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业对民工工资发放管理之我见

2016-12-16 21:54刘懿萍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7期

刘懿萍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好转,我国建筑业也强劲复苏,建筑业的发展,相应支持了上游的市政建设等行业的发展。就目前来看,施工企业还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单位,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施工项目部它们需要大批民工,而其工作的流动性、身份界限的模糊、缺乏基本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不利于民工利用法律和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进一步加深了拖欠工资造成的社会矛盾,加剧了拖欠工资带来的危害程度。这个问题讲了好像有尽十年了,而且每逢年关都要重讲一遍,但年年讲,年年不见好转。每到年底总会有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仿佛不这样不足以引起社会的重视,成为每年年底的一种独特社会现象。

关键词:市政施工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01

一、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

1.地方财力不足造成拖欠

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好大喜功,没有充分的调查论证,仓促上马了一些所谓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由于后续财务跟不上,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他们垫付了大量的工程资金,使得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没办法企业只有拖欠工程。

2.建设方恶意压低造价,使施工企业严重亏损,造成拖欠

近几年虽然建设市场欣欣向荣,呈现出活跃的局面,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有好多深层次问题远未解决,最突出的问题是发包方不尊重科学,不按正常的施工图预算招投标,而是拍脑袋定标价,恶意压低标价,使中标价严重低于合理的成本价格。施工企业一旦中标,由于无法承受,只有转手分包给资质低的企业或者根本不具备资质的包工队来施工,包工队要么偷工减料以降低成本,要么就拖欠民工工资,一些工程还未干完就溜之大吉,把剩下的包袱摔给中标企业,所以才出现那么多工程质量和民工闹事问题。

3.包工头现象的存在,也会造成拖欠

包工头存在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是根本上的原因,因为有利益链在里面,总是有一些能左右施工企业命运的当权者,或者是其他关联方从中施压,以谋取个人不正当的利益,所以包工头现象就很难杜绝。

现实情况中,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是不敢轻易拖欠民工工资的,哪怕是企业的职工工资不发,也要想方设法把民工的工资发掉,唯恐民工闹事。但由于包工头的存在,即使企业不拖欠民工工资,包工头也会以各种理由把民工工资扣留,以此作为和施工企业讨价还价的筹码,甚至煽动民工闹事,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民工工资发放的类型

目前,施工企业民工工资发放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施工项目部统一使用的民工。由于民工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民工的统一考勤由项目部考核并发放工资。

第二种类型是劳务分包单位中使用的民工。这种类型有两种结算方式:其一是施工项目部将工资费用划给劳务分包单位,再由劳务分包单位对工资进行分配和发放;其二是施工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约定,在每月末施工项目部以分包单位提供的考勤表为依据来代为发放民工工资,并把工资费用作为劳务分包费用来抵扣。由施工项目部代发的这种方式能有效保持施工生产队伍的稳定。

三、切实消除建设市场和民工工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1.强化财务管理,公开工资发放制度

财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包工头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工资结算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名单。

2.启用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把民工工资发放落实到实处

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格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规范民工工资发放管理,严禁分包发放现象

建设单位要求各施工企业的员工工资必须由施工企业统一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不得由劳务分包单位或包工头(班组)代替发放。民工领取工资时一定要有本人签收或者书面委托他人代领,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员工本人手中。

4.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民工工资发放及监督管理

各施工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及各班组长为成员的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公司做好对项目部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和劳务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好民工工资发放台账。

5.明确相关部门的管辖权限,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堵塞管理真空

修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管辖的规定,变注册地管理模式为注册地和合同履行地管理相结合模式。即注册地和合同履行地劳动部门对包括拖欠工资在内的劳动纠纷均有管辖权。加大劳动部门和建设部门的协调力度,对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工资案件,应有劳动部门和建设部门成立专案组,进行处理。

6.加大宣传,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进行曝光

对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非法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施工企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并用不良行为记录处理,通过建设网或者媒体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