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与南京同业公会的工资权益维护(1946年—1948年)

2016-12-01 08:27严跃平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同业公会物价南京市

严跃平

(淮阴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通货膨胀与南京同业公会的工资权益维护(1946年—1948年)

严跃平

(淮阴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在1946年至1948年期间,为了缓解严峻的通货膨胀压力,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价政策。物价飞速上涨,而工人工资增长远慢于物价,甚至曾被政府明令冻结,造成劳资矛盾日益激化。以南京营造业同业公会为例,论述同业公会在协调劳资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同业公会通过向政府请愿和约束会员两条渠道缓解劳资纠纷,起到了沟通与协调的作用。

通货膨胀;劳资纠纷;权益;营造业同业公会

一、引言

抗战胜利以后,南京国民政府面临日益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物价疯狂上涨成为当时社会经济的常态,政府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制定各种限价政策。但是,物价政策并没有起到稳定物价的效果。在这种经济形势下,行业生存环境急剧恶化,生产成本剧增以及劳资纠纷频频发生,迫使它们在夹缝中艰难寻找生机。代表行业利益的是同业公会,近代以来它们一直是沟通政府与市场的重要力量,起着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

国内外关于近代同业公会的研究成果颇丰,近十余年来,随着中国现代行业协会的发展,同业公会的研究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热点。具体到同业公会劳资纠纷的研究,当代国内的研究,最早都是从阶级冲突和工人运动的视角来认识行业劳资纠纷问题。如王奇生、徐思彦等。后来一批学者进一步拓宽研究视野,认为发生劳资纠纷时,同业公会与工人群体之间不仅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同时也有协调与合作,如魏文享、马军和田彤等。

以往的研究中,多集中于上海、成都、汉口和济南等地,而较少研究近代南京市的同业公会情况。选择1946年至1948年期间的南京市营造业同业公会为研究对象,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以史料为基础,分析在恶性通货膨胀形势下,同业公会进行工资权益维护的过程,并揭示其与政府和劳方之间的多方利益博弈。

二、1946年—1948年期间南京的通货膨胀与劳资纠纷形势

1946年到1948年“八一九”限价期间,物价飞速上涨,直接导致法币制度的崩溃。而工人的工资总体水平落后于物价上涨速度,特别是1947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对工人工资进行冻结,这一举措更加拉大了工资与物价的差距,从而导致劳资矛盾进一步激化。

(一)南京通货膨胀与工人工资形势

通货膨胀作为一种货币现象,货币增发导致物价的普遍上涨。国内很多学者都用趸售或批发物价指数来衡量南京国民政府的通货膨胀程度6-7,这种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生产资料和消费品批发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幅度。文章也以南京趸售物价指数①的变化说明当时物价上涨速度。以1937为基期,趸售物价指数设为100,从1946年到1948年8月,物价上涨呈现阶段性特点。总体上,1946年1月到12月,物价指数从170、158上涨到720,133,逐月增长速度为14%②。到了1947年以后,物价上涨速度远远超过1946年,1947年1月趸售物价指数为842、480,到1948年“八一九”限价前夕,南京趸售物价指数飙升到591、902、297,增长了702倍③!此外,还需要了解同时南京工人工资指数变化情况。笔者查阅1946年至1948年的《统计月报》期刊,该刊物比较详实地逐月介绍了各重要城市工人工资指数变动情况。这里的工人,主要是指产业工人④。文章所指的工资,是指工人的实际收入,包括各种津贴,除去请假、旷工扣除的工资,再减去所得税等项之后的收入。表1是南京市1947年1月到1948年8月的趸售物价指数和工人实际收入指数,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物价变化趋势。

显然,物价指数上涨速度非常快。需要说明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物价是瞬息万变的,每天的价格都不一样,表1中的数据是采用加权平均计算的数值,月份数据也只是每月商品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不同商品物价上涨幅度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从总体趋势为看,物价上涨速度是令人震惊的。

