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探讨

2016-12-16 01:07陈旻瀚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7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建议问题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金融获得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较强,相对于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和特征。但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需要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先就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容进行简要的分析,然后就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就应该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引言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等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技术为中心,其中也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1]。以下本文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述

近十几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获得了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相对于传统的金融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时效性、便捷性、多样性等特征,为金融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技术基础。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俩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在货币支付领域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化的人们开始倾向于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支付。互联网支付方式具有方便、快速等特征,将互联网支付方式应用于金融领域有效的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货币支付的前提和基础,网络银行的出现是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起源,其后出现的“支付宝”以及其他相关的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出现也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的货币支付业务获得了稳定的发展;第二,从货币融通领域来看,众筹模式与P2P模式的开启正是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融通领域开启的新模式。其中,众筹模式是利用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进行网络筹集资金,这种网络筹集资金与传统与的募集不同,传统的自己筹集大部分是依靠自己的亲戚朋友,需要牵涉到诸多人情世故问题,而众筹却是面向社会公众,包括企业和个人[3]。目前,众筹模式已经成为了大部分创业人员的首选融资渠道。P2P的出现较众筹模式更早,其指的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网络平台中直接进行借贷的金融交易模式,不需要通过任何中介机构。P2P模式较多的应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其仍然属于新兴的事物。新兴事物的发展必然会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安全隐患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经过了不断的完善才逐渐发展而来,例如,早期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出现和应用虽然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是却也存在着高风险[4]。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改良,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发展中的风险也开始大大减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至今,虽然已经获得了较为稳定的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技术为中心,具有传统金融行业发展中所没有的诸多优点。因此,互联网金融自发展以来便受到社会公众的吹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过于迅猛,必然会引起不法分子的关注。不少投机分子趁着这股热潮,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他们提供的便利进行非法集资和放贷,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2016年4月,我国公安部代表人员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非法集资案件年立案数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今年一季度,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明显增多。可见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问题十分严重。

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面临着高风险和高挑战,因此,相关部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调控,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安全发展,保证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需要明确由谁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已经确立,由央行负责,但是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如众筹模式、P2P模式等的监管主体却仍然较为模糊[5]。

众筹模式、P2P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重要内容,二者具有一定的共同点,即均以民间为主要的资金筹集对象,具有广泛的民间性。众筹模式、P2P模式近年来发展态势十分良好,尤其是众筹模式,深受人们的欢迎。但是,也正是由于众筹模式和P2P模式的发展态势良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两种融资模式进行创业和生活,对众筹模式、P2P模式进行金融监管更加刻不容缓。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势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般会选择集中式的管理模式,然后再根据各地区的特殊情况,将监管权力下放至各个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可以从这一方面换左手,即让个地方政府承担本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这样不仅能够分担国家的监管压力,而且更加方便与各地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监管。事实上,关于地方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尝试,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2013年12月份,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省市县三级全面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这在全国是首创。具体方式是在山东17个市、137个县市区普遍建立地方金融办,加挂一个“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以此来适应各种准金融业态,使它们能够规范有序[6]。

2.选择适当的监管方式

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之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式是接下来需要终端杆考虑的问题。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还较短,发展模式和方向还有待进一步确认,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要坚持适度原则,要给予互联网金融充分的发展空间,不能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于强制性和非弹性的监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合理的监管。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需要坚持原则导向原则,根据过去的监管经验以及国外的监管案例进行合理的早期互联网金融监管,坚持适度原则,引导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建设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主要的风险在于不合法之处,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问题。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需要做到有喜爱几个方面:首先,要加强对投资客户的身份认证。不少投资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网上进行非法集资。这些非法分子的身份信息必然是虚构的,因此容易躲避公安人员的追查。那么,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加强对投资人员身份信息的排查就显得十分重要,对于有疑问的投资人员或者不确定的投资对象,相关平台必须要进行剔除,以此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7];第二,要建立第三方信息平台,适时监管非法集资或者异常合资的情况。第三方信息平台不涉及金钱交易问题,只对融资和投资信息进行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其中的步伐行为,杜绝非法集资现象的发生;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也可以较好的避免出现不法分子投机问题;第四,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管和保护制度,保证互联网金融上方的隐私,避免出现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被窃取的形式,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良好,但是也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如非法集资风险扥,对互联网金融双方主体的利益发展均十分不利,要求相关部门能够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选择适当的监管方式,并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建设,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郑联盛. 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05:103-118+6.

[2]刘志阳,黄可鸿.梯若尔金融规制理论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02:64-76.

[3]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02:6-17.

[4]程华.互联网金融的双边市场竞争及其监管体系催生[J].改革,2014,07:66-74.

[5]洪娟,曹彬,李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09:42-46.

[6]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05:126-139.

[7]刘英,罗明雄.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J].中国市场,2013,43:29-36.

作者简介:陈旻瀚(1989-),男,浙江温州人,工作单位:厦门大学,职称:无,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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