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曙光号”案例分析

2016-12-15 11:11谢珺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海洋法

摘 要 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极地曙光号”案的判决,本文就俄罗斯在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设立安全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本文着重探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0条语义下的专属经济区内人工岛屿的建设、岛屿周围安全区的分析,结合“极地曙光号”案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海洋法 极地曙光号 安全区 人工岛屿

作者简介:谢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26

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极地曙光号”案的判决中,实体部分的判决主要涉及了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俄罗斯在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设立安全区的问题;二是俄罗斯对极地曙光号及其船员所采取的手段的合法性问题;三是俄罗斯对国际海洋法法庭法令的执行问题;四是俄罗斯未在本次仲裁中支付保证金的问题;五是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由于“极地曙光号”案例判决硕长,值得探讨的地方也实在太多,故本文将主要就判决的第一部分,即俄罗斯在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设立安全区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8日,30名来自荷兰、美国、英国、法国、芬兰等18个国家的绿色和平组织的成员(其中一名为俄罗斯籍)乘坐“极地曙光号”,来到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抗议俄罗斯在北冰洋开采石油。该平台位于巴伦支海,隶属于俄罗斯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俄边防军要求“极地曙光号”停船接受检查,但未得到配合。俄边防军遂进行了警示性射击,并于19日晚使用直升机控制了该船。两名船上成员曾试图强行登上钻井平台,俄方将该二人拘押。据俄方称,该二人来自瑞士和芬兰。次日,俄方海岸警卫队扣押了“极地曙光号”,并逮捕了船上成员。其后,俄方起诉被扣押的船员,控诉他们从事海盗活动。根据俄罗斯的法律,他们最多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这些船员现被关押于摩尔曼斯克。

因为“极地曙光号”上悬挂的是荷兰的国旗,所以荷兰作为船旗国出面进行了交涉,对于俄罗斯针对该船及船员的扣押及逮捕行为,于2013年10月4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了强制仲裁程序。而且,向ITLOS提请临时措施,要求俄罗斯释放船只和船员,以及停止对于该船和船员的所有有关的司法活动。

2013年11月22日,在荷兰政府出具360万欧元保释金的情况下,ITLOS做出了临时措施的裁定——“极地曙光号“以及该船上被指控触犯流氓罪的船员应当被释放。2014年3月17日,仲裁庭也召开了会议商定仲裁的相关事项。2014年8月31日,荷兰正式向仲裁庭递交了诉状。11月26日,仲裁庭就俄罗斯的所不服的管辖权问题做出了裁决,认为ITLOS对于荷兰所提请的临时措施享有初步管辖权。对于法庭的裁决,俄罗斯依然持否定态度,其作出声明,依旧认为该仲裁庭对于此案不享有裁决权。不过,随着俄罗斯国内对于该案的法律程序的进行,俄罗斯的议会进行了投票,将流氓罪这一罪名也纳入了为了纪念国内宪法20周年而订立的全面大赦法的范围。因此,此案中的29名被控人员在缴纳保证金之后,于2013年年底之前得到了释放。

本案作为法庭受理的第22号案件,荷兰请求法院以临时措施的形式迅速释放船只及船员,与法庭以往受理的案件相比,本案具有独特的立场及特殊性,笔者将就本案的判决中有关实体法的部分进行分析。

二、俄罗斯在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设立安全区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1款第b项第1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依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而这种管辖权的具体范围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60条进行了具体的划定。

荷兰主张俄罗斯违背了它依公约对荷兰所负有的义务,即俄罗斯在钻井平台周围三海里设立了一个“任何没有经过俄罗斯联邦的事先批准的航行都是被禁止的”的安全区。根据荷兰的主张,这个三海里的安全区违背了《公约》第60条第5款“安全地带的宽度从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外缘各点量起,不超过五百公尺的距离”的规定。

荷兰依据该主张要求仲裁庭,指令俄罗斯联邦发起一个对海员们的公告,撤销关于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的还在继续生效的公告,特别是2011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21号公告,并将公告更改为符合公约的公告。

国际海洋法法庭同意荷兰的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是《公约》第60条所规定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范畴的观点。并且从俄罗斯的官方文件中,也能够得到同样的结论。

但是,荷兰主张俄罗斯在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设立的三海里区域,是对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安全区规定的挑战,即根据公约,俄罗斯事实上建立了一个三海里的安全区。对于这一主张,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探讨。

根据法庭所知晓的情况,在极地曙光号案发生时,俄罗斯在2011年第51号船员公告宣称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三海里的区域过于危险、不宜航行。接下来的注意公告中更是声明“船舶不应该在没有海洋冰盖平台操作员统一的情况下进入该平台的安全区域”。

