其必然发展的趋势,职业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劳资矛盾日益凸显,二者的矛盾和摩擦将会更加频繁和复杂。纵观我国劳资关系的各类案件,可以清晰的发现劳资双方的力量极不均衡,作为劳方的运动员绝大多数情况下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并不能够被充分的保护。为了能够缓和双方的矛盾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使我国体育事业朝着更加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要充分发挥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行使运动员的结社权建立运动员的工会。文章通过研究得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运动员的工会组织,这样才能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实力,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职业体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运动员;工会权;工会

一、工会在我国运动员领域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的职业体育领域中有三个阶层构成,包括运动项目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三方。其中运动项目协会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以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决策者的身份出现,它与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关系相对简单明确,从而纠纷也相对较少。俱乐部与运动员直接是直接的利益相关方,俱乐部作为出资者和管理者往往会借着自身所处的有利地位和雄厚的财力来欺压运动员。而目前中国运动员领域并没有建立属于运动员自己的职业运动员工会组织,这也就导致在我国工会权在运动员领域并没有实现的途径,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没有在运动员领域开展起来。当劳资双方出现纠纷的时候,运动员只能通过自己以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二、我国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矛盾越发凸显

职业体育的实质是以职业俱乐部为经营主体,以职业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高水平的竞技比赛为经营商品,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经营体系。其中作为资方的俱乐部作出投资,目的是获得最大利润,作为劳方的职业运动员,通过自己的竞技能力参加竞技比赛获得报酬,实现人生价值。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劳资双方之间有着在所难免的利益冲突,当体育运动带来的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一方获得收益的提高必将使另一方的收益相对减少,这种关系使得职业运动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严重。

三、运动员与资方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得不到保障

职业运动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矛盾多而频发是要主张运动员工会权的原因之一,而更重要的原因是运动员在于俱乐部的博弈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运动员领域的工会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没有形成球员自己的工会组织,当运动员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跟俱乐部针锋相对,而针锋相对的结果往往会走上诉讼的道路,而在这个过程中职业俱乐部往往有着更为专业的团队来处理这些问题,他们依仗自己雄厚的财力作为支持,既傲慢又强词夺理,试图以此来拖延问题的解决的进程,从而逼迫运动员做出妥协。劳资双方直接的对抗同时也把运动员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影响了运动员场内场外的形象和声誉。通过分析刘健转会事件的始末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天然利益冲突时常发生,也表现出越来越复杂的现象。而为了缓和两者间的矛盾,维护职业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要充分利用球员的工会权组建一个中间工会,以工会集体的名义与俱乐部进行谈判,将两者间的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四、劳动法上的结社权在运动员领域适用的可能性

1.《劳动法》上的结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所谓的工会指的是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性团体。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工人的权利与雇主进行谈判,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其合法利益。《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也就是肯定了劳动者的结社权。

2.结社权在运动员领域中适用可能性的分析

首先,结社权在运动员领域适用有法律依据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当今,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不断训练、提高自己的竞技水平,在俱乐部的安排和管理下,以参加比赛获得劳动报酬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意义上,运动员应属于劳动者的范畴,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中讲到的劳动者身份,为此《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于运动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体育事业也正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合理,在运动员领域建立运动员工会组织发挥运动员的工会权,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有法律支持具有切实的可行性。

其次,随着职业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矛盾也呈现出多样性和严重性的特点。运动员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加之运动员的维权意识的加强和现有救济措施的缺陷,建立运动员工会组织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在运动员领域适用结社权,组建运动员工会组织发挥运动员工会权的作用,有利于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参考文献:

[1] 葛书环.《退休人员返聘后的法律地位》.《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5期.

[2] 蒋雅宁.《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卷宗》,2014年12期.

作者简介:

徐鸿彬,山东烟台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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