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丹
(浙江理工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中东欧仲裁制度比较研究
——以波兰、捷克为例
欧 丹
(浙江理工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中东欧国家近来都在大力推进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鼓励当事人采用仲裁与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研究中东欧地区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政策参考。波兰及捷克等中东欧国家仲裁制度的最新立法趋势呈现: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强化仲裁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明确仲裁员的保密义务、注重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波兰;捷克;仲裁;一带一路
(一)波兰仲裁制度的概况
在波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在程序上并没有特别大的差异。相比而言,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有市场一些。复杂的涉外案件通常会选择仲裁程序,例如:收购和兼并纠纷、私募股权交易纠纷、能源和商业纠纷是涉外仲裁案件中最为突出的纠纷类型。其中,ICC仲裁规则、波兰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Lewiatan’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被采用最多的仲裁规则。一般而言,仲裁程序可能会持续6个月至24个月。不过,这并不包括仲裁裁决后的相关程序时间。繁琐的执行程序及仲裁裁决异议程序一直都受到各方的批评。[1]波兰立法并未要求当事人的代理人须是专业律师。因此,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代表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