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多部门联合贯彻实施《慈善法》

2016-12-15 02:58
福利中国 2016年5期
关键词:慈善法民政部门民政部

• 本刊记者 王 堃

民政部多部门联合贯彻实施《慈善法》

• 本刊记者 王 堃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国首部《慈善法》。9月7日,民政部举行《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和社会工作司副司长黄胜伟出席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克强主持发布会。

加强联动 形成合力

会上,王克强简要通报了今年3月《慈善法》颁布以来民政部有关工作情况,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

一是周密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工作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提出了具体任务、进度安排及工作要求,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供了指引。

二是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培训。协助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编写出版了《慈善法》释义、《慈善法》学习问答;部领导带头在权威媒体发表解读文章;举办了面向民政部机关、民政系统、社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或有关座谈研讨;举办了中华慈善博物馆开馆仪式和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表彰仪式;组织各地广泛开展了首个“中华慈善日”活动;相关媒体开设了《慈善法》宣传专栏。

三是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先后联合或协商有关部门出台了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慈善组织登记、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及服务平台管理等政策文件;遴选了首批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还有很多法规政策正在征求意见或会签之中,计划到今年底一共出台法规规章政策13件,明年再出台8件。

四是指导推动各地抓落实。向全国民政系统先后下发了学习贯彻《慈善法》的通知和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服务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了抓落实的工作合力。

制度规范 有序发展

围绕《慈善法》的贯彻落实,就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局完成或者基本完成了五项工作。民政部已于9月2日认定了第一批16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为慈善组织,由李立国部长向这些组织的代表颁发了新的载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于2017年年底前通过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修订《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等工作,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社会信用、评估制度。社会组织管理局还将按照《慈善法》的授权,着手研究制定“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启动统一慈善信息平台的建设。

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介绍了《慈善法》的实施情况:

一、关于社会组织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起草制定情况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就是说,慈善组织不是一个新的法人组织。在《慈善法》公布以后,民政部抓紧启动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上报国务院。这次修订,在组织形式、登记管理制度上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做了衔接,同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

二、《慈善法》配套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慈善法》构建了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健全了慈善事业的体制机制,确定了民政部门在慈善工作的主管职能。为落实《慈善法》的改革创新举措,政策法规司和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其他司局紧密配合,已经完成了三项制度建设:

一是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慈善法》对存量社会组织,规定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授权,制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于8月31日以民政部第58号令公布。《办法》主要是强化了对慈善宗旨和慈善行为的检验,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申请材料、证书换发、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对增量慈善组织,《慈善法》通过将法人资格获得与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一,简化了准入手续,据此下发了《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设立慈善组织在申请材料、登记审查、注销清算、登记证书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认定和新登记,畅通了慈善组织准入通道。

二是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制度。《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资格作了开放式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公开、公平地争取社会支持,为构建良性竞争的发展格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慈善法》还对公开募捐活动以及相关的财产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为了落实这些制度安排,确保公开募捐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回应社会关切为原则,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不同条件、程序,明确了一般性公开募捐、异地募捐、突发事件募捐的备案方式,规范了网络募捐、合作募捐、急难救助募捐。这个办法已于8月31日以民政部第59号令对外公布。

三是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特别是网络渠道开展的“线上”募捐活动,已经成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主要途径,《慈善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8月30日,民政部会同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些媒体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对募捐主体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要记录保存有关信息,要对民政部门履行慈善组织监管职责予以配合;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上面所说的这些“线上平台”进行发布求助信息的,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者个人负责。

三、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遴选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社会组织管理局于今年4月启动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标准的研究工作,7月20日以部办公厅名义面向社会发布《关于遴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截止到8月5日,已有47家平台递交的申报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一共确定了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于8月31日正式发布第379号公告,进行了公布。

慈善信托 有章可循

在《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慈善法》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定义、设立要件、民政部门的备案职责等,并规定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民政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会同银监会于8月25日共同制发《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备案层级管辖、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管理和监督等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事项做出规定,以便在《慈善法》实施日起,各地在处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时有章可循。

《通知》把握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行政。严格按《慈善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和授权,设定相关权利义务,避免备案成为变相的审批。因为《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施行的是备案制度,而《信托法》当中规定是审批,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按照《慈善法》来讲要备案,不要使备案成为变相的审批。

二是鼓励创新。《通知》只解决慈善信托备案管辖、备案内容和备案程序、履职检查等现实问题。至于慈善信托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则鼓励从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角度,根据慈善信托本质要义和立法本义研究处理,进行探索,积累经验。

三是注重操作性。为便于法律实施后的实际操作,在给实践创新预留充分空间的同时,对法律授权内容尽量清晰和细化,执行程序尽量明确和完整,工作文本尽量统一和规范。在备案的申请书、存单、回执等方面统一格式,便于地方民政部门在很短的时间之内操作,提高备案工作的效率。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确定备案管辖机关。根据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目前的监管行政层级,《通知》分别就不同的受托人确定了不同层级的民政部门来履行备案职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同时向银监机构报告。

二是确定备案程序和要求。《通知》分别对设立备案和重新备案的程序、提交的书面材料清单及民政部门对备案的处置做出规定。

三是确定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的监管职责。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授权,依法履行接受报告、公开信息、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授权,依法履行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知》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

四是对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慈善信托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包括要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事项,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强化风险防控,规范投资行为,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

据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介绍,自9月1日《慈善法》实施起,北京、上海、福建、深圳、西安、南昌、贵阳的民政部门已经受理了多单慈善信托的备案情况,今年年底会做出更详细和系统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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