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的控制

2016-12-16 06:34辉忠民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5期
关键词:净含量衡器石油气

■文/张 辉忠民

瓶装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的控制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气液两相定量包装商品,长期以来,对其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一直是令计量检测人员头疼的事。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规定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检验过程中,由于钢瓶重复使用,许多会留有残液,一定程度造成了瓶重的不均匀,如何保证钢瓶皮重测量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易操作性,对检测人员来说是一个技术难点。

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法规,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介绍一下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的控制办法及建议。

《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的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依据《规则》,瓶装液化石油气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做了规定(见表1)。

表1 允许短缺量

国家标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最大充装量或充装衡器的要求

目前,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3个: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和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表2 常用钢瓶型号和最大充装量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对常用钢瓶型号和最大充装量做了规定(见表2)。

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充装计量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包括气瓶质量与装液质量)的3倍,也不得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班使用前检验一次,衡器应设置有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对配备计量衡器的要求: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固定式电子计量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 T7723规定的3级秤等级要求。液化石油气、液氮和液氨气体充装站应配备有在超装时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三个国家标准中,GB5842-2006对不同型号钢瓶最大充装量进行了规定,GB14193-2009和GB27550-2011都未明确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作具体规定, GB27550-2011对充装衡器进行了要求,即符合GB/T7723《固定式电子衡器》规定的中准确度级(3级秤)。

依据GB/T7723-2008规定:中准确度级电子衡器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是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见表3),从表3中可见准确度级电子衡器使用中检验的相应秤量与最大允许误差。

表3 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

目前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大多数使用的固定式电子衡器主要是液化气充装机或充装电子秤,分度值e一般为100g或50g。依据GB/T7723-2008规定,当e=100g,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在(0?50)kg(钢瓶皮重无需考虑,充装时可以置零去皮),最大允许误差为±100g。当e=50g,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在(0?25)kg,最大允许误差为±50g;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在(25?100)kg,最大允许误差为±100g。

考虑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业特点,笔者认为如果用液化石油气充装衡器不同量程的最大允许误差来代替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些不合理。

表4 钢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技术要求

《规则》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办法》,为避免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规定上与国家强制标准之间存在矛盾,《办法》第十条对强制性标准与《办法》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即强制性标准优先原则。

《办法》实施10年来,保护了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很多产品在制定新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对现有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修订时,在允许短缺量规定上,都采用了《办法》上的规定。

部分省、市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的标注和允许短缺量的规定

针对国家标准还未明确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做具体规定,目前一些省、市制定了本地区的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759-2010《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技术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当在钢瓶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应选择“kg”或“千克”。标注字符高度应不小于6mm。对单瓶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明确规定了允许短缺量(见表4),且不得大于GB17267和GB5842的安全要求。

河南省洛阳市2013年6月实施的《关于明确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的通知》: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出厂站前要加贴统一的充装标签,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企业名称、净含量、允许偏差、服务电话等四项基本信息。钢瓶充装完毕后必须粘贴充装标签,无充装标签的,一律不许出厂站。对不同钢瓶型号净含量标注与允许偏差做了规定(见表5)。

相比较而言,广东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对允许短缺量规定的有些偏大,洛阳市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允许短缺量的规定与《办法》虽然相差不大,但笔者认为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不应对3种不同型号钢瓶充装净含量做硬性规定,应视钢瓶新旧程度、使用状况而定。二是“允许偏差”表述不规范,对于定量包装商品来说,采用的 “允许负偏差”(允许短缺量),而不应规定“允许正偏差”。

表5 不同钢瓶型号净含量标注与允许偏差

一个建议和一点提示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瓶装液化气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还是应采用《办法》的规定,这样即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合理保护了生产者的利益。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进行部署。以此为契机,笔者也建议GB27550-2011在修订或整合时,对瓶装液化气的允许短缺量也能采用《办法》的规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GB27550-2011已经代替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已经近5年,目前仍然有一些液化气充装站或销售网点,利用已经作废的GB17267-1998的规定去欺骗消费者,对此,执法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计量环境。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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