从民国期刊的论述来看,当时所说的实际收入,并不是指真实工资,也即并没有扣除物价变动的因素。物价上涨,如果工资能够保持与物价同样比例的上涨,这是理想中的状态,通货膨胀的影响也就可以忽略不计。现实社会经济中,物价与工资的涨速都是不同步的,在通货膨胀形势下,工资与物价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从1947年初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冻结工人生活指数,到1948年币制改革,工资与物价差距进一步拉大,也正是因为这种差距导致了日益恶化的劳资矛盾。

表1 南京趸售物价指数和产业工人实际收入指数情况(1947.1—1948.8,1937=100)

月份物价指数实际收入指数1947.18424809287421947.2128235311347291947.3136329012724481947.4162125914103201947.5241750020136111947.6288140025768591947.7345115435618381947.8351108334605041947.9436164236452561947.10672186941993411947.11832856260029021947.121040040073346821948.114249839101350571948.219932417169932841948.334084740254575841948.441225886382098951948.555299346602933121948.61094712341107613721948.73086242142771641271948.8591902297528717602

数据来源:《统计月报》,1948年第136期, 第57-59页、65-66页统计资料。

虽然实际收入有所增长,但是相对物价增长速度而言,并没有得到实质性增长,因为收入增长明显滞后于物价上涨,两者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南京市产业工人实际收入指数与趸售物价指数变化趋势图

数据来源:《统计月报》,1948年,第127期至128期,根据“有关各重要城市工人工资指数”整理得到。

由图1可知,从1947年2月至1948年8月期间,趸售物价指数是一直高于工人实际收入指数的,特别是自从1947年年末开始,随着通货膨胀形势的日益严峻,趸售物价指数远离实际工资指数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二)南京市劳资纠纷情况

物价上涨造成生活成本不断上涨,工人生存压力陡然加大,而工资虽有一定涨幅,但是增长远落后于物价上涨速度。当国民政府实施《经济紧急措施方案》以后,冻结工人生活指数,即工人工资要按生活指数计算,即以1947年1月份生活指数为最高倍数,不得要求增加。这一方案颁布以后,引起工人极端愤怒,当时工会和学界普遍认为这种政策并不会起到降低通货膨胀的作用,相反只会激化劳资矛盾的恶化。劳资纠纷频繁出现,工潮罢工层出不穷,不利局面迫使政府于同年5月不得不终止冻结工资政策。然后,劳资纠纷并没有因为工资解冻而得以缓解,相反出现了新的形式,即引起纠纷的不再是劳方,而是资方。出于追求最大利润的需要,资方拒绝按照官方规定指数发放工资。在很多纠纷中,资方表现得非常果决和团结,甚至连已经按照公布指数发了工资的工厂,也马上拾起“无力负担”的盾牌来反攻。他们召集各业同业公会代表,声言“工商界要有团结精神,今后大家应决心团结一致”。

根据《南京市市政统计月报》《南京市统计季报》和《南京市政府公报》等民国期刊,已经有劳资纠纷数量的统计,虽然没有完整连续的数据统计,但是已有数据和案例能够反映当时劳资纠纷的某些细节问题,也具有较高的学术参考价值。这些纠纷,虽然存在行业、人数以及维持时间的区别,但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1. 工资待遇纠纷比例最高

据1946年至1947年《南京市市政统计月报》以及1948年《南京市统计季报》逐月记载的备案劳资纠纷情况,可以发现工资成为劳资纠纷最主要的原因。比如1948年4月至6月期间,在市社会局备案的纠纷案件总共58起,要求调节工资有32起,占比为55%10。这还仅是备案的,再加上没有备案的,实际数据肯定会更高。

2. 涉及人数多,维持时间较长

从统计数据来看,南京市众多行业都发生过罢工或怠工事件。在历次工潮中,泥水木工业和营造业罢工次数最多,而且每次罢工持续时间较长,比如1946年11月,发生罢工的行业,主要有碾米业、油漆业、泥水木工业、西服业和旅馆业,其原因都涉及到工资问题。其中,泥木水工业人数最多,为2 010人,罢工维持了五周时间11,最后由社会局、同业公会和职业会共同协商才解决纠纷。

