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正确的姿态“拥抱”互联网金融

2016-12-17 14:34杜娟
检察风云 2016年23期
关键词:网贷整治监管

杜娟

经历了几年来的“野蛮生长”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了首次整治“风暴”。继8月底四部委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网贷监管细则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10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要求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所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如P2P、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理财等,纷纷感受到了“寒意”,萌生退意。那么到底该如何解读网贷监管细则、如何看待市场反应呢?

监管细则出台后的市场反应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为2202家,较最高峰时4600多家平台已下降超过50%。其中,停业及问题平台共计98家,其中问题平台40家,包括跑路32家、提现困难8家。

网贷之家在国庆期间发布《P2P网贷行业2016年9月月报》,披露了一个具有行业里程碑意义的数据:P2P综合收益率首次跌破10%。最近,多家上市公司已经开始终止收购互联网金融资产。2015年31家上市公司布局P2P行业,今年以来,仅有3家上市公司平台上线;而网贷监管细则上线以来,无一家上市公司再进入该行业。应该说,目前政策在收紧,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大浪淘沙,去伪存真”的阶段。

如何解读网贷监管细则

目前对于相继出台的两套政策,各方反应很大是正常的。但是目前的很多评论观点尚存在误解,必须适时给予厘清。

首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早在《办法》出台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互联网平台依法合规开展P2P业务的呼吁,已经给该行业带来了很大反应。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紧跟着出台,正是进一步整顿的深化。很多业内人士直呼,此次最严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像一场风暴,直接把近年来疯狂野蛮生长的P2P业务推入寒冬。甚至有媒体和评论不断渲染这种紧张气氛,认为这是不让做P2P了,这是要打击P2P等互联网金融形式。事实上,这有些夸大其辞了。至少现在看来,这种怀疑的态度,本身就是对国家互联网金融政策的误读。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证P2P等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它不是扼杀和排斥互联网金融,相反,应该说是为后者的理性发展和健康培育保驾护航。

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良莠不齐。如前面所说,《办法》和《方案》的出台,导致不少问题平台维持不下去,最后跑路。为什么互联网金融给我们的印象就是“大多都是骗子”?就是因为在过去几年的快速发展阶段,不少P2P平台都是在打着众筹、理财等幌子,骗取大量资金,有的甚至中途跑路,让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因为规则和监管缺失,让一些资质不良的平台大打擦边球,“趁火打劫”,捞取不少好处。

国务院方案特别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中国互金风险整治领导小组严厉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的创新方向,并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受到挤压;一些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一些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甚至制造庞氏骗局。再任由互联网金融这样发展下去,最终将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损失,最终受损的还是金融行业和国内经济的发展。

专项整治的目的就是要针对某些打着以互联网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机构进行清理,为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创造一个有序公平的环境,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创新。

第二,《办法》和《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属性。相比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及数据分析能力解决信审难题。互联网企业在速度和灵活度上具备优势,但在资金来源、政府的信用背书、民众的信用程度上,都远远不及传统银行。

工信部信息中心企业网络安全促进委员会主任、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龚文曾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它可以让社会上的资金更有效得流动起来,帮助更多人享受到金融服务。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也表达过类似观点:第一,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以服务见长的行业,在金融行业具有不一样优势;第二,互联网金融能够让50万亿的居民存款对接上中小企业饥渴的资金需求;第三,互联网的技术可能对我们传统的征信和风控是一种额外的补充。

由此可见,我们也许应该仔细审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关系。即便是创新,也应该是在有秩序、制度保障下进行的创新。作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因此仍需要加强监管。借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的观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颠覆与取代的关系,而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相信对两者关系的讨论会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意义,而不是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落实网贷监管细则的建议

我们说,一个良好金融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不断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有赖于制度强有力的执行和推进。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随后我们必须花大力气要做的事情。并且这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任务。今后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加强:

在制度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对现有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这方面在新颁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已经多有提及,如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用好技术手段监管等等。

在机构层面,随着行业管理办法和整治工作的展开,将有一批合法经营、敢于创新的机构得到更多扶持,要鼓励这些机构尽快加强自身体系建设,完善部门制度流程设计和阶段性发展计划,尤其是对业务人员加强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培养。

在评估层面,除了部门监管和机构自我约束之外,还应该大力培育发展针对互金机构的评估体系。现在国内已经有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未来,可以考虑增加多方评估,比如,由投资方和投资者参与对互金机构部门的绩效、诚信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由此可以产生某种评估标准,标准将成为人们选择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依据之一。

在消费者层面,投资者和消费者需要更新观念,学习、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知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比如《方案》中也提及:“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总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规范发展,需要从业机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鼓励创意创新,也需要不断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也许可以用“拥抱”这样的词来形容我们对之的态度,张开双臂拥抱互联网,但是要注意“拥抱”的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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