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路径选择

2016-12-12 06:45刘星显
科教导刊 2016年28期
关键词:法治素养

刘星显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认识观念上,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应着眼于促进在理念上实现由普及知识到培育法治思维、培植公民意识的转变,在方式上实现由被动式灌输到主动式启发的转变,在普法载体上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在内涵上实现由知识向文化的转变。

关键词 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素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10.073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society,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reform, the rule of law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 face many new situations and new problems. From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the new era law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should focus on promoting by universal knowledge to cultivating legal thinking, cultivating citizen consciousness transformation in philosophy, on the way to achieve the passive infusion to the change of active inspired, in the law carrier realize transition from traditional to modern, the connotation of realization from knowledge to culture change.

Keywords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legal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rule of law accomplishment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从认识观念上,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应着眼于促进在理念上实现由普及知识到培育法治思维、培植公民意识的转变,在方式上实现由被动式灌输到主动式启发的转变,在普法载体上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在内涵上实现由知识向文化的转变。

1 发挥传统法治宣传教育优势,完善巡回宣讲制度

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常态化的巡回宣讲活动,是我国在长期的政治思想教育实践中锻造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在党的教育宣传思想工作中占有特殊地位。可以说,在改革开放以来,世情、国情和党情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价值观念与价值取向日益多样,法律思潮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但社会仍需要一定的价值共识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大以来,巡回宣讲形式被正式纳入到宣传教育体系之中,逐步占据了理论教育的主流地位。应当说,巡回宣讲是一项新时期引领社会思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政治活动,是一种直接面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双向沟通与互动交流的渠道与宣传教育方式,与传统纸媒、广播电视媒体、互联网相比优势突出,其传播快、声势大、互动强、影响广,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旺盛的生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巡回宣讲机制不仅具有鲜明的舆论导向功能,有利于发挥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和组织优势,而且具有强大的社会造势功能,针对党的新观念、新政策、新要求快速反应、迅速整合、及时传达,实现平行与垂直的多方面信息的直接沟通,是对宣传教育形式的有益补充。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的背景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广泛、深入、及时、有效地传播党的有关法治方面的创新理论与政策主张,用一元化的法治指导思想引领多元化的法学思潮,形成“强声效应”。对法治教育目标的实现而言,成熟完善的巡回宣讲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完善常态化运行机制,健全领导负责机制。健全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教育部门、法学会等相关组织部门之间的“分级负责、按块管理”的领导负责机制,更好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给予组织和人员保障。在经费保障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省级财政上优先保障投入。其次,完善人才库建设机制。巡回宣讲制度效能的最大化要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宣讲队伍来实现,要进一步完善巡回宣讲队伍人才库建设。在宣讲队伍人才库建设方面,首先要善于借助外力,聘请外请高级专家,利用信息量大、参与重大决策、研究水平高等优势,借助他方之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准确领会中央一系列有关依法治国重要部署的精神与理念;其次,要依靠主力,发挥本地专家的优势,充分利用高校、党校、社科界和党政机关专家学者的优势,吸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宣讲能力的领导、专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主题宣讲,并认真挖掘潜力,发挥老同志和基层专才的宣讲特长。在宣讲人员培新机制方面,要开展集体备课活动,明确宣讲内容和重点,保证宣讲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最后,在巡回宣讲组织制度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备案机制,定期工作会议机制以及信息反馈机制,尤其是要健全重视信息反馈机制,建立配套的监测机构,建立数据分析系统,及时把握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思想动态、价值取向以及变化,把握社会的法治热点问题,使巡回宣讲能更好地做到有的放矢,努力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理念、手段与全社会学法用法需求相一致,从而将法律知识和现代法治精神入脑入心,使人们心中接受法律、认同法治,进而在内心深处信仰法律。

2 充分利用新兴媒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法治宣传教育离不开有效的传播手段,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重要的法治宣传教育的阵地和平台。新形势下,新媒体时代舆论环境的深刻变化,给法治宣传教育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指出:“要注重发挥互联网等新兴传媒在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独特作用。”跟传统媒体的宣传教育方式相比,基于互联网的宣传教育模式具有更强的时效性、覆盖力、吸引力与互动性,能发挥持续的、重复性的教育、引导、交流、切磋的发酵作用。要纠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现象,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使用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加强载体建设,积极运用新兴媒体,打造立体式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正能量。

