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6-12-08 01:43黄怡婕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影响及对策餐饮业营改增

黄怡婕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政策的颁布对于整个餐饮业而言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笔者根据最新施行的税法规定,对“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各方面的影响以及餐饮行业为迎合新政策而采取的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影响及对策

众所周知,今年3月5号,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宣布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政策,并且从5月1号起,将房产建筑业、金融保险行业、酒店餐饮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重要领域纳入到了试点范围当中。截至目前,营业税推出历史的舞台。

一、“营改增”对餐饮行业的影响分析

依照税务总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指的是借助提供饮食及其场所的手段给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作为生活性服务业的组成部分之一,餐饮业基本的税制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主体的分类;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与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两种计税方法的分类。“营改增”对餐饮行业的具体影响如下所述。

(一)对流转税负的影响

首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用税率定为6%。这一税率比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了一个百分点。借助对两种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我们能够掌握“营改增”后纳税的增减情况。所谓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也就是假设两种纳税人税负相同时的增值率。根据严密的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出: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时,也就是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5%时,两种纳税主体的税负在增值率达到88%时相等;如果增值率小于这一指标,则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超过增值税纳税人;反之,若增值率超过这一指标,则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比营业税纳税人更高。因此,对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业来讲,在增值率高于平衡点时,若继续沿用之前的政策,税负水平较高;相反,“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则会进一步降低。

其次,若纳税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税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比改革前的营业税降低了两个百分点。如果纳税人营业额不发生变化,那么其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显然低于改革前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施行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是降低的。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方针推行前,餐饮业仅仅需要上缴营业税,因此开具普通发票即可;但是,自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外,也可开具专用发票(可抵扣部分税款);相比之下,小规模纳税人仅可出具普通发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才能去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内容完整、和实际发生的交易一致、字迹可辨、不可出现错格、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并在发票联及抵扣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开具要求。对于一般纳税人采购环节获取的发票分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可作为抵扣凭证。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票据、海关完税凭证等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缴纳增值税产生影响,所以税务局应强化、规范对其的稽查与管控。

(三)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会波及财务核算方面,因需要考虑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因此在成本及收入的计算环节中会与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存在差异。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具体进行阐述:首先,在成本核算上,在未推行“营改增”前,成本为价税合计,在计算中应严格价税分离,区分成本及进项税。然而,改革后在财务计算中应依据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及销项税相互抵扣。其中,考虑到业务流程中供应商、往来人员的不同,分类核算是其最主要的形式。其次,收入核算。餐饮业在营业税缴纳时的收入部分可直接入账。然而,改革后收入依据不含增值税的营业额进行确认,增值税独立核算。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表现出的营业额是含税的,在实际核算中必须转换为不含税收入,如此便加大了收入核算的难度。

二、餐饮业面对“营改增”应采取的措施分析

(一)制定相关的税收规划

由于餐饮业中直接材料的支出占总成本比重较大,因此应更加注重对原材料采购的规划工作。餐饮业进行食材采购的方式不少,若企业购入的直接材料为初级农产品,则可以依据发票价款的13%核算进项税;若非自产加工品,购入者应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核算。实际情况下,若销货方为未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那么购入的直接材料无法抵扣进项税,如此便会引起税负的增加,因此一般纳税人必须尽可能在可以自产产品的商贩手中购买直接材料。此外,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购销体系,从而实现规范采购材料物资、降低经济损失的目的。

(二)健全财务核算方法

餐饮业施行“营改增”之后,其财务机构必须及时完善增值税的审核规则,更重视销项税应税收入的计算。合理、客观地对待视同销售业务,及时、准确地申报视同销售行为或者涉及进项税转出的应税行为。至于商品定价方面,餐饮业可以转变之前的定价方案,在考虑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借助提升产品价格的方式来补偿“营改增”对企业利润造成的损失。财务人员应熟习增值税账务处理流程,特别是对进项税抵扣方面的业务,必须做到明确进项税抵扣范畴、抵扣条件等,防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误而造成经济损失。

(三)强化对发票的管理力度

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过程中,必须向当地税务机构购买,严禁经由非法手段获取此发票,防止违法税收行为的发生。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过程中,应依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开具。比如说,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应采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以及电子发票等;而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主管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一栏写明完税凭证或系统税票代码。

参考文献:

[1]伍唯佳.酒店业“营改增”影响预测及政策建议[J].财会月刊,2014(04):18-19.

[2]应小陆.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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