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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部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此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
意见稿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者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意见稿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违规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意见稿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审核部门将由经贸管理部门变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将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