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重机械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6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起重机械该如何改造》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5月16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A县市管局)对B公司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已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设备型号:LDA3-13.5A3D,以下简称起重机)进行检查,发现该台起重机正在使用,起重机附属的电动
葫芦已经被更换为起重量2.8吨的电动葫芦,不是原来起重量为3.0吨的。B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因为这台起重机主要用来吊取货物都在2吨以下,这次刚好起重量为3.0吨的电动葫芦损坏了,无法修复,所以B公司(未取得起重机改造单位资质)自行更换了一台新的起重量为2.8吨的电动葫芦。B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该台新的电动葫芦的合格证和产品装箱单,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核对,合格证上标注的电动葫芦型号、规格、工作级别、产品编号、制造日期与实际安装的电动葫芦一致。安全监察人员对B公司自行改造和使用起重量为2.8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是否违法,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健认为: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B公司使用的起重机起重量仅为2.8吨,不属于特种设备,由B公司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