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雾霾应对行为研究

2016-12-19 12:15夏方舟
江西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信源非政府雾霾

■汤 璇 夏方舟

利益相关者雾霾应对行为研究

■汤 璇 夏方舟

雾霾治理涉及面广,亟需识别和分析利益相关者的主要参照点及可能行为。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前景理论相结合,雾霾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识别为四类:企业、个人、非盈利组织(NGO)和政府。研究发现,针对个人主体,应以支付成本为参考点,采取“保持信息灵通”策略,保障其知情权并逐步提高其参与程度;针对政府主体,应以政府绩效为参考点,采取“主要参与主体”策略,实现政府的主导、监督和管理作用;针对企业主体,应以企业利润为参考点,采取“保持满意”策略,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治污补偿;针对非政府组织主体,应以公益效果为参考点,在短期采取“最小努力”策略,在长期营造适宜环境,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利益相关;雾霾应对;行为治理;信源分析

汤 璇,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夏方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剑桥大学土地经济系博士生。(北京 100872)

一、引言

近年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逐步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 “建设生态文明”,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努力建设 “美丽中国”。作为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美丽中国”正在方方面面中付诸实践。然而,蓝天白云、空气清新是“美丽中国”最为朴素的基础要求,却在我国高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不断被突破环保底线。

在传统煤烟型污染、汽车尾气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叠加的严峻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下[1],公众健康、工作和生活受到巨大危害,因而对雾霾治理诉求日益高涨,但当前雾霾事件及公众态度多为媒体报道,学界重点分析雾霾的成因、监测、危害以及具体防治措施[2-4],或是分析单个主体相关治理行为[5-6],综合分析各个利益主体并理性地探究治理行为的相关研究却极为匮乏。然而,雾霾作为一项涉及面极广、跨阶层较大的公共问题,亟需识别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可能行为,进而分析综合治理策略。因此,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前景理论,探索构建了新型分析框架“利益相关者前景行为模型”,以此来分析雾霾事件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可能行为及治理策略,并在对媒体信息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应用信源分析佐证理论研究结果,并得出相关治理政策建议。

二、理论研究:一个新的理论框架

(一)两个经典理论简要回顾

1.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源自西方学者对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目标的反思。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所有相关利益方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7],相关利益方即是契约的主体,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甚至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8]。每一种契约参与者都向公司提供了特殊资源,享有平等谈判的权利,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这样才能确保契约多方主体的利益受到保护,解除外部变化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确保组织战略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最终实现[9]。

2.前景理论。前景理论是描述性范式的一个决策模型,推翻了传统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指出人们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是有限理性和存在偏差的,表现出对损失的规避、参考依赖和禀赋效应。

价值函数总体上呈现S型,获得是凹的,损失是凸的,且损失部分比获得部分更陡峭,这也是最初的对损失规避的解释;而权重函数则呈现倒S型,表现出对小概率高估和对中大概率低估。(见图1)前景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人们选择行为反映出来的确定性效应、孤立效应和反射效应。人在决策中面对获得时表现为风险规避,面对损失时追求风险,并且对损失的敏感程度要远大于等量的获得。

图1 前景理论价值函数

(二)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利益相关者前景行为模型

为了更好地分析公众雾霾行为态度,本文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前景理论相结合,通过识别与雾霾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并依据其权利与利益高低进行分类,同时为了度量利益相关者可能采取的行为,将不确定性条件下其有限理性和可能偏差纳入范畴,选择各自利益参考点融合前景理论的价值函数,构建出全新的预测利益相关者潜在行为并据此分析协调战略实现多赢共同治理的分析框架——利益相关者前景行为模型(见图2)。

图2 利益相关者前景行为模型

如图2所示,雾霾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识别为四类:企业,个人,非盈利组织(NGO)和政府。在A象限中,由于非政府组织(NGO)应对雾霾行为往往出自公益诉求,以公益效果作为行为的主要参照点,以公益效果损失作为行为规避的主要对象,并不具备较高利益水平。同时,其行为以自愿自发为主,整体来看并不具备较高的权力,因而在治理雾霾过程中其行为较为容易协调,可以采用“最小努力”策略,适当给予支持即可实现共同治理目标。

在B象限中,由于雾霾事情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显然个人在雾霾中具备较高的相关利益水平,对于治理雾霾极为关注。然而就个人而言,由于个人力量在雾霾治理中极为微薄,个人权力较低,就成本效益比率而言成本较高而效益并不显著,因而在采取行为的时候往往考虑个人支付成本,倾向于支付最低的治理雾霾支付成本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在协调个人利益相关者时,需要采用“保持消息灵通”策略,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雾霾治理的相关情况,获取普遍的广泛支持并倡导鼓励支付成本较低的个人治霾行为。

