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塑:民事案件争点整理制度的构建

2016-12-01 20:48李涛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6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构建

李涛

摘 要:结合实际,针对民事案件争点整理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民事案件;争点整理;构建

1 追根溯源:争点整理程序与价值分析

在探讨争点整理程序之前,需要对争点的概念予以界定。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争点(issue)是双方或多方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争点组成的名词中有事实争点(issue of fact)、法律争点(issue of law)等,事实争点是指为一方的证据所支持而为另一方证据予以推翻的焦点,法律争点是指对证据并无争议,判决结果取决于对法律如何解释的焦点。

争点整理程序可以有效的提高庭审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争点整理程序通过对争点的固定,有利于实现集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二是争点整理可以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故意拖延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存在则将避免这一状况的发生,使诉讼不至偏离正常轨道。三是争点整理程序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争点整理程序的运用,可以使法院将有限的时间和资源投入到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中,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2 争点整理程序可能存在的风险

2.1 争点整理程序对当事人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害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无疑,争点整理程序通过限制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提出新的诉讼或抗辩主张,来实现对争点的固定和处理,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2 争点整理程序可能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争点整理程序要求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就将争点固定,这可能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发现,在强调效率的同时,诉讼的公正特别是实体公正仍将是我们最为看重的目标,人为的把事实的发现阶段予以限定,可能会导致对事实查明功能的影响,这无异于本末倒置。

2.3 争点整理程序与我国传统诉讼观念的背离

在我国传统的诉讼理念中,历来强调法官的主体地位。表现在诉讼模式上,就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而争点整理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由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来确定争点,法官只是起一个引导和指挥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理顺审判权和诉权之间的关系,而审判权的行使则应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实现为宗旨。

3 实践的考察——对某基层法院2013年民商事案件的样本分析与访谈

笔者主要采取了统计分析和访谈的方式进行实证调研。

一是通过法综系统查询了了W市某基层法院民一庭和民二庭2013年以判决结案的全部案件,其中民一庭共审结民事案件758件,案件审理中进行争点整理的43件,约占全部以判决结案案件数量的5.67%;民二庭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223件,案件审理中进行争点整理的10件,约占全部以判决结案案件数量的0.818%。其中,保险合同纠纷5件,借款合同纠纷2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件,典当纠纷1件,保证合同纠纷1件。

此外,笔者还通过访谈的形式,一对一与W市某基层法院民一庭和民二庭的8位审判人员进行了交流,对进行争点整理的案件类型、争点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顾虑、争点整理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如何改革争点整理制度进行了探讨。

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不愿整理。争点整理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无相应的制度性规定,虽然法官对需要在庭审中整理争点存在共识,但仍有分歧,或者是由于庭前准备不够充分,或者是由于案情复杂等等,干脆不整理争点。不仅如此,如果案件复杂,在庭审中听完被告的答辩意见之后就要在短时间内整理争点,时间太短,如果将争点整理的不够准确,可以还会误导当事人,使庭审的思路出现偏差。不敢整理。争点整理在国外是审前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甚至可以说是审前程序的重心,这样一个重要的程序,在我国的民商事庭审中仅仅是作为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而且,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对整理争点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一是担心整理错误、整理不准确、遗漏争点,可能适得其反,影响庭室效果。二是担心争点整理存在未审先判的情形,可能影响当事人思路。三是担心争点整理会暴露自己业务能力存在问题,影响考核。不会整理。争点整理对审判业务水平的要求比较高,如果没有经过相应的训练与积累,很容易犯各种错误,比较典型的有:一是直接将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作为争点,混淆了诉讼请求与争点的区别;二是争点整理过于宽泛,例如直接将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作为争点;三是争点过于琐碎,将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整理为争点;四是争点重复和交叉或是遗漏争点,整理争点不全。在对争点整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之后,笔者希望通过这些问题,找到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了法官对争点整理如此不“热心”?一是争点整理程序的僵化。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争点整理是一个僵化的程序,缺乏随庭审的进行而变动的积极性。二是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争点整理程序的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辅助。

4 制度构建:争点整理程序的制度设计

4.1 庭前诉讼主张及证据的固定

现行的争点整理是在庭审中进行的,仅仅是庭审的一个微小的步骤,甚至难以称之为庭审的一个阶段,争点整理的弱化其根源就在于审前程序。在国外的诉讼理论及实践中,争点整理程序都是作为审前程序的阶段而存在的,而且是审前程序的重要环节。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还原其本质,使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回到审前程序,而这须通过对庭前诉讼主张及证据的固定来实现。

4.2 争点整理程序的启动、整理方式及程序救济

在争点整理程序的启动方式上,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一般都是将启动权同时赋予当事人和法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的冲突,在当事人主张启动争点整理程序,而法官认为并不需要启动的情形下,应该如何处理?在法官依职权启动争点整理程序,而当事人认为双方争议不大,不需要进行这一环节时,又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还是应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为基础。

在争点整理程序的整理方式上,各国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在争点整理程序中就表现在从当事人自由放任到强化法官职权作用。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创设准备程序法官似乎不太现实,但是仍然可以向这个目标来努力,对较为复杂的案件,由庭审法官主持审前程序,逐步过渡到由准备程序法官来主持。

争点整理程序的救济,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争点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首先要将法官对当事人有无异议或补充的询问作为法定必经的程序,其次还可能存在下一阶段,即当事人提出或补充,法官需要对此进行释明,如果确系有必要,那么需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并没有道理或者所提的异议其实是当事人有所误解,那么法官也需要当庭释明。二是法官随着案件的审理对争点做出的修正,争点的固定固然重要,但根据案件的变化而调整也需要重视,在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中,应赋予法官在庭审的不同阶段修正的权利,当然,这同样需要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4.3 庭后判决围绕争点的说理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所应包括的内容之一就是双方争议的具体事实和详细理由。①如何使争点整理程序真正落到实处,最终还要体现到裁判文书的制作上,除了案情较为简单以及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之外,相当一部分案件还是要以判决结案。在裁判文书中围绕争点进行说理也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要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的选择,当事人所选择的审理对象对法官的行为和判决的形成有约束性,法官不得随意取舍和回避争议点,法官必须对有争议的事实作出裁判。

注释

①方洁.判决书应当说明理由[J].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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