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杨玉明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文/杨玉明
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之常态化、常效化。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新思维。“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思想上一脉相承,理论上不断深化,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意蕴。
“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创新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通过有效的管控措施,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实现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全覆盖。“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得咎,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全党惩治腐败标本兼治的战略思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由标治本的治理过程,通过设置层层防线,逐级采用阻挡、警示、处理等处罚措施,实现阶梯式管控模式。在全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不断净化社会风气,进而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