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新政
近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提高黑龙江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低保提标。此次提标惠及全省城乡困难群众246万人,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十连增”。
根据这一方案,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1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13 716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960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6720元/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4704元/年。采取补差金额的方式发放,部分地区能够实现一次性领取补差金额。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惠民生”即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我省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预计到2020年,我省将有望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到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和救助比例,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实施重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