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航行管制的法理探讨*

2016-12-13 07:59:05刘惠荣李浩梅
国际问题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船舶规则区域

刘惠荣 李浩梅

北极航行管制的法理探讨*

刘惠荣李浩梅

〔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冰封区域沿海国特殊的环境管辖权,加拿大和俄罗斯依据这一条款在其北极海域内全面推行航行管制。然而这一单边管辖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多项限制条件,两国部分管控措施超出了冰封区域条款的合理使用,突破了海洋法对航行权的保障。在国际法体系内,北极沿海国航行管控的特殊权力有其外部边界,受到多边海事规则的制约,特别是“极地规则”的出台将限制冰封区域条款的适用空间,削弱沿海国单边管辖权的合法性基础。北极沿海国实施单边管控面临法律和政治上的双重困难,通过国际平台开展北极航运合作,寻求在国际规则中维护其利益诉求,更加符合北极沿海国家的实际利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冰封区域条款、航行管制、极地规则

李浩梅,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由于北冰洋地理、气候、水文状况与其他海域有很大差异,船舶通航条件恶劣,长期以来北极海域的海洋利用以探险、科考、原住民使用为主,国际航运业并不关注北极航道。国际社会没有为北极海域制定专门的国际航行规则,国际海洋法中唯一一条针对北极水域的规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冰封区域条款。作为《公约》缔约国,加拿大和俄罗斯依据这一特殊授权在其北极水域制定和实施有关航行活动的国内法规,实际管控着北极航道的航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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