3. 解决纠纷机制多元化

在众多劳资纠纷案件中,首先是纠纷主体之间的协商调解,主要是资方代表与劳方代表之间的谈判,其中,前者以同业公会为主,后者是各业职业工会等;其次,是由社会局召集其他部门一起解决,有时甚至会动用警察厅的力量行使解决12。经常会出现劳资双方谈判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因而社会局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机构;最后,是由各区调节委员会处理。1946年3月22日,南京市第27次市政会议通过《南京市各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则》,其中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民事纠纷事项13。

三、同业公会与行业的工资权益维护

工资权益维护,本身就是同业公会的协调功能之一,其协调管理能力在不同经济环境下表现出很大差异。一般说来,在自由经济时期,同业公会能够比较完整地行使行业组织的协调功能,因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控制较小,同业公会维持市场秩序的空间较大,从而能够保证同业公会行使职能的相对独立性。而到了经济统制时期,由于政府制定了许多严格控制经济运行的政策,使同业公会的功能被限定于一定的空间范围之内,同业公会的管理和协调往往更多地表现为配合政府的统制政策。在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政府加强经济统制,南京市同业公会在经济协调中扮演着与自由经济时期非常不同的角色,在协调行业工资方面,主要受到来自政府与职业工会的压力,其突出地表现为妥协与矛盾同时存在,即一方面必须配合政府的工资政策,同业公会在政策方面没有自己的选择余地,表现为对政府政策的妥协性;同时,另一方面,同业生存压力陡增,必然会迫使同业公会考虑行业自身的正当利益诉求,对政府的工资政策持有不同意见,甚至会因为工资成本的增加而向政府请愿。在1946年到1948年期间,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使许多同业公会陷入上述的两难困境之中。同业公会主要通过两个渠道缓解工人工资问题,即外部争取和内部约束,前者主要是向政府争取合法权益,而后者主要是约束同业行为。而两个渠道对应两个重要主体,即政府与会员。同业公会对工资的协调,实质上就是与这两个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本质上体现了行业权益的维护。

(一)团体协约权

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全国以后,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以解决劳资纠纷问题。比较有影响力的法律法规,包括1928年6月通过的《劳资争议处理法》、1929年9月通过的《工会法》以及1930年10月颁布的《团体协约法》。这些法律的颁布使劳资纠纷处理方法有了法律的依据,其中都涉及到了工会和同业公会的团体契约权14。团体协约,又叫集体合同,它是由工人组织和雇主群体之间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而签订的一切书面协议。同业公会作为资方代表,而各业职业工会则成工人组织的代表,它们之间签订的协议,赋予不同主体集体谈判的权利。在《团体协约法》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雇主与工会两个团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以“决定劳动契约之内容及其标准为主旨”15。在自由经济时期,无论是传统的会馆还是会所,它们建立严格的契约制度约束会员的行为,对违规的会员进行多边惩罚,从而可以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16。到了经济统制时期,社会经济形势与自由经济时期存在很大区别。当政府出台具有统制性质的法律和法规时,行业会员的经济行为都会被限定于一定范围和框架之内,即遵守政府的统制政策。此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政府目标与行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会员独自与政府及工会组织谈判,其成本非常高昂,而如果以同业公会作为团体利益的代表,可以明显降低谈判成本和最大程度维护行业利益。《团体协约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同业公会具有这样的权利,能够以团体谈判的形式参与劳资纠纷的博弈之中。

(二)同业公会外部争取合法权益

外部是指行业之外,主要是向政府提出利益诉求,争取合理解决。政府物价政策的变更和生活指数的飙升,对于各行各业的影响很大,由于很多合同事先已经约定成本和工资,都会因为恶性通货膨胀而有修改合同的需求,如果业主不同意修改,同业会员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同样也会导致工人生活更加困苦。南京市营造业同业公会也是如此,在工资协调中,频繁地沟通政府,争取合法利益。

