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全面“营改增”对商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6-12-24 08:59黄照森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22期
关键词:营改增措施

黄照森

摘要:全面实行“营改增”,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是国家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协助企业实现降费增效的有效措施,本文分析了税收政策变化对商业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经营成果 措施

国家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和经营成果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从作为原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角度出发,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分析:一是分析烟草商业企业与全面“营改增”相关的经营业务;二是全面“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是企业主动应对“营改增”采取的措施。

一、全面“营改增”影响的经营业务

全面实行“营改增”以后,最后四个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商业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纳入抵扣范围;二是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购置、维修、承租相关的相支出也可抵扣;三是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营改增”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服务业影响期间费用变小,利润增加

由于“营改增”将服务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范围,企业业务人员因公外出取得的,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资金支出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只需要将不含税金额计入期间费用。如支付住宿费500元,“营改增”之前,计入期间费用500元;“营改增”后,若取得6%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28.3元,实际计入期间费用471.7元,企业利润总额增加28.3元。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的影响

一是外购不动产的入账价值变小。“营改增”之前,企业购置不动产支付的全部价款,均计入资产原值并计提折旧,“营改增”之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抵扣,计入资产原值金额变为不含税金额,计提的折旧费也相应地减少。二是与不动产维修相关的支出,“营改增”之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据,需要全额计入成本费用;“营改增”之后,只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营改增”之前变小,实际减少了企业成本费用,增加了企业利润总额。三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支出方面,与服务业类似,不动产经营租赁支出因价税分离,也会导致费用总额变小,利润总额增加。

(三)资产改变用途,以前转出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全面“营改增”前,资产购置是的用途直接决定了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并且以后无论是否改变用途都没有机会再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明确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的,只要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与2016年5月取得一处房产,作为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6万元,总价款126万元。假设折旧年限20年且无残值。至2016年9月,因公司扩大生产,将该房产改为厂房,按照15号公告规定,可以按照净值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26-126/20/12*4)/126=98.33%

可抵扣进项税额=6*98.33%=5.8998万元,应分为两个年度抵扣。

因此,该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0月可抵扣进项税额=58998*60%=35398.8元,至第二年10月抵扣23599.2元(40%部分)。

三、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选好供应商,抓住采购源头

若要充分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红利,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和成本费用,抓住生产经营的源头——物资采购,选择供货商就尤为关键。

例如:一批应税货物,某一般纳税人报价是100万元,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7%),则不含税价格是:100/1.17=85.47万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4.53万元,同时因为抵扣14.53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减少各项附加税费1.74万元(假设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14.53*12%=1.74),企业最终的成本是83.73万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则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为86.55万元时,企业的最终成本是83.73万元,与一般纳税人的报价100万元是无差别的。具体计算验证如下:86.55/1.03-86.55/1.03*3%*12%=83.73万元。

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依据此无差别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一般纳税人报价100万元的情况下,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低于86.55万元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反之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

(二)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营改增”政策的变化与企业的税收核算、经营管理紧密相关,财务人员只有认真学习、真正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涵,才能做到合理筹划,当好企业的参谋助手,科学应对“营改增”对企业成本费用和整体税负的影响。

四、结束语

全面推行“营改增”给每个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纳税名称的变化和税率高低的调整。企业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做到全员动员,人人都是纳税筹划者,站在企业全局角度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切实将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红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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