在C象限中,由于在我国多数企业实际意义上的生产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往往罔顾长远生存和成长、履行社会责任等多重目标均衡,因此在雾霾事件中,可以认为企业将会以企业利润作为行为参考点。治理雾霾显然需要企业支出额外成本,降低企业利润,因此,企业在倾向于规避企业利润损失作为主要参照,应对雾霾事件的利益水平偏低。尽管企业在治理雾霾过程中往往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和受监督者,但是企业污染排放水平对雾霾影响巨大,在治理雾霾过程中,企业权力较大,其配合政策力度对雾霾治理效果极为重要,因而应当采取“保持满意”策略,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适当给予环境补偿,提高企业治霾积极性与治理参与程度。

在象限D中,政府作为外部性内部化的主要执行者,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毋庸置疑,具备较高的权力和影响。同时,由于当前政府已将环境问题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为了规避可能的绩效损失,政府更为重视雾霾治理,具有较高利益水平和治理动机。因而,在共同治理协调中需要采取“主要参与者”策略,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监督和管理作用,充分整合各类资源以保障雾霾治理的顺利推进。

三、信源主体雾霾利益相关程度分析

(一)方法选择与数据来源

公众对社会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受到大众传媒的影响。作为新闻记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信源是新闻报道的线索和来源,经由大众媒体的传播,这些经过选择予以刊登的信源往往会成为主流的信息来源,构成日常舆论场的重要议题。

北京市作为雾霾污染的重灾区,自2014年7月以来雾霾频发,严重的雾霾天气状况一直延续到同年10月底。本文选取从2014年7月1日到10月31日北京地区三家发行量较高报纸(《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新京报》)的雾霾新闻报道进行公众舆情分析与比较,尽可能全面地呈现出一定时期内北京雾霾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态度倾向与行为偏好。

(二)雾霾利益相关者特征分析

此次研究中的各类信源主体基本可以划分为普通市民、气象部门、交通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环保企业、医药公司、高校、研究所八类。尽管高校与研究所并不等同于非政府组织,但是都以非营利、公益为一般特性,因此在文中将其归类到非政府组织大类。在三家媒体一共148篇雾霾相关报道中,共出现个人、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四大类信源,出现频次由高到低依次为:个人(53篇)、政府(43篇),企业(18篇),非政府组织(15篇)。

在所有信源主体中,个人(普通市民)成为该报道议题的最主要信息来源(37%),主要原因可能在于雾霾与个人居住、出行等生活方面习习相关。因此,在媒体的报道中,个人对雾霾的认知、反馈成为比重最大的部分,同时证明了个人群体具备极高利益相关度,应当将其视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群体之一。由于同一篇报道包括了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源,因此在八大类统计的篇幅上出现了部分重叠的现象。为了便于区别政府部门的具体信源,对占比较大的气象部门与交通部门进行了单独统计。从总量上来说,政府部门的总体比重略小于个人,但也成为信源分布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因为政府在雾霾议题上掌控了信息的发布权。因此,政府也与雾霾保持着较高的利益关联,应当被视为主要利益相关者。

比较特殊的是,此次统计的范围内并未出现来自污染企业或者一般企业的信源,环保企业成为企业的主要信息来源。在上文的分析框架中,我们认为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倾向于规避企业利润损失,因而在雾霾议题上能动性并不大。尽管缺失了大部分企业的信源样本,但是就环保企业来说,也并未超出该框架的分析范围。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在追求企业利润时,并不妨碍对治理雾霾的参与,甚至对雾霾的关注会促进其利润的增长。一定程度上,环保企业实现了社会公益与企业利润的相对统一,因此在雾霾的议题上,环保企业基于企业利润的追求发声较多,应当视为雾霾利益相关者之一。

在四大类主体中,非政府组织出现的比重最低,本身并未作为信源出现在此次的统计范围内。其原因可能在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仍处于成长与发展阶段,多数尚未进入媒体的常规报道议程框中,同时非政府组织仅专注公益效果,在网络媒体发展较为充分的前提下,日常的信息与活动发布已经可以满足大部分需求,因此并不需要像环保企业一样投放类似的软文推广。

