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

2016-12-06 11:20宋博纳
人民论坛 2016年31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个人信息

宋博纳

【摘要】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机制都在不断的成熟起来,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我国立法机关对民情的关注以及我国刑法不断顺应时代潮流的趋势,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机制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开始与网络息息相关,网上购物、网上缴费等各种活动都开始网络化,人们的信息也开始不断地暴露到各个软件之上,个人信息的安全系数不断降低。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危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问题,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面对公民个人信息不断暴露,公民个人人身安全不断受侵犯的情况,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变得更加迫切。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法律规定并不健全,因而,刑法的保护与其他非刑法保护并没有很好地衔接在一起,这使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无法很好地解决。哪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作为刑法制裁的对象,无论是刑事立法的犯罪化还是刑事司法的犯罪化都是学术界不断争论的问题。就非犯罪化而言,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虽然有个别可以废除,但主要的问题还不是非犯罪化,而是犯罪化。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立法者必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从而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使信息的重要性不断提上日程,伴随着信息的不断复杂和多样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始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由于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我国控制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机制薄弱,而且并没有形成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体系性法律规定。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的事后惩治阶段,还应该注重事前的预防,即应该强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此外,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中应该注重规范性保护,即应该建立一套顶层统领,内容全面、层次分明、清晰管理的法律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重要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监督成为对公权力监督的有效途径。但是,此类监督方式某种程度上牺牲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网络监督代表了对共享利益的维护,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与此同时网络监督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使其在法制的道路上规范运行。现在针对利用网络监督泄露他人隐私的,刑法中仅仅是对捏造的事实部分进行制裁,具体哪些是可以制裁的仍然没有说明,因此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公民”和“个人信息”进行明确定义

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机制构建与完善方面。只有不断健全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机制,公民的个人信息能够受到完备的保障,才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关于这方面的犯罪。

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明确定义。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公民”以及“个人信息”,“公民”是从一个国家国籍和居民的角度出发进行界定的,宪法条文中规定,中国公民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问题就在于,随着交通便利以及各国之间交流的不断加强,在我国存在着一部分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当他们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处理呢?因而,对“公民”的这一限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问题。事实上,任何人只要个人信息被侵犯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我国对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当其做出损害我国公民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时能够对其进行刑事制裁,反过来相应的,当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遭受到迫害时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一起使用,以确认某一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地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驾照号码、指纹、声印、视网膜图像、虹膜图像、DNA档案等,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个人财产状况、账户信息、教育背景、医疗病史、犯罪记录等。”

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也体现出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沿用了民法等前置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这样我国刑法就会显得非常的被动;由此也就出现了第二个不足,即需要运用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映射范围进行界定将会影响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名的界定。因而笔者认为,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时应该结合现在法律发展的形势考虑立法者的制定意图,结合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特征去规范个人信息的定义内涵和外延,进行相应的扩大解释或者缩小解释。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过程中,都对“个人信息”进行过相应的论证,其论证大体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信息是一种专属性信息,即专属于信息持有者本人,将个人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排除在外;另一方面,个人信息非常重要,公民的个人信息关系到自身财产、人身等方面的安全,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平稳有序发展等。因而,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定义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来进行补充说明,笔者认为在刑法典中可以将个人信息进行明确定义,即在侵犯个人信息罪中列出一款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说明。

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依赖于公民自身的谨慎维护以及民事、行政等法律的保护作用,还依赖于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的完善。

首先,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一个相对欠缺的方面。体系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不仅能够有依有据地规范个人信息而且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或者解决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发生。刑法中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较之民事、行政法律范围更加广泛,作为保障法的刑法需要与民事、行政法律等前置性法律配合好,哪些是民事、行政法律管辖的范围,哪些是刑事法律需要管辖的部分,需要明确的划分。只有这样,公民才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行为,最终社会也就可以平稳运行。其次,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及时报告有关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来检测公民个人信息,防止多头管理带来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防、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再次,要建立和完善解决和保障机制,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随即被侵犯的情况时,解决和保障机制部门应该及时出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让被害人协助部门进行调查,避免事态的恶化。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也日趋完善。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机制都在不断的成熟起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条文,从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我国立法机关对民情的关注以及我国刑法不断顺应时代潮流发展的趋势,尝试通过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这也符合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

(作者单位:集宁师范学院)

【注:本文系2016年度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提升内蒙古基层治理民主法治化水平研究”(项目编号:16C07)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①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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