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制发展之研究

2016-11-30 13:54冯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管理模式

冯鹏

摘 要:伴随着我国律师事务所数量的迅猛发展,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也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趋势。本文主要研究其中的一个类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研究方法是从典型律师事务所出发,解读其内部治理结构及管理框架。同时通过历史和比较研究方法,揭示其存在及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

关键词: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管理模式

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及发展

在我国律师行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分配制度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从单纯的合伙所演变为今天的合伙制所、合作制所、公司制所及联合律师事务制所等等百花齐放的局面。这篇文章仅就其中的一个类型即饱受争议的“公司制所”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求获取其存在意义和价值。

所谓公司制律所,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参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律所。简单来说,在公司制的运营模式下,律所就类似于“公司”,合伙人就类似于“股东”,律师类似于“员工”,合伙人每年按照其出资份额分配利润,员工按照绩效进行考核等等。

我国自1978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发展,到2013年底已近两万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和管理制度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从自身的发展入手,结合国外发展经验,在探索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下面以几家为例,介绍一下他们在公司制发展方向取得的成绩。

金杜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规模较大,影响力举足轻重的律师事务所。它所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在业界有着高、大、上的形象,其管理模式也常被人津津乐道。

“金杜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伊始就遵循行业发展的本质特点,借鉴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和管理机制,采取公司制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一种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对北京总部和各分所的业务、人员、行政、财务、资源共享等各个方面实行统一化管理。所有人员由事务所统一调用,所有收入由事务所统一支配,所有重大事项由事务所统一决策。在金杜,合伙人大会为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为事务所的日常决策和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合伙人发展和考评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业务工作委员会、风险控制和防止利益冲突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和公益委员会。”[1]

作为一家在国内律师事务所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金杜公司制有几个特点:第一是实现了人、才、物的统一化管理;第二是成立了合伙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第三是下设七个专业委员会进行专业化管理。可以说金杜具有国际化的视野,认识到公司制是大型律师事务所转型、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并初步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我国律所公司制发展的标杆和榜样。

虹桥正瀚由上海正瀚律师事务所(2001年成立)和上海虹桥律师事务所(1994年成立)于2005年合并而成。目前共有员工104名,执业律师43名(其中高级合伙人12名)。总部在上海,广州设有分所,重庆分所也即将开业。虹桥正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端法律服务。其极富特色的重大商事诉讼服务在客户中赢得了极高的口碑。虹桥正瀚的金融非诉讼服务等也领先业界。虹桥正瀚是最新一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第一届、第二届(最新一届)“上海十佳律师事务所”。”[2]

虹桥正瀚作为一家中型律师事务所,其公司制发展是很成功的,也公司制发展也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是“合伙人考核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是不以合伙人的创收为目标,而是侧重于对所里的管理及发展所作的贡献;第二是不鼓励个人律师的自我营销及开发义务,而是采用稳步晋升的模式,重点关注其业务能力和所里贡献的提升。

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代表了我国当前律师事务所公司制发展的鲜明特点,即依托稳定的客户资源,重点采用公司制的管理模式,试图做到人、财、物的最有效组合。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其本身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其有利于引入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有利于与国内外同行竞争;有利于律所管理的科学化;有利于律所吸引外部投资。

充分、全面地将公司自由人格特质及科学治理结构引入律师事务所管理、发展,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律师个体的逐利积极性,同时可以尽其所能的规避各种人治及法律的风险,是律师事务所大型化趋势下的必由之路,是当今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当然,也不乏一些反面的例子。一些原本发展不错的律师事务所没有结合自身的特点,无视律师个人的成长和能动性,草率、冒进的推行公司制改革,甚至借着律所公司制的名头,实质引入一些早已过时的行政化领导机制,不但使自身发展走入瓶颈,也使得本单位的年青律师沦为靠所吃饭、无所事事的羔羊。在这个律师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当无助的羔羊面对如饥似渴、勇敢执着的同行的时候,其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

二、国外发达国家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母国,目前英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制律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或执业律师组成的法人制律师事务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其主要特征是:①具有法人资格,主任是法定代表人;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名称具有多样性;④是营利性组织;⑤具有一定的公益性;⑥经营范围具有特殊性;⑦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具体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其管理体制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业务委员会等几部分构成,因而具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

美国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制体系被世人广泛称赞。早期美国律师的执业形式都是单独执业,类似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个体户。十九世纪后期,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发展促进了律师的组合,一些大城市开始出现由数名甚至数十名律师共同开办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合伙模式通过法律条文或依据执业规则,被写入许多州的法律(法令或规则)。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普通合伙一直是律师开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七十年代后期,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有了突破性的发展。美国许多州为促进专业律师公司的发展,又推出了一种适用于比较大型的专业律师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就是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结合,其意义在于合理限制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现今,美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7类:个人开业、普通合伙、普通公司、专业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属于非公司型企业。从个人执业到有限责任合伙,无疑是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制的演进是个必然的趋势。

三、我国公司制律所发展面临的障碍

1.制度缺陷

众所周知,比起西方两千余年的法治积淀,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建立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所以,在体制和认识上存在缺陷是无法逃避的事情。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律师事务所公司制缺乏有效、明确的制度保障和立法支持。

律师事务所在立法者眼中本质上和其他的合伙组织并无不同,所以无限责任、规模中小、管理松散也是他们认为理所应当的。纵观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对律师行业与公司制度相融合的思想有了正确认识,而我国这种视律师行业为个体组织的过时思维依然痼疾不改,它严重阻碍了当今律师制度的发展,应该引起相关领导和立法者的重视。

2.思想局限

很多试图律师事务所公司制的领导人陷入这样一个误区,那就是只注重律师事务所借鉴公司的管理机制及考核措施,而忽略了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逐利本质,在律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上更没有体现出公司制的身影。他们只把律师当成被动而机械的员工来看,律师只需要完成他们的指令,做顺服而温顺的下级。而不能深刻认识到律师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这样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应有规律。这种思维局限下,律师个人的职业尊荣和自由灵魂无法得到彰显,并严重束缚了思维突破和执业晋级,最后只能沦为没有独立执业人格的理论奴隶。

同时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司律师事务所只是漫长的律师事务所发展长河中的一个璀璨的明珠,它虽然无比耀眼,但并不能覆盖所有的光芒。换句话说,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只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不是终点,也不适合所有的律师事务所。以国内为例,对于我国这种律师事务所制度及公司制度建立时间都不久的国家,我们不能苛求所有的管理人员都对其有正确而深入的认识。同时,国内正反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例子也告诉我们,只有那种发展到一定阶段,对自己专业领域定位准确,同时又拥有雄厚资金和客户资源的律师事务所才更适合采取公司制。

四、展望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相信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日趋成熟的今日中国会有更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王正.深度解秘公司化律所管理模式.《中国律师》,2015年5月.

[2]张毅.漫谈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上海律师》,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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