四、雾霾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参考点分析

参考点是利益相关者对雾霾评判的内在标准,是其自身行为的出发点。通过对信源关注主题的分析及归类,可以更直观地提炼出各类信源主体在雾霾议题上的关注焦点,进一步得出其行为参考点。四大类信源主体大多从原因及治理两个角度对雾霾进行了关注,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一)个人主体:关注度极高,支付意愿相对较低

在个人为主体的53篇信源中,26篇表达了个人对雾霾的认知状态,14篇探讨了个人对雾霾的支付意愿与支付动员。42%的个人对雾霾认知为“了解”阶段,即掌握基础的防护知识;38%的个人处于“抱怨”期,这部分信源突出了雾霾天气对个人生活带来的种种不便利;15%的个人对雾霾现象表现为“焦虑”。

作为信源最大主体,个人主体与雾霾利益相关程度极高,然而一旦涉及雾霾治理,支付成本成为信源核心关键词。从信源分析结果来看,如果支付治理成本过高,个人更倾向于 “喊口号”式的号召阶段。个人对雾霾的认知仅停留于“了解”层面,对于雾霾的具体原因并不十分清楚,由此带来诸如“抱怨”及“焦虑”的情绪,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雾霾的重视,但从“个人”角度来说,并未能形成可行的治理或应对方式,个人支付意愿并不明显。因此,支付成本可以认为是最核心要素及个人行动的最重要参考点。

尽管表达诉求的愿望最为强烈,但由于其本身的支付意愿并不强烈,作为主体的“个人”较为分散,不可能具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也无法采取统一的行动模式,在集中应对雾霾方面权力较小,在治理雾霾上投入产出的收益比也相对较低,因此往往需要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引导与配合,保持“个人”的信息灵通,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基础,在雾霾出现时及时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并在后期对治理雾霾进行相关科普,进一步降低公众的支付成本。

(二)政府主体:关注度高,政府绩效为主要参照点

尽管政府在信源统计的数量上并不占据绝对优势,但是篇幅上着墨较多,且涉及面较广。总体而言,政府信源可以分为雾霾原因探索(12篇)和治理方式(41篇)两个方向,而雾霾治理的具体措施则为信息告知 (31篇)、行政监管(19篇)、政策法规(24篇)三个方面。

作为环境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管者与协调者,政府自然成为雾霾治理的主要参与主体,与雾霾的利益相关程度较高,空气质量水平与其绩效习习相关,因此在已有信源中,政府对治理方式的表达远高于原因探索,政府绩效是信源的核心词。

在涉及原因探索的12篇中,政府部门主要致力于向公众科普雾霾天气的形成原因 (即信息告知66.67%);而在治理雾霾的41篇中,信息告知(23篇)、政策法规(21篇)与政府监管(18篇)都占据了较大比重,其中信息告知主要以天气预报、发布雾霾天气预警和防护引导的形式出现,政府监管上则主要反应在对施工场地、污染企业、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督,政策法规则是针对雾霾天气的临时性调整。在雾霾治理中对企业、学校、公交系统等的综合调配不仅表达了政府对协调各方、解决雾霾现象的迫切需求,也反映出政府绩效这个核心词对政府行为的重要影响。信源中反复提及的具有重要国际意义的“APEC”会议,也旨在强调当地政府在短时期内采取的特殊政策法规调控,以缓解雾霾现象,在会议期间获得较高的环境评价与绩效评估。

政府是雾霾信息的发布者,也是雾霾行为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雾霾刚刚发生时,政府主体以信息告知为主要内容,在其持续阶段则围绕其“政府绩效”,提出相关治理方式,政府对企业采取了监管与调控的政策,对个人则主要予以信息告知与临时政策调整。尽管从信源反馈来看,政府主要着眼于解决当前的雾霾问题,在所有43篇信源中,涉及政府绩效的数量达到41篇,满足一定时期内政府的绩效需求,对长期的规划并未作为主要的说明,但在一定时期内确实缓解了雾霾现象。

(三)企业主体:企业利润优先于社会效益

作为主要的排污来源,企业如何平衡利润与社会效益对雾霾治理意义重大。然而,在本次收集的信源中,企业的相关信源全部都是环保企业,72%的内容旨在推广其雾霾相关产品,其中不乏软广告与公关软文,皆以企业利润或利益为其行动出发点。