首先,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特点与优势,借助互联网平台,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改变单向度的灌输式、突击式的宣传教育模式,打造互动式、常态式、社会参与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新模式,最大限度地传播法治理念与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全面、权威的法律信息。积极利用博客、播客、微博、移动通讯终端、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普法网站、普法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组织开展有声势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与渗透力。同时,在互联网条件下更要加强各部门的互联互通,在运用网络媒体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做到横纵贯通,通过建立互通互连的管理平台,达到资源整合,以实现高效管理,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其次,打造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合力的宣传教育阵地。应注意传统媒体在网络时代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整合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主流媒体与网络、微博、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着力建构互相配合、整体联动、共同促进,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新格局,做到信息资源和技术平台共享,不断整合壮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力量,形成全媒体传播,实现传播效果的最大化。第三,建立法治宣传教育新兴媒体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对在法治文化传播中的一些偏失进行必要的矫正。在人员规范管理方面,法治网站作为新兴媒体传播的重要阵地,应实现专人专岗、常换常新、常改常优、互联互通,推动既懂得网络信息技术又懂得法制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在各级法治宣传教育机构和工作队伍中,培养政治过硬、业务过硬、技术过硬、作风过硬的善于运用新兴媒体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才队伍。

3 将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完善公民意识培植制度

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②这一重要论断一方面表明了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道德主要约束心灵,法律主要约束行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同向性,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调整规范,彼此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另一方面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上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走向“善法之治”。在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的关系问题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即“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植公民意识,也必须坚持将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这是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一项崭新课题。应当说,将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可最终归结为公民意识教育,是一种指向政治文明素质的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强调的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等基本意识,包含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内容,可以说这二者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方面,法治教育的核心培养公民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定义务是最低的道德标准,道德是法定义务以上的行为规范,对公民意识的塑造不仅需要法律维度,还需要以道德的说服力与感召力提高公民的思想认识、道德觉悟以及政治道德素质,培育有政治责任感的公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把公民意识教育的新内涵阐述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观念”,是基于并超越单一的法治领域和道德领域的教育而向政治文明教育范畴递进。在强调将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的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有必要从培育公民意识的高度出发,捋顺、协调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的关系,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整体效能。

从我国普法工作的主题与重心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法律常识教育到法治知识教育,到法治理念教育再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公民意识教育的发展过程。新时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逐步实现从单一守法教育到综合性的公民意识教育的转变。③从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看,主要包括公民素质培养、公民能力培养,公民精神培养三大方面,其中公民素质培养是基础,公民能力培养是中间环节,公民精神培养是核心与归宿。具体来说,公民素质教育主要体现在公民道德素质和公民法律素质两个层面,公民道德素质教育以建立社会责任感为核心,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以建立对宪法的理解与认同为重点;公民能力培养主要包括对公民权利实现能力的培养和公民参与政治能力的培养;现代公民教育的核心在于公民精神培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精神的培养核心在于对公民宪法信仰的培育与对公民民族精神的弘扬。④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应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公民意识培植制度,⑤在“法律六进”的基础上,拓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与领域,扩大受众的覆盖面,与时俱进更新内容,将单一维度的法治宣传教育与传统美德教育、人文精神教育相结合,健全从家庭、学校至社会的公民教育体系,保证每一个公民能接受良好的政治教育、法律教育和社会文化教育,引导公民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廉政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

廉政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法治是落实廉政的关键。在现代社会,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廉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廉政,廉政需要法治作保障,没有廉政作为基础,法治也无从实现。廉政教育是实现法治廉政的重要途径,其中廉政法治教育是廉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培育是廉政法治教育的核心,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廉政宣传教育当中,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自律意识。党的十八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强调了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与责任。应当说,领导干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既可以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针对廉政法治教育可以从培育领导干部的“应为”(积极层面)与“不为”(消极层面)两个方面理解。从“应为”的一方面来说,廉政法治教育不仅是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执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树立起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大力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和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党的十八以来出台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决定及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培育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上,领导干部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应善用法治方式处理实际问题。从“不为”的一方面来说,廉政法治教育要在领导干部头脑中拉紧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廉政“高压线”,筑起不违法行使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防火墙”,加强廉政法治的预防警示教育,努力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正如刘云山同志所总结提出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带头敬畏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⑥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以往的廉政宣传教育中,往往更侧重政治信仰、思想道德等方面内容,相对而言,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培育关注度不足。当前以及未来的廉政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应注重与法治宣传教育融合,将法治理念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结合起来。应在今后的廉政宣传教育中予以强调与重视,占据重要位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包含五个方面基本内容,即依法治国理念的宣传教育,执法为民理念的宣传教育,公平正义理念的宣传教育,服务大局理念的宣传教育以及党的领导理念的宣传教育,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的有机整体,也是廉政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在另一方面,要围绕贯彻执行宪法、国家基本法以及全省改革发展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不断加强对党纪国法、廉政法规的宣传教育,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廉政法律法规教育体系。在廉政法治宣传教育的方法上,也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任职资格管理制度等,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制度化、规范化与常态化。

注释

① 邢国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72-275.

②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求是,2015(1).

③ 李升元.法治实践的公民意识教育价值研究.2012年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87-89.

④ 伍华军,周叶中.我国公民意识及其培养研究.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19-227.

⑤ 伍华军,周叶中.我国公民意识及其培养研究.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35-243.

⑥ 刘云山.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学习时报,2014-11-25.

参考文献

[1] 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组编著.建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研究.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

[2] 尹超.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学比较研究——以德、日、英、美为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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