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订餐平台的社会责任

2016-12-17 14:33庄嘉
检察风云 2016年23期
关键词:订餐许可证餐饮

庄嘉

编者按:随着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日渐渗透,“互联网+订餐服务”(下称:“网络订餐”)如雨后春笋般迅速萌芽,成为当下都市白领就餐的主要选择。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订餐在给人们“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美食”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入网餐厅证照管理混乱、食品卫生不达标等乱象愈发凸显。这既有网络订餐平台与入网餐厅利益捆绑的原因,亦有缺乏严格、统一、易落地的网络订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因素。“食品安全无小事”,那么该如何改变网络订餐行业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监管的现状,从而切实维护订餐者的合法权益呢?

据Analysys易观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第2季度中国互联网餐饮外卖市场整体交易规模突破200亿元大关,达到人民币252.8亿元。“网上叫外卖”俨然成为都市人繁忙生活的一道寻常剪影。但网络订餐在丰富市民餐饮选择的同时,也面临诸多安全隐患。近日,央视、新华网等新闻媒体相继爆出线上餐厅与实际店铺相差较大、资质不全,网络订餐食品来源、运送等环节卫生不达标等问题。这不禁令消费者倒吸一口凉气!网络背后看不见摸不着的菜肴制作过程安全么?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监管究竟去哪了?

充满隐忧的网络订餐

“民以食为天”,当下网络订餐发展如火如荼的背后,实质是公众舌尖上的需求在支撑。然而如果网络订餐无法守住最基本的卫生与安全底线,甚至任由问题餐饮服务上线,显然无法令人放心。

隐忧一:“幽灵餐馆”频现,餐厅名不副实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下称:“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其中,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订餐交易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的一部分,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约束。可是“实名制”在网络订餐平台上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据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Data Center of China Internet)于2016年7月初发布的《中国白领第三方网络外卖服务调研(2016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饿了么”、“百度外卖”、“美团外卖”三家网络订餐平台合计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北京青年报记者曾致电三家网络订餐平台,对方的工作人员均称入驻商家需有合格的营业执照和餐饮许可证,只有审核通过才被允许在平台上进行运营。但在上述三家平台的线上申请页面,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平台均设置了“资质信息”提交栏,“饿了么”和“美团外卖”要求上传“营业执照”图,可是却未提及“餐饮服务许可证”。而“百度外卖”设置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他资质”、“无资质”等多个选项,对“营业执照”没有硬性要求。且三家平台对从业人员健康证均未提及。由此可见,实名入网登记在网络订餐平台上名虽存,但实效却大打折扣。

诚如2016年“3·15”晚会曝光的真相:网络订餐并非一片净土!部分入网餐厅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标示的执照名称、经营地址与实际店铺并不同一(即“阴阳地址”),使用他家许可证进行运营的搭便车情况仍然突出。更有甚者,通过使用假证或者套证的方式,逃避监管者的检查,无证无照经营的“黑窝点”屡见不鲜。这种证照管理混乱、名不副实的现象凸显了网络订餐在餐厅准入机制上缺乏严格及统一标准的顽疾,食品安全隐患可见一斑!

隐忧二:食品安全堪忧,卫生缺乏保障

据央视报道,一些“明星餐厅”晒在网络订餐平台上的照片外观往往是店面宽敞整洁、菜品琳琅满目,可实体店的实际餐饮条件和菜品与网上宣传的相距甚远。有的实体餐厅脏乱差问题严重,厨房等重点区域卫生状况令人触目惊心。个别餐厅甚至通过分包的形式,将业务分包给个人小作坊,最后以餐厅名义外送。

滋生网络订餐乱象归因

既然《食品安全法》对如何规范网络订餐作出了明文规定,那么为何网络订餐乱象仍然屡禁不止呢?

原因一:网络订餐平台与入网餐厅的利益捆绑

入网餐厅具备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是最基本的入网条件,网络订餐平台理应对此从严把关。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人们都称平台为“第三方”,而它却是真正的“当事方”,有着自身无法回避的利益!

网络订餐平台作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在当前竞争愈发激烈的网络订餐领域,为吸引更多餐厅入驻自己的平台,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部分平台会运用潜规则默认甚至纵容一些不当行为。如“3·15”晚会曝光“饿了么”曾存在引导餐厅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甚至默认无证无照的黑作坊入驻。入网餐厅与平台之间的鱼水关系折射出双方存在捆绑利益,平台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放行“问题餐厅”入网,审查义务的空转导致入网城门失守。由此,“数量为王”、“利润至上”,食品安全保障沦为空谈。如此的网络订餐平台,俨然成为问题餐饮的合谋!

原因二:受困于网络订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束之高阁

诚然,《食品安全法》已赋予对网络订餐监管的法定依据。如果网络订餐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与入网餐厅共谋,致使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通过其平台进行流通,则平台无疑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正如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所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小餐饮、小摊贩的监管在实务中已经遭遇瓶颈。当前,我国缺乏严格、统一的网络订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难以形成统一、可行的餐厅入网准入机制。要真正将实名登记落地执行存在客观难点”。

此外,在实体餐饮的基础上,网络订餐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环节,拉长了交易链条,为不法分子掺假使诈提供了新的温床。要实现对海量网络餐厅的有效监管,无疑对政府部门、网络订餐平台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向网络订餐乱象亮剑

尽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16年6月13日至27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食品安全主题活动”,以严打方式对食品安全问题宣战,各地亦对网络订餐启动了高压的严打整治模式,然而风过未必能留痕。唯有从源头上根除乱象的土壤,才能还网络订餐一方净土。

聚焦实施细则,助力顶层设计落地

据媒体报道,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台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配套实施细则。如2016年3月发布的《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针对在京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经营者及为网络食品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平台提供者作出了细致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这等于对私家厨房、家庭秘制食品的互联网销售下达了禁令。又如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该新规明确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资质进行审查,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如有需要,平台应前往入网餐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一旦消费者通过网络订餐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平台须第一时间下线该商户。

不可否认,目前对网络订餐的监管仍处于各自摸索阶段,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模式和标准,仅靠一次又一次的突击执法和地方的各自探索,难以治本。因此,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立法原则,立法机关应尽快研究并实施统一、系统的治本之策,确立严格、统一的餐厅入网机制,建立平台、入网餐厅信用制度体系,健全对小餐厅、小作坊的监管机制。同时,尽管网络订餐平台相较传统意义的企业在监管责任方面更重一些,但不应一味对平台加码!一方面应要求平台认真履行监管义务,另一方面可以给予平台适当的利益,为平台奉行的“数量为王、利润至上”理念松绑。这样才能形成政府与平台共治网络订餐的新机制。

从严把关餐厅入网门槛,让平台真正管起来

除了硬性约束(制定实施细则),平台的切实执行尤为重要。如上所述,当前主要的三家网络订餐平台在餐厅入网门槛方面显然存在“把关不严、疏于管理”的问题。可是一个行业如果要长久地兴旺发展,避免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更应严格审核入网经营者的身份及实际状况,从前端规避后续风险。

因此,在立法机关出台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网络订餐平台应从内部章程上明确加大对餐厅入网资质的审核及复查力度,倒逼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机制的健全。首先,审核餐厅入网资质坚持证照齐全原则,不全者,绝不入网。其次,通过到店拜访等方式定期复查入网餐厅。一旦发现证照混乱问题,对相关餐厅及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剔除平台,并列入入网黑名单,永不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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