同业公会多次向政府主管机关请愿,向政府陈述困难,祈求得到合理解决。在同业公会的强烈请求下,1948年2月,行政院颁布《各机关建筑工程料价调整办法》,规定同业公会会员与业主签订合同之后,除约定载明无须调整者外,其他因为中途发生价格或工资上涨而有增加价款要求的,在得到第一级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营造业同业公会多次调整泥水木工工资,笔者收集的史料中,有一份南京泥水木工工资调整表,自1946年6月至1948年2月,营造业同业公会7次调整工人工资,行业内部压力日益增加17。工人工资增加了,但是,由于物价涨速过快,政府的法令在实际中并不能得到很好地履行,因为营造合同在施工之前就已经签订,同时规定工人工资数目。开工之后,物价飞速上涨,而业主却不同意修改合同追加工人工资。同业会员认为很难继续维持业务,曾经多次向主管机关反映事实要求制定应对政策。营造业同业公会认为,工人要求追加工资具有合理性,应该给予考虑,但是同时无疑会增加同业经营困难。南京市社会局出面调解工资问题,原则就是保持南京市工资底薪指数不变更,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另外追加生活补助费,与上海保持同等待遇,保证了罢工工人重新复工。1948年7月,同业公会第三次理监事临时联席会议议决,推派代表分赴市政府、社会局和市参会等,向主管部门陈述困难。因为同业公会认为社会局核定的泥水木业工资,6月份每工48万元,到7月份时涨到每工241.5万元。而当时合同订明有增加工资的,不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增加工资,工程增加的工资成本均由同业会员负担支付,总计7 000亿元18。后来,政府部门同意同业公会的请愿要求,制定一份新的调整工资办法,内容如下⑤:

(1)凡已签订合同无工资调整者,一律按照合同开工。以往工作日期即刻按照社会局核定工价一次付清工资。以后工作日期至完工日止,按照政府每期公布新工价后第三日付清。

(2)凡有调整工资规定的合同,应于政府每期核准新工价后第三日付清。

(3)以后任何营造工程,其工资均得调整。

这次请愿的最大成果就是在营造合同中注明调整工资,因为只有业主同意增加工资,同业才有维持利润的机会和空间。

(三)营造业同业公会的内部约束

内部约束,是指通过理监事会议决议,同业公会制定相应的规则,要求会员营造厂商按照“游戏规则”与业主签订契约,以正式合同的方式约定调整增加工资事宜。内部约束是当时同业公会协调工人工资的最主要方法。

同业公会是资方利益代表,但它也并非完全不考虑工人的生活压力,特别是在物价飞速上涨时期。在得到政府政策支持后,营造业同业公会多次呼吁会员在投标和签约过程中务必加入工资调整事项。在1947年生活指数解冻以后,公会即提出为了维护同业利益,保障业主权利,通知所有会员,凡是新承担的工程,在估价投标时,必须加盖“工资一涨,公议以后按社会局调整数字,由业主依实做工数归加”的戳记,以避免纠纷。而且,还特别规定该项戳记式样,要经主管机关准予备查19,如有违约,依照公会公约议处,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强制退会,并要求同意意见的会员签名20。可见,该业同业公会非常重视劳资纠纷问题,通过规定强制要求同业会员配合执行。

对于违反通告的会员,同业公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1948年8月4日,同业公会召开第四次理监事临时联席会议,对违反通告会员做出了惩罚决定。会员公记、协丰、公记祥号、陈彬记、新申、上海建业、开林营造厂商,因为在投标工程合同中没有注明“调整工资”,这七家会员受到公会的处罚,受到书面警告,并被要求必须放弃工程投标。这种惩罚虽然没有旧式行会组织那样的严厉,但是对于营造厂商也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因为根据之前的规定,营造业同业公会有权开除会员,对于会员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具有较大的影响。比如,1948年2月10日,同业公会理事长陶桂林在《营造旬刊》上公开发布通告,馥记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投标联勤总部工程时,开始在标单上加盖公会规定戳记,但是承包之后,竟然将戳记涂改删除。陶氏身为馥记公司的总经理,以身作则,规定该分公司在三个月内不得向联勤总部工程署其他工程参加投标21。

四、结论

在考察的1946年—1948年期间,国民政府面临着恶性通货膨胀形势,物价飞速上涨,这在世界经济史上也非常罕见。南京市趸售物价指数一直处于上升趋势,通货膨胀势头难以遏制。政府没有能力从根本上治理通货膨胀,只能实行限价政策,认为工人工资成本是推动通货膨胀的重要因素,因而实行工资冻结政策。这种头痛医头的片面作法,不仅不能从源头上控制物价上涨,相反更激化了社会矛盾,尤其是劳资矛盾进一步恶化。同业公会作为重要的资方代表力量,自然会维护行业的基本利益而与政府据理力争,此种行动实属平常,无可厚非。在政府统制经济背景下,同业公会的利益争取与矛盾协调,难免会出现与政府的艰难博弈,尽管表现出妥协性和软弱性,以致协调效果与自由经济时期存在较大差异,但它们并没有丧失协调行业内外矛盾的能力,而是一直在配合政府统制政策与维护行业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注 释:

① 此处特作说明,本文的趸售物价指数,其主要包括的大宗商品有:白米、糯米、小麦、黄豆、黄牛肉、猪肉、鸡蛋、盐、白糖、豆油、棉花、生丝、铁、铜、煤、煤油、木材、水泥、牛皮、猪鬃、桐油和茶叶。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民国期刊《统计月报》。

② 数据根据1947年各期《统计月报》“各重要城市趸售物價指数”整理而得。

③ 数据来源:《统计月报》,1948年第136期,第57-59页统计资料。

④ 职业工人和产业工人的工资指数变动相差很小,本文就选择一种指数即产业工人工资加以研究,特此说明。

⑤ 该办法内容,主要由民国期刊《营造旬刊》1948年第51期《南京市营造业请愿团代表说明节略》相关内容整理得到,在保持原意的情况下,部分文字作了一定修改,特此说明。

〔1〕 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的个案分析.历史研究,2001(5):3-18.

〔2〕 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5):32-44.

〔3〕 魏文享.雇主团体与劳资关系——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劳资纠纷的处理.安徽史学,2005(5):58-67.

〔4〕 马军.1948年上海舞潮案中的舞业同业公会.近代史研究,2002(2):184-210.

〔5〕 田彤.民国劳资争议研究(1927-1937年).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9-12.

〔6〕 刘兰兮.厦门15种重要商品批发物价指数的编制与辨析(1929-1935).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4):96-103.

〔7〕 王玉茹.城市批发物价变动与近代中国经济增长.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9-36.

〔8〕 闺庠.冻结工人生活指数.农工月刊,1947(1):1.

〔9〕 刘乃光.生活指数解冻后的劳资纠纷.青年与妇女,1947(4):5-6.

〔10〕 社会:劳资争议案件.南京市统计季报,1948(2):20.

〔11〕 本市报局劳资争议案件.南京市市政统计月报,1946(11):24.

〔12〕 本市报局劳资争议案件.南京市市政统计月报,1946(10):21.

〔13〕 南京市各区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则.南京市政府公报,1946(2):15.

〔14〕 张周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契约制度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108.

〔15〕 史尚宽.团体协约法解说.中华法学杂志,1932(5):1-34.

〔16〕 严跃平,樊卫国.行会行规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以惩罚机制为中心.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2(3):79-87.

〔17〕 会务:南京市营造业公会:会所建筑费收支对照表.营造旬刊,1948(37):3.

〔18〕 南京市营造业请愿团代表说明节略.营造旬刊,1948(51):4.

〔19〕 会务:南京市营造工业同业公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营造旬刊,1948(42):3-5.

〔20〕 南京市营造工业同业公会重要通告.营造旬刊,1948(31):5.

〔21〕 会务:南京营造业公会公告.营造旬刊,1948(34):3.

(责任编辑 吴 星)

Inflation and Nanjing Industry Associations Salaries Benefits Rights (1946-1948)

YAN Yue-ping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From the year 1946 to 1948, 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bad influence of fierce inflation,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ook measurements to control the prices. Because of the hyper-inflation and relatively low wages increase rate, even for the frozen salaries policy, the disputes between the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soared quickly. The paper takes Nan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as an example, and analyzes the role it play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disputes settlement. It included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and regulations to the members. It was a key party in the process of disputes settlement.

inflation; disputes between the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benefits rights; Nan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5.022

2016-09-12

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5.022.html

时间:2016-10-20 15:30

江苏省教育厅课题“民国江苏同业公会与市场发育研究”(2015SJB682)。

严跃平(1980—),男,湖南溆浦人,经济学博士,淮阴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国经济史。

F129

A

1007-6875(2016)05-01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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