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纺织品服装监管的“规格”
——新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6-12-15 07:58■文/菁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3期
关键词:学生服纤维制品监督管理

■文/菁 菁

升级纺织品服装监管的“规格”
——新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文/菁 菁

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3月31日开始实施。

据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措施。2006年6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5章41条,是对2006年颁布实施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该办法旨在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特殊消费群体的人身健康安全。“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增加并强化了对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同时,确定了开展纤维-纤维产品的‘全链条监管’,要求质检部门内部按照各有侧重、发挥特长的原则进行职能调整,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查等工作制度的实施,提高监管效果。”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了加强对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全链条监管制度、原料把关制度、质量标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7项制度。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管理办法,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同时,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管理办法要求,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该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以及安全类别。根据管理办法,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等多项制度,加大了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将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并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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