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成伙伴 有责大家担

2016-12-17 10:22
农村百事通 2016年22期
关键词:老车吴某王某

案例:中途劝酒 酒驾被罚

隋某和吴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分别来到北方边陲的两个小镇创业。2015年春节前夕正愁抢不到回家车票的隋某,得知吴某要自驾回老家过春节,且要经过他的家乡,于是决定搭乘吴某的顺风车。隋某、吴某各自带着女朋友,车上有说有笑。为了表示感谢,每逢饭点隋某都在路边店请餐,县道、省道他没敢劝酒。上了高速公路,隋某认为交警不可能上路检查,因此在服务区饭店用餐时,隋某不仅自己喝酒,还劝吴某一起喝。谁料刚一上路,就被交警抓了个正着。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吴某被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罚款。隋某自知劝酒有过,主动给吴某交了罚款。

案例:路上爆胎 公平分担

在省城某水厂当送水工的王某,送水中认识了开超市的老板邻村老乡吴某。春节前夕,吴某主动邀请王某搭他的车回家过春节。因节前事多,吴某出发前忘了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轿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左后轮爆胎失控,碰撞到路边右护栏并致车辆侧翻,王某身受重伤。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及王某对车辆侧翻均无责任。

王某伤愈后要求吴某承担其10多万元的医疗费,吴某觉得数额太大,并认为他让王某搭便车返家是助人为乐,且此次事故属不可抗力,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则认为,虽然自己不付车资,但吴某也有义务确保其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王某欲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搭乘人与运行人均无过错的“好意同乘”纠纷。《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该案正好适用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至于补偿多少,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50%。

案例:一人责任 多方共担

2015年春节前,老家在北方而人在南方工作的同乡公务员老车、小李、老张,三家共九个人合租一辆车回乡看望父母。他们约定,车由老车、小李轮流驾驶,另外每人预交1000元,多退少补。吃、住、行等各项费用统一支付,按人均摊。说是老车、小李轮流开车,考虑到小李是个新手,一路上进山的、绕弯的、坡度大的路段都由老车驾驶。进了家乡地界,换成小李开车,不到一小时,在车辆变道时竟撞上了高速路上的中间隔离带,车辆严重损坏,老车脊椎严重受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老车花去医疗费等数十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原因是小李违章操作造成的,小李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老车要求小李承担相关费用,小李认为,相约合伙乘车外出,他是为大家开车,损失应当由合伙乘车的全体人员均摊,但其他人员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老车无奈将小李告上法庭。

分析:老车、小李、老张三家是一个因拼车外出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成果同享、费用共担”应属于民法中的“合伙”。合伙即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途中发生事故,损害赔偿,应视为合伙侵权行为所负债务,以《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人人有份。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当承担份额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但事故引发的债务的产生,毕竟是由于小李违章操作造成的,他应当分担事故损害赔偿较大份额。法院经过调解,达成小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损失的50%,其余人员平均负担其余的50%的协议。

(黑龙江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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