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态建设与环保法制如何互促互进

2016-12-06 11:15郁清清李炳安
人民论坛 2016年31期
关键词:生态化法制污染

郁清清+李炳安

【摘要】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逐步确立,企业向生态化生产方式转型过程中必须依靠企业生态建设的推进。而企业生态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又与环保法制是否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创造条件建立二者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环保法制的完善推进企业生态建设,以企业生态建设推进环保法制的完善。

【关键词】 生态建设 环保法制 良性互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逐步确立,企业正在向生态化生产方式转型,企业向生态化生产方式转型必须依靠企业生态建设的推进。而生态建设的推进必须有赖于环保法制的完善。同时,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其不当经营是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因此环保法制的贯彻落实最终要落脚到企业上,环保法制的完善也需要企业提供反馈,积极配合。

企业生态建设与环保法制间存在着相关互动关系

环保法制是为了解决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而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而企业生态建设旨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环境破坏、资源浪费推动了环保法制的出台,但不会自动推动环保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制只有在企业生态建设有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后才有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和动力。因此,企业生态建设与环保法制间会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环保法制不完善会影响企业生态建设的推进,而企业生态建设难以推进也会影响环保法制的完善。

一方面,环保法制的出台和完善推进了企业生产向生态化生产方式转型,使企业由治理污染转为预防污染。随着资源枯竭、环境污染问题的层出不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处罚,促使企业逐渐向生态化生产方式转型。随着环保法制的不断完善,刑法修正案秉持着惩治与风险预防并重的理念,引导企业由治理污染转为预防污染,从而实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标。目前虽然防治污染的效果仍不理想,个别地区污染现象仍很严重,但随着环保法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预防污染的措施在不断地改进。例如,当前很多企业已经安装了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的废水才能向外排放,有的企业还建立了废水循环利用系统;采煤企业的伴生物煤矸石、瓦斯等也逐渐被利用,成为发电的重要能源之一,等等。

另一方面,企业生态建设推动着环保法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确立,企业意识到推进生态建设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已逐渐成为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企业从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转变为注重预防,不仅能推动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而且能推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排污交易制度、环境审计制度等各项环保制度的完善。

我国企业生态建设与环保法制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

影响企业生态建设的因素还未消除。一方面,企业对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环保意识淡薄,特别受技术限制、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的影响,推进生态建设尚未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抑制了企业推进生态建设的意愿。另一方面,生态建设依托的清洁技术需要推广应用的平台和大量资金,而只有规模大、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才有能力开展清洁技术的研发、应用,但技术的应用、转化及推广又存在诸多阻碍,使得很多小企业很难共享技术成果,难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环保法制对企业生态建设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仍需加强。我国目前虽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与企业社会责任”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条文繁多,协调性差,综合执法力度较弱,这使企业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引起其警觉和畏惧。以企业生态建设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虽初具雏形,但相关配套的行政法律、诉讼法律仍存在缺位;现有的环保法制手段相对单一,法律手段外的经济、行政手段未形成合力,违法排污企业问责制度与环境审计等措施还未开展。此外,法律对企业生态建设的引导尚未形成合力,激励与约束手段效果不佳,企业的责权尚不平衡。

推进企业生态建设与环保法制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尚未充分形成。目前在我国,企业生态建设各项生态指标的权威发布平台以及企业生态建设与环保法制有效互动的监督平台均不健全,既无法有效敦促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清洁生产,也难以及时把企业污染信息及社会防污治污的建议反馈给立法、司法部门。另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很多企业在能源技术领域有了自主创新成果,但往往只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在国际上没有申请,导致专利申请被同时研发的外国企业捷足先登,从而失去广泛推广、应用的权利。

企业生态建设与环保法制间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路径

明确企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政府是企业生态建设过程中的辅助者和支持者。企业要明晰发展思路,构建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文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律,主动完成生态转型。政府要坚定绿色低碳环保战略,敦促企业推进生态化生产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媒体对企业进行监督,并完善相关的环境审计制度,形成“引导、帮扶、助推、成就”的企业生态转型的连锁保障机制,同时大力开展绿色采购制度。

建立和健全企业生态立法体系。应以生态本位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以协调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作为法律价值取向,以保障生态平衡作为法律重心,努力构建符合生态生产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宪法中可创设环境权,突出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正义性;在行政法中可创设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决策环保法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完善环境行政听证制度,强调环境公益监督;在刑法上,可完善相应的刑法处罚手段,明晰罪与非罪、罪责刑的量刑标准,重构环境刑法法益价值观;在诉讼法中,可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的承担、环境诉讼费用的减免及诉讼时效的延长等内容。

构建以政府信息平台为核心的企业生态效率指标衡量体系的权威发布平台,并且扩大监督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主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环境信息发言人,每月将企业资源利用率、生态效益等数据上报平台,每季度由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抽查,在各级政府的环境报告中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瞒报、谎报的企业,可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使其在融资时面临信用评价等级过低的压力。此外,还应该扩大监督主体,把企业员工、竞争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都纳入监督主体,以此督促企业切实推进生态建设。同时,将企业员工岗位与各项生态指标相配套,从而赋予不同岗位的员工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创设国家清洁技术创新基金,对创新人才进行奖励。该基金资金可通过企业募集,各企业可选派专人专岗监督基金资金管理、基金项目评比等事务;同时,企业与企业间合作进行的清洁技术攻关项目,都可以参加创新基金的评奖。对于技术转化过程中的国际专利申请,各企业也应引进专门的技术与法律双向复合型人才、创设专门的知识产权专员,专人专岗负责专利申请等事宜,借以减少成本与失误。同时,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技术转化,也可以通过该专员进行法律事务协调,以便能更快捷地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作者分别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讲师;福州大学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的执政方略与施政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JD710011)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①杨英法:《大力推进城乡接合部生态建设》,《 中国园艺文摘》,2008年第4期。

②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 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责编/潘丽莉 孙娜(见习)

美编/ 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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