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电商监管创新思路探讨

2016-12-21 08:11梁福政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6年9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网购

文 | 梁福政

笔者(右二)调研广东绿瘦公司网络经营食品质量管控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购已成为民众的一种生活习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网上零售额达38773亿元,比上年增长33.3%,网络食品经营约占1.78%,为690余亿元。2016年1~4月,我国电商销售额已突破4万亿元,比2015年销售总和还要多。随着电商销售额的增长,网购投诉尤其是网购食品安全投诉量也随之攀升。以广州市为例,2015年的网购食品安全投诉占投诉总量30%以上,比2014年增加了15个百分点。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查处办法》正式发布,表明了国家层面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高度重视。

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食品经营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该如何保证食品安全达到“四个最严”要求呢?毋庸置疑,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创新监管思路,以依法依规监管为前提,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业务指导,持续探索精准化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创新监管模式 实现有效监管

在“互联网+”日益走进公众生活的当下,传统监管方式已不能满足食品安全保障的需要。探索新的监管手段,适应新的监管需求,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新命题。

依法采取网购检品检验方式,提升精准化监管水平。面对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在网购食品抽验方式方面创新监管模式,用网络思维解决网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疑是一条捷径。一是对投诉举报数据信息进行分类,梳理出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疑似问题食品”清单,进行有针对性的项目抽验,掌握产品的真实属性;二是针对风险较高的食品,如保质期较短的食品、肉制品、婴幼儿食品及配方乳粉等,增大购样批次,使监管重心前移,提高监管效率;三是突出对食品仓库不在电商平台注册地的网售食品进行抽检;四是突出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点品种进行抽检。对于上述网络食品经营渠道涉及的问题,可以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安排专项网络经营食品抽检经费,对检验不合格食品依法进行处罚,并在政府官方网站公布,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查处。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高风险产品信息共享。传统的监管方式为属地管理,但是在“互联网+”的新形势下,食品销售到全国各地,因此不能忽视部门间的协同性。既要向上追溯源头,也要向下弄清流向,建立部门间监管信息互通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当前问题,采用政府网络平台通告的形式,是当前较有力的方法。一是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告,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处置。二是监管部门实现投诉举报信息共享。监管部门整理收集投诉举报中问题较为集中的食品,依法核查清楚发货地和来源,约定平台发布通告给发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统筹把握,依法处置。

探索进口食品监管体制机制,适应电商迅猛发展的新形势。近3年来,进口食品经营规模呈几何式暴增,与此同时,随着代购、海淘的快速发展,进口食品的投诉尤其是网络经营进口食品的投诉呈现了无法可依、数量大、线索追踪困难、调解处理难度大等问题,进口食品分段管理弊端显现。为此,笔者呼吁在国家层面应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地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海关系统的高效联动、协查、协防机制;同时,也可通过职能调整的方式,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监管职能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统一权威的食品全过程监管,彻底改变多头管理格局。

强化责任意识 规范经营秩序

面对网购食品生产经营者多而分散的特点,监管中应不断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主动介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

1. 监管部门和食品经营企业应各负其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在监管部门层面,目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启用广东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立了婴幼儿乳粉追溯系统,食用油、酒类的追溯系统也在推进中,已建系统在监管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批量进口食品进行了多批次的监督抽检,但对网络第三方平台代购食品行为是否应抽检尚不明确。面对当前进口食品量大、问题多、投诉率居高不下的现状,笔者建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建立“进口食品入关通关情况查询系统”,查询进口食品的入关通关时间、地点、检验检疫责任人、保质期、有效期、产地国、成分等相关情况,让监管更公开、透明,树立消费者对网络购买进口食品的信心。

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层面,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利用现有资源,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利用现有大数据优势,推行电子标签(RFID)管理食品经营。实践中,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利用公司现有的“仓储管理系统”、“电子标签拣货系统”,集成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为每件产品赋予唯一标识,需要追溯产品信息时,可以使用此电子标签识别码,及时鉴别、发现、分离非合法渠道进货的电商销售产品,实现监管部门通过扫码进行产品流转信息的确认。

2.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设立网络食品监管机构。利用当今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优势,可以在电子商务聚集区设立网络食品监管机构,这样有利于工作统筹安排,有利于协调各方,更加有利于发挥集中帮扶的优势,同时也能在出现问题后及时协调处置,提升监管效能。此外,可以学习借鉴药品管理中“监管人员到药品生产企业驻厂”的监管方法,让网络监管机构派员到电商企业常驻,现场指导、答疑解惑及处置有关投诉举报等工作,要求电商平台为监管部门常驻人员开通电商平台数据查阅权限,依法前置核查相关销售信息,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指导,关口前移,主动作为,节省资源,提高效率。

3. 正确理解免责条款,鼓励企业在做好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放手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中,只要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免于处罚。但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管部门要主动向网络食品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法》免责条款规定,让企业明明白白经营,克服因不懂法而出现畏首畏尾的情况,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对法律规定理解到位、认识到位、运用到位。但是,网络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中弄虚作假,如提供虚假票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合法来源食品时,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绝不姑息。

畅通投诉渠道 推进社会共治

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有其快捷、价廉、量大等特性,同时也具有可追溯属性。消费者只要在电商平台购物都会留下较为完整的消费记录,并且个人账号内和平台后台均有痕迹,这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线索,也能更好发挥社会共治作用。针对这些特点,监管部门可采取“开放式监管”手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一是鼓励网购消费者敢于投诉举报。只要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电话、信件、来访等传统投诉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电子信箱、微博、微信等投诉举报形式,更加便捷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作用;三是建立网购食品“重奖重罚”制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坚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台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奖励金规定,由政府拿出专项资金,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对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网络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同时计入黑名单,列入诚信档案,让失信的企业和个人无立足之地。

电商平台销售食品作为食品销售的新模式,应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成为监管盲区。监管部门在依法指导、规范管理的同时,必须依法打击部分电商平台不履行法律责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职,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不断净化网购食品市场环境,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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