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之反思

2016-12-07 04:57:17张鲁萍
行政与法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摘 要: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衔接模式以来,复议前置程序已运行了近30年。在近年来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整个行政救济制度面临变革的背景下,学界有必要从法律文本、实践层面去反思这一试图通过限制公民救济选择权达致监督行政和纠纷救济目的的制度设计是否还有解释力和生命力,并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复议前置;自由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1-0074-09

收稿日期:2016-08-13

作者简介:张鲁萍(1987—),女,江苏镇江人,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制度设计有其良好的初衷,但伴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其弊端亦不断出现,这一本质上试图通过限制公民救济选择权达致内部监督和纠纷解决的制度去向亦成为了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在对复议前置的概况、制度设计缘由予以梳理的基础之上,从法律文本和实践层面对复议前置予以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提供一定的智识支持。

一、复议前置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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