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用工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016-12-15 08:07
当代工人 2016年10期
关键词:申诉人月工资申请人

个案急呈

申请人范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2012年3月到单位工作,双方于次月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6年4月末。合同到期后,单位通知申请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对此申请人无异议,但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双方出现了分歧,申请人认为单位应当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理由是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为4年多一点。单位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好是4年,应当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申诉人

半个月的工资没多少,单位赖着不给就说不过去了。如果是不了解法律,那咱们今天就掰扯法律。走到这一步非我所愿,我就想要一个公平。

被诉人

我们不是赖着不给,这么大的单位犯不着因为半个月工资上法院。就如申诉人所说,我们都想要一个公平。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按照劳动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是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工作年限为基础。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一致的,但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存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的请求是有法律根据的,理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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