法庭进一步认为,2014年第21号船员公告是对2011年第51号船员公告的于2014年5月24日的修正,即“船舶在没有被离岸冰盖平台操作员准许的情况下,不建议进入离岸冰盖平台周围的安全区域”。

法庭对于任何其他的俄罗斯法律法规行政法令,是否有其他特殊规定并不知晓。那么,争议的焦点就转移到了No. 51/2011号船员公告和No. 21/2014号船员公告是不是创造了一个与公约语义相同的“安全区”。法庭持否认态度。

首先,很明显,No. 51/2011号船员公告和No. 21/2014号船员公告仅仅把该钻井平台周围的三海里区域定义为一个“危险不宜航行”的区域。它们并没有明显表明该三海里区域是公约语义下的安全区。

其次,根据《公约》第60条第4款的规定,安全区是一个“可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的区域。从法庭的视角来看,该条允许沿海国家在安全区内依照成文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且从这样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这样的措施的目的是致力于包括航行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在内的安全。沿海国家的这些权利最多只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实施。

俄罗斯的No. 51/2011和No. 21/2014船员公告,并没有建立一个俄罗斯能够援引安全法律法规并且实施它们的安全区,也没有可以施加于外国船舶的强制性规则。“注意通告”并不能扮演一个强制性的角色,它只是一个建议性地告知船舶平台周围三海里区域内进行航行也许存在危险,并且船舶在进入该三海里区域时,最好向平台操作员寻求允许。尽管在这两条公告中存在着一些英语用语上的差异,No. 51/2011公告声称船舶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不应该进入”,No.21/2014公告声称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不推荐进入”,在最原始的俄语版本的公告中,都使用了“建议”这一词语。

这就表明No. 51/2011和No. 21/2014号船员公告不是俄罗斯在行使其由公约第60条获得的关于安全区的管辖权,而是鼓励船舶和平台进行沟通,以降低冲突和其他事故的风险。

另外,事实确实表明船员公告没有禁止船舶在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三海里内航行的权利。因此,通过2013年9月13号的广播,拉多加当局通过No. 51/2011建议极地曙光号“3海里内航行有危险,500米内禁止航行”。当它2013年9月18日命令极地曙光号停止时,拉多加当局只是控诉绿色和平组织的刚性船体充气艇进入了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五百米区域,并没有提到三海里区域。这些通讯记录表明,在俄罗斯看来,只有平台附近五百米的区域是禁止航行的,以及实施行为也只在这个区域内被允许。

法庭因此总结,俄罗斯从来没有建立一个公约60条语义下的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三海里的安全区。

俄罗斯法律法规的框架和内容涉及到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结构以及大陆架的部分,更是确认了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三海里没有安全区。

三、 对俄罗斯在平台周围设立安全区的问题的分析与启示

(一)关于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建造的法律规定

依据《海洋法公约》第60条,沿海国家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在专属经济区内专属建设的权利,并可以授权其他国家或组织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包括财政、海关、卫生、安全及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其建造应当进行充分的通知,以及予以必要的警告。沿海国家可以设立合理的安全区,并有权在该安全区内为确保航行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安全区的宽度不应由沿海国家随意设定,而应参照相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确定。其宽度不应超过从该人工岛屿、结构或设施的外缘各点外五百米的距离,但由主管国际组织建议,或者被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则可以超过该五百米的限制。任何船舶都应当尊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的安全区,且应当按照该区域附近航行的一般国际标准航行。

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等同于岛屿,故也应然地不具有岛屿的法律地位。其存在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划定,并不会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明确了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并不享有主权。所有的国家,根据现行的海洋法框架,均不能自由地建设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我们应当通过一定形式的规约,规范在专属经济区内建设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准入条件及相关规范。一旦有关国家就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问题出现冲突和争议,则在现有法律规范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将当事人及国际社会视作一个整体,在考虑各自利益的同时,进行整体的利益协调和冲突解决。

(二)俄罗斯宣称“三海里安全区”的不合理性

俄罗斯宣称“三海里安全区”明显与公约对于安全区的规定相违背,无论是从公约还是从习惯上,都无法自圆其说。故笔者认为,俄罗斯选择“三海里安全区”作为其诉讼战略的第一步,是极其失误的。

退一步说,倘若俄罗斯宣称其普里拉兹洛姆纳亚钻井平台周围五百米的安全区域,根据公约,安全区域设立的目的是“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即安全区域并不能作为禁止航行的理由。更何况,俄罗斯并没有按照公约的要求,妥为告知安全地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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