环保企业的企业利润与社会效益存在一致性,因此在媒体上得到较多的话语权,而作为污染排放源的一般企业则未在信源中直接出现,在政府信源中出现污染企业的相关信息,以监管叫停为主。政府监管叫停污染企业,也是因为该类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直接或间接导致和加剧了雾霾现象。与污染排放源工业的一般企业需要在企业利润与社会效益间进行取舍不同,环保企业往往可以实现二者的统一。在降低成本、鼓励行业内创新与竞争的同时,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应用不仅可以让企业获得利润,也可以缓解或解决雾霾问题。尽管无法校验非环保企业是否在追求企业利润的时候,为了规避利润损失而对雾霾问题有所忽略,但是这二者的出发点都基于“企业利润”。

在雾霾行为治理策略中,针对企业这类利益相关者主体,应当以“保持满意”策略,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合理界定交易成本促使企业外部性内部化。如企业在缴纳费用之后企业利润出现极大下滑,应当采取协助迁移、提供治理补贴、建立治污激励机制等措施,尽可能保证企业配合治理雾霾的积极性与治理参与程度。

(四)非政府组织主体:关注公益效果,不追求媒体曝光

非政府组织往往是雾霾治理主要呼吁者、推动者与积极参与者,以自愿自发为主,并不需要大量媒体的公开动员和报道,在利益诉求与权利大小上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非政府组织本身并未在此次收集的媒体报道中出现。在相关的15篇报道中,划归到此类的高校与研究所不论是雾霾相关信息的科普说明,还是科技创新都着眼于“公益效果”。

雾霾这一现象具备概念新兴、影响广泛、感受直观等特征,高校和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在雾霾事件中也往往是非政府组织资金重点流向的地方,不仅仅承担着科技研发任务以促进技术创新,从根本上解决雾霾问题的重任,更承担着履行“解释说明”的科普任务,即“信息告知”的功能。因此,长期来看还需要大力改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环境,提升科研机构直接进行“信息告知”、“科技创新展示”与“自发组织治理”等方面的能力,这不仅可以取得较高的可信度,也省略了从科研机构到非政府组织再到媒体的信源二次反馈。

五、结论与建议

整体上来看,信源分析的结果基本上证实了利益相关者前景模型中个人、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四个主体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的主要参照点和行为预期。基于此模型,本文提出了针对四个主体的雾霾治理政策建议。

一是充分调动个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信息告知、社会动员等方式提高个人的支付意愿,尽可能选择支付成本较低的治理行为。雾霾与每个人习习相关,但公众对雾霾的认知停留在“抱怨”和“焦虑”层面较多,个人的支付意愿并不高。根据环保部2013年的公众环境意识调查,仅有21%的受调查者曾经“尽量公交出行”、“购买节能环保产品”,92%的受调查者可以接受占总收入1%~5%的环保支出,近六成(57%)被调查者明确表示希望政府“支持环境保护,放弃经济利益”。但是,对于公众个人而言,其环境支付意愿并不强烈,还需要进一步的动员与引导。此外,可以大力提倡绿色出行、垃圾分类等支付成本相对较低的雾霾治理行为,培养文明健康的长期生活习惯,提升个人的参与感与责任感,可持续地为治理雾霾贡献力量。

二是做好政府统筹规划,综合调配利益各方,实现雾霾综合治理。雾霾治理需要政府的整体统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雾霾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者”、“监督者”和“协调者”的角色。政府应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尤其是经济手段,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杜绝执法权寻租。同时,应拓展政府绩效的考核范畴,将大气健康、雾霾治理绩效、社会满意度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范畴,推动政府积极协调利益相关主体,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三是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引导企业利润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企业利润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先污染后治理”也是很多企业的一贯思路。一方面,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源,提高排污标准;另一方面,建立严格长效的监督机制,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处罚,加大雾霾治理执法力度。从信源分析中可以看出,环保企业或者新兴能源产业与社会利益并不冲突,可以适当扶持,引导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四是发挥非政府组织的补充与协调作用,适当给予支持,共同实现治理目标。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仍处于发展阶段,还没有能够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力量在相关领域独当一面。而对于雾霾等环境议题,非政府组织通常是自发地主动采取相关行动,因此“最小努力”策略即可争取到他们的行动支持。然而,从长期来看,适当予以综合统筹和长久的支持,营造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大环境,才能够充分培育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未来的雾霾治理某些领域取代或支撑政府、企业和个人行为,充分实现雾霾的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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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reeman,R.E.,Evan,W.M.Corporate Governance:a Stakeholder Interpretation.Journal of Behavioral Economics, 19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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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陈保林】

F270

A

1004-518X(2016)05-0205-06

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课题“基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土‘三生’空间优先调控技术研究”(2015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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