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小龙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证明问题研究
贾小龙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会对实现实体法立法意图、平衡诉讼双方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认定中,原告负担证明污染环境行为及损害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原告不应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明责任,但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存受污染样本等原始证据。在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上,宜区分决定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影响责任承担的因果关系而采用不同标准:前者宜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后者宜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标准
侵权责任成立中的证明问题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两个方面。许多年来,此二方面都是学界争议的热点。加之环境侵权在事实层面的复杂性和法律认定方面的特殊性,理论上更有分别探讨之必要。但因本文分析对象主要是人民法院做出的环境侵权裁判,出于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二者的紧密关联性特别是出于对裁判进行全面、系统探讨的考虑,姑且将此二者合并于“证明问题”一语之下。
尽管《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纠纷解释》)对污染